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亮 ]——(2012-6-25) / 已閱10007次
近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成果不斷惠及眾多農(nóng)民,新農(nóng)村建設的進程也在不斷加快,在廣大的城中村及遠郊鄉(xiāng)村地區(qū)掀起了拆舊屋建新房的熱潮。由于修建農(nóng)村民房的工程量小、發(fā)價低廉,很難引起具有相應建筑施工資質、安全生產(chǎn)條件的承包人的獲利欲望,加之房主(發(fā)包人)圖“快、省、好”的念頭貫穿于房屋興建的始終,房主通常會找一些“鄉(xiāng)土建筑師”即不具有建筑施工資質和安全生產(chǎn)條件的承包人來建房。大量的農(nóng)村民房建設項目往往伴隨著提供勞務者(雇員)傷亡事故頻發(fā),導致提供勞務者受害賠償糾紛增多。筆者所在法院2009年受理此類案件18件,2010年增至26件,2011年又增至32件。此類案件訴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通常依據(jù)《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等相關法律來進行審理。由于農(nóng)村民房建設項目的一些特殊性,承辦法官對當事人之間相互關系認定上的不同見解和對相關法律條文理解上的見仁見智,使得相同類型案件的判決結果缺乏一致性與說服力,達不到辨明是非、定紛止爭的目的與效果,也影響了農(nóng)村的和諧穩(wěn)定。
受量刑規(guī)范化啟發(fā),筆者認為通過對同類型案件事實中關鍵性要素進行提煉、考量,從而形成規(guī)范化裁判,是規(guī)范自由裁量權的理性選擇和提升司法效率的有效途徑。當然,對于關鍵性要素的提煉、甄別,需要廣大審判人員通過一系列對話、協(xié)商而達成共識。筆者擬將通過本文淺析農(nóng)村建房中提供勞務者受害賠償責任的承擔,對合法合理判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提出建議。
一、審判實踐中的裁判狀況
案例一:被告劉順將自己位于城中村的一座彩鋼瓦廠房工程承包給了被告周中華,周中華又將安裝彩鋼瓦大棚的工程轉包給被告張力,張力遂在當?shù)厝肆κ袌龉驮孚w奇來工地從事焊工工作。周中華、張力均無建筑方面的資質及安全許可證明。在施工中,原告趙奇不慎從大棚頂墜落,致右跟骨粉碎骨折,損傷被鑒定為9級傷殘,其起訴請求三被告連帶賠償各項損失合計136816.73元。審理中,經(jīng)核實原告趙奇實際損失為90464.33元。法院判決,該損失由房主即被告劉順承擔10%的責任,被告周中華(第一承包人)承擔25%的責任,被告張力(分包人)承擔45%的責任,原告趙奇自行承擔20%的責任。
案例二:2007年3月20日,被告張素英家因檢修房屋,雇傭了原告楊大發(fā)等幾位村民,因自家木梯存在安全隱患,張素英告知雇員后借來鄰居黃峰家的木梯。施工過程中,為方便房前房后上下房,原告楊大發(fā)等幾名雇工在使用被告張素英借來的木梯的同時,也使用被告家的木梯。3月21日,原告楊大發(fā)將被告張素英家的木梯搭在房前,見工友上梯沒出問題,自己也從該木梯上房,爬至房檐口時,木梯斷裂,原告楊大發(fā)摔傷,被診斷為:腰椎體壓縮性爆裂骨折,九級傷殘。后楊大發(fā)訴至法院,請求被告張素英賠償各項損失合計67037.31元。法院判決對于原告楊大發(fā)之損失由被告張素英承擔80%的責任,原告楊大發(fā)自行承擔20%的責任。
案例三:2007年3月3日、3月23日,被告陳竹鳴分別與被告程東、程鵬(系同胞兄弟關系)簽訂建房合同,約定由陳竹鳴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為程東、程鵬建蓋兩家相鄰的私人住房,其中程東家工程量為主體、內外粉刷、貼墻磚、水電安裝,完工后“掃地坐屋”;程鵬家工程量為主體。施工中,在工地從事砌墻工作的劉光榮邀約原告王培到工地砌墻。2007年5月1日上午,劉光榮和原告王培砌好兩家樓頂共用的隔墻后,原告王培在砌程鵬家樓頂天井邊墻時,共用隔墻倒塌將原告王培推倒摔落在程鵬家一樓院中,傷情經(jīng)診斷為第一腰椎爆裂骨折并全癱、雙側胸腔積液、雙腎挫傷、多發(fā)肋骨骨折,二級傷殘。原告王培起訴要求三被告賠償其各項損失合計334421.2元。法院判決被告陳竹鳴、程東、程鵬連帶賠償原告王培經(jīng)濟損失334421.2元。原告王培不承擔責任。
二、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的法律規(guī)定
提供勞務者受害賠償糾紛的原來案由為雇員受害賠償糾紛,具體是指提供勞務者(雇員)在從事接受勞務者(雇主)授權或指示范圍內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中遭受到人身傷害而引發(fā)的損害賠償糾紛。提供勞務者受害賠償糾紛是以是否存在勞務關系為前提。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的承擔主體分為積極主體和消極主體。積極主體包括接受勞務者(雇主)、具有選任過錯的房主(發(fā)包人)和具有過錯的第三人。消極主體指具有過錯應當分擔責任的提供勞務者(雇員)自己。
(一)提供勞務者受害賠償責任的積極主體
1、接受勞務者(雇主)責任主體的確定
《解釋》第11條第1款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從法律規(guī)范上看,接受勞務者(雇主)是提供勞務者受害賠償責任承擔的首要主體。實際中,農(nóng)村建房的承包人(雇主)的承包價格常常與希望廉價建房的發(fā)包人(房主)的發(fā)包價格形成“納什均衡”,達成協(xié)議,承包人又通常以節(jié)省具有相應建筑資質或安全生產(chǎn)條件的花費來提升利潤空間。因此,接受勞務者是提供勞務者受害賠償責任的必然主體。
2、房主責任主體的確定
