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鄭學林 ]——(2012-6-20) / 已閱7168次
對于權益受到生效裁判損害的案外人規(guī)定何種救濟程序,是本次民事訴訟法修改中備受關注的問題,主要爭議有:案外人救濟制度立法模式應作何選擇,案外人范圍如何界定,具體程序如何構建。
一、案外人救濟制度立法模式之選擇
案外人救濟制度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種:一是案外人申請再審制度,通過對生效裁判啟動再審程序救濟案外人權益;二是以法國和我國臺灣地區(qū)為代表的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即由案外人起訴請求撤銷生效裁判中與其權益相關的部分獲得救濟;三是以德國和日本為代表的案外人另行起訴制度,即由案外人以原審當事人為被告另行起訴主張權益,獲得新的判決得到救濟。
(一)案外人申請再審與第三人撤銷之訴之比較
結合我國立法現(xiàn)狀,案外人申請再審與第三人撤銷之訴在以下幾方面有顯著不同:
一是管轄法院不同。根據我國現(xiàn)行“申請再審上提一級”的規(guī)定,若采取案外人申請再審模式,則案外人需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若采取第三人撤銷之訴模式,因該訴與原裁判審理情況密切相關,且案外人的主張并未經過審理,則應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管轄。
二是所針對的裁判范圍不同。案外人申請再審所針對的是生效裁判的整體,并通過對該裁判整體啟動再審獲得救濟。第三人撤銷之訴則針對生效裁判中涉及案外人權益的內容,若案外人權益與裁判整體內容密不可分,才審理裁判全部內容。
三是效力范圍不同。案外人申請再審理由成立的,則全案啟動再審,需要中止執(zhí)行的,全案中止執(zhí)行。第三人撤銷之訴理由成立的,在不涉及全案的情況下,僅需就涉及案外人的相關判項是否應予撤銷進行審理。
四是審理范圍和程序不同。案外人申請再審啟動的再審案件,若案外人為必要共同訴訟人,按第一審程序再審的,追加其為當事人,按第二審程序再審的,需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在重審時追加其為當事人;若案外人非必要共同訴訟人,則僅審理案外人提出異議部分判決的合法性,并根據審理情況作出撤銷原判決相關判項或者駁回再審請求的判項,撤銷原判決相關判項的,案外人和原審當事人還需另訴解決。第三人撤銷之訴經審理后,認為第三人主張成立的,判決撤銷原判決相關判項,并可同時依當事人請求作出新的判決,不影響未被撤銷的判項在原審當事人之間的效力。
基于上述比較,第三人撤銷之訴有利于盡量減少對于生效裁判穩(wěn)定性的沖擊。案外人未參加原審訴訟,其訴訟請求未經審理,而再審是原審程序的重開與續(xù)行,是建筑在已對訴訟標的進行審理基礎之上的特別救濟程序,單純通過賦予案外人申請再審權利解決案外人權利救濟問題,必然遇到程序障礙,如在原審裁判系二審裁判情況下,直接判決駁回案外人訴訟請求或者直接撤銷二審裁判是否妥當,如何保障案外人的上訴權,案外人是否需要一并遵循再審期間,等等。而通過建立第三人撤銷之訴,區(qū)分因案外人起訴與因當事人申請再審而啟動的審理程序,規(guī)定不同的程序規(guī)則,有利于更為周全地保障案外人的程序權利,同時適度分流案外人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帶來的審判壓力,不失為一種更優(yōu)選擇。
(二)案外人另行起訴與第三人撤銷之訴之比較
筆者于今年5月參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序與再審制度”考察團赴德考察。據德國聯(lián)邦司法部官員和柏林州高等法院法官介紹,在德國,不允許因為案外人的異議而影響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在判決生效前,案外人可以依據德國民事訴訟法第66條通過輔助參加保護自身權益,在判決生效后,案外人可以因其在執(zhí)行標的物上有阻止讓與的權利而針對強制執(zhí)行提出異議之訴,請求停止強制執(zhí)行或撤銷已實施的執(zhí)行處分行為,但不影響判決的效力。案外人不能動搖生效判決的穩(wěn)定性,案外人必須另行提起其介入的訴訟,取得一個針對其訴請的裁判來保護其自身利益。這一案外人另行起訴的立法模式,與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相通之處在于,均允許案外人提起一個新的訴訟解決爭議,理由是案外人的主張并未在前訴中得到審理,不應受前案裁判的拘束,應當給案外人行使訴權的機會;差異之處在于,第三人撤銷之訴還需對原判決是否需要撤銷或者作出新的判項進行判定。
