[ 鄭磊 ]——(2003-10-19) / 已閱51407次
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是我們一個多世紀以來的夢想。不知是歷史戲弄我們還是社會進步和成長的代價,一個世紀過去了我們的民主建設和憲政追求仍舊處于起步階段。今天我們又站在歷史的關節(jié)點上,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對國家權力提出新的變革要求,公民的權利和民主自由需進一步保護,解決這些問題不能只靠“修憲”,走憲政之路是必然。正如江澤民在報告中所言,“發(fā)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tǒng)一起來!敝袊谶~向市場經(jīng)濟以后,首先應通過“修憲”型塑一部科學的憲法,然后有步驟地推進憲政建設,限制公共權力,保護公民權利,將以保障個人權力利核心的憲政理論與民主理論結合起來。就有可能開啟憲法時代,實現(xiàn)百年憲政。也就是民主和憲政結合起來,因為憲政是民主的最根本方式,也是中國的必經(jīng)之路。
20世紀初,孫中山先生說:“事有順乎天理,應乎人情,適乎世界之潮流,合乎人群之需要,而為先知先覺決志行之,則斷無不成者也!
百年后的今天,再重溫這段話,誠哉斯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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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吳家麟:《憲法之上使建設法治國家之關鍵》載《法商研究》1998(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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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參見:胡錦濤《人民日報》(海外版)(2002年12月5日)《在首都各界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公布實行二十周年大會上的講話》。莫紀宏《改革開放是憲法修改的核心精神》載《憲法學習》。王叔文《憲法修正案的基本精神和意義》載《法學研究》1999年(第3期)。孫丙珠《修憲提高了我國憲法的權威和尊嚴》載《法學研究》1999年(第3期)。
【7】范思信認為三次修憲最大的缺陷之一是“沒有把修憲的中心放到公民直接權利的宣言和保障上,而只是在權利原則甚至國策方針的宣示上做文章”。林來梵認為修改后的憲法規(guī)范“仍綱領性有余,規(guī)范性不足!眳⒁姡悍端夹拧吨苯訖嗬c修憲》載《法商研究》1999(第3期)。林來梵《為憲法呼喚規(guī)范性》 載《法學研究》1999(第3期)。
【8】《21世紀環(huán)球報道》2002年12月30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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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南方周末》2003年1月29日 (第7版)。
【11】《憲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許崇德主編(第12頁)。
【12】參見:莫紀宏《制定一部繼往開來的新憲法》載《人民法院報》2001年7月30日(第二版)。楊海坤《應為全面修改現(xiàn)行憲法做充分的理論準備》載《法學家》2000年(第3期)。苗連營《關于制憲權的行而下思考》載2002年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學術研討會所編制的論文匯編(第72頁)。
【13】《憲法》條文 1982年(第67條)。
【14】《憲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許崇德主編(第35頁)。
【15】《憲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許崇德主編(第32頁)。
【16】《憲法》條文 1982年(第64條)。
【17】李步云在《憲政中國》一文中認為,憲政應該包括三個基本要素,即民主、法治和人權。民主是憲政基礎,法治是它的重要條件,人權保障是憲政的目的。參見:《憲法比較研究文集Ⅱ》(第2頁)中國民主與法制出版社1993版。
【18】《憲法》條文 1982年(第11條、第13條)!1988年憲法修正案》(第1條)。
【19】參見:秦前紅《憲法變遷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19頁)。
【20】《毛澤東選集》(第2卷第732頁)。
【21】《憲法詞典》吉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51頁)。
【22】莫紀宏:《政府與公民憲法必讀》1999年版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第90頁)。
【23】周葉中:《憲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
【24】張友漁:《憲爭論叢》上冊(第100頁)北京群眾出版社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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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憲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許崇德主編(第19頁)。
【27】《南方周末》2003年3月13日 第九百九十六期(第1版)《從尊重憲法開始——百年反思》。
【28】憲政的基本價值應當包括人權的切實保障,權力的合理配置,秩序的嚴格維護,利益的有效協(xié)調(diào)等,但毫無疑問,在這個價值序列中,人權保障居于核心地位,而維護秩序,權力制約和利益協(xié)調(diào)等則居于從屬或次要地位。參見:《憲政基本價值論》載《社會科學研究》1998年(第6期)。
【29】蔡定劍:《中國憲政之路——百年回眸與未來之路》載于劉海年主編《人權與憲政》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1頁)。
【30】李步云:《憲政與中國》載于李步云 張文顯主編《法理學論叢》(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89頁)。
【31】“近代中國的志士仁人主要是把憲政作為民族復興、國家富強的‘器’,堅持一種以富國強兵為目標的工具主義的憲政價值觀”。參見:王人博《憲政文化與近代中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32】“亞洲國家在面臨殖民統(tǒng)治,或在國際關系中處于不利地位時,人們把西方強大的原因簡單歸結為立憲主義,歸結于他們有統(tǒng)一的憲法,認為只要制定了憲法,并以憲法精神制約社會生活,那么國家的強大就有了保證。因此忽略了對立憲主義的價值判斷,簡單地從救國手段的意義上理解立憲主義,移植立憲主義,其結果必然導致立憲主義的工具化與社會危機。”參見:韓大元《亞洲立憲主義研究》中國人大出版社1996年版(第6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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