在農(nóng)村建房中,房主通常會以廉價和“鄉(xiāng)土建筑師”達成建房協(xié)議,共享合作利益。雖然發(fā)包的方式有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兩種,但房主更青睞采用包工不包料,因為房主自己包料不僅省錢而且對料的質量有所了解。實踐中,房主在保證房屋質量的情況下以便宜價格將建房工程發(fā)包出去,還會出現(xiàn)將房屋四壁的修建和樓板的加蓋分包出去的情況!督忉尅返11條第3款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chǎn)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fā)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fā)包或者分包業(yè)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chǎn)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房主應與“鄉(xiāng)土建筑師"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第三人責任主體的確定
《解釋》第11條第2款規(guī)定: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從法律規(guī)范上看,提供勞務者(雇員)因第三人致害后有權選擇向接受勞務者(雇主)或第三人主張賠償請求,第三人承擔的是過錯責任,而接受勞務者(雇主)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由于過錯責任的成立要件多于無過錯責任的成立要件,提供勞務者(雇員)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舉證難度明顯要大。現(xiàn)實中,提供勞務者(雇員)大多是接受勞務者(雇主)的熟人,至少是曾經(jīng)友好合作過的,對接受勞務者(雇主)的信息了解程度較之第三人更為充分,接受勞務者(雇主)的賠償能力也通常比第三人更強大或者更明確,提供勞務者(雇員)為降低訴訟風險、盡快得到賠償,通常只起訴接受勞務者(雇主)和房主,第三人并不是提供勞務者受害賠償糾紛的必要共同被告,通常不會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梢哉f,盡管第三人是提供勞務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積極主體,但通常不會在提供勞務者受害賠償糾紛中承擔責任,第三人賠償責任的實現(xiàn)往往是雇主追償?shù)慕Y果。
。ǘ┨峁﹦趧照呤芎r償責任的消極主體
值得注意的是,《解釋》第11條所規(guī)定的雇員受害責任,采用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即只要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無需問雇員是否存在過錯。但《民法通則》第131條規(guī)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肚謾嘭熑畏ā返26條規(guī)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第27條規(guī)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第35條規(guī)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者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該條規(guī)定提供勞務者受害的歸責原則適用過錯責任。在審判實踐中,從衡平利益矛盾角度出發(fā),大部分采用《侵權責任法》的過錯責任原則。因此,在提供勞務者對自身受害的發(fā)生有過錯或者故意時,自行承擔與自己過錯相當?shù)膿p失或者自行完全承擔受害損失,相對于接受勞務者(雇主)、房主和第三人的賠償責任而言,提供勞務者(雇員)是對自己受害賠償責任承擔的消極主體。
三、提供勞務者受害賠償責任的承擔份額
分析提供勞務者受害的責任,實際是因房主過錯、接受勞務者(雇主)過錯、甚至提供勞務者(雇員)過錯共同形成的過錯責任束。人民法院在確定受害賠償主體的責任份額時應當分別考慮各自的過錯程度。
。ㄒ唬┓恐鞯倪^錯表現(xiàn)及承擔份額。
1、房主與沒有相應建筑資質和安全生產(chǎn)條件的接受勞務者(雇主)達成建房承包合同,應當對自己的選任過錯承擔一般不少于百分之十的賠償份額。
2、房主在將民房修建工程發(fā)包給沒有相應建筑資質、安全生產(chǎn)條件的接受勞務者(雇主)后,沒有盡到安全維護和監(jiān)管的合理義務,F(xiàn)實中,房主通常會提出自己將安全維護和監(jiān)管義務委任給接受勞務者(雇主),并與其達成內容諸如“如出現(xiàn)安全事故,房主一概不負責任,由承包方承擔所有責任”的免責條款。根據(jù)《合同法》第53條第1款之規(guī)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可知該抗辯事由無效。當提供勞務者(雇員)受害后,可以推定房主沒有盡到自己的安全注意義務,房主應當對自己的安全注意過錯承擔賠償份額的百分之十。當然,房主可以舉證證明自己已經(jīng)盡到安全注意義務,但雇主或雇員不理睬或者過于自信而致?lián)p害發(fā)生,可以將此百分之十份額劃歸雇主或雇員承擔。
3、房主將房屋四壁的修建和房屋樓板的加蓋分包給沒有建筑施工資質和安全生產(chǎn)條件的接受勞務者(雇主),分包出去的客觀證據(jù)在于房主向兩個承包人分別給付費用。若一方勞務提供者(雇員)因另一方勞務提供者(雇員)的過錯發(fā)生受害,房主應當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份額。
4、房主是否實際支配了勞務提供者(雇員)。由于修建農(nóng)村民房所要求的技術含量不高,房主通常為了滿足自己要求臨時向施工方提出修改意見,房主相對于施工方來講并不懂得多少建筑知識,因此,房主的修改意見應當由施工方合理考慮后決定實施與否。在農(nóng)村建房過程中,接受勞務者(雇主)并不隨時在場,房主如果未經(jīng)接受勞務者(雇主)同意而要求提供勞務者(雇員)臨時改變施工方案,若改變施工方案是造成提供勞務者(雇員)受害發(fā)生的直接原因,那么,房主應當對自身的指示過錯承擔百分之三十或者百分之四十的賠償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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