筆者認為,德國的這種做法與其立法明確限定了判決既判力主體范圍有關。而在我國,既判力主體范圍理論并未被普遍理解和接受,即使案件當事人不同,人們仍難以理解為何允許兩個判決針對同一標的作出矛盾裁判。鑒于此,我國立法規(guī)定的案外人權益救濟程序應當在后一判決中對前一判決中涉及案外人主張的判項作出是否撤銷的判斷,以解決判決矛盾的問題。而這正是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制度安排,故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更為適合我國的立法模式。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制度構建
(一)立法體例
在立法體例上,第三人撤銷之訴與申請再審同為針對生效裁判提出的撤銷或者變更請求,性質同為訴訟上形成之訴,但又有明顯差異。如規(guī)定獨立于再審程序的第三人撤銷之訴,易造成立法條文冗繁;如將第三人撤銷之訴統(tǒng)一納入再審程序中,又難以適應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特殊要求。為立法條文集中并簡潔起見,建議于再審程序中設專節(jié)規(guī)定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條件和程序特則,并就與申請再審通用的程序規(guī)則規(guī)定準用條款。
(二)具體建議
1.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當事人
關于有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第三人范圍,應以“與訴訟標的或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為標準,不應僅限于物權人。該“與訴訟標的或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標準應作廣義解釋:既包括對于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又包括雖無獨立請求權,但其權利受到生效判決效力拘束,只有通過撤銷判決才能獲得救濟的情況;還包括被遺漏的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人。此外,有權提起撤銷之訴的第三人還應符合以下條件:(1)并非原審當事人或與其處于同等地位之主體,即不屬于已經參加原審訴訟程序的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上述主體之一般繼受人,此范圍內主體均可申請再審,不能援用第三人撤銷之訴尋求救濟。(2)因不能歸責于己的原因未參加原審訴訟程序。若在原審訴訟程序進行中,已經獲知程序進程或者已經收到法院通知而未參加原審程序的案外人,不能于裁判生效后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3)無法通過其他程序獲得救濟。符合上述條件的,即應開始審理程序,至于第三人所主張的權益是否受到生效裁判損害,需經實體審理后判斷。因第三人撤銷之訴為訴訟上形成之訴,其目的是撤銷或者變更原判,與并未對原判再行爭執(zhí)的原審當事人,在是否撤銷或變更原判的訴訟法上利益存在對立,因此,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被告應為原審雙方當事人。
2.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程序
(1)管轄。第三人撤銷之訴,重在為第三人提供程序保障,與原判是否錯誤并無直接關聯(lián),只有第三人所提出的主張有充分依據時,才產生是否撤銷或者變更原判的問題,因此,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由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管轄。(2)期間。為鼓勵第三人及時主張權利,應當規(guī)定行使權利期間,以知道判決生效起六個月為宜。(3)中止執(zhí)行。第三人撤銷之訴并不具有中止執(zhí)行的效力,但第三人提出申請并提供擔保的,可以中止原判決執(zhí)行。(4)起訴要件的審查和訴訟請求的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不符合起訴要件的,應當裁定駁回。符合起訴要件的,應當審理第三人的主張是否成立,原判是否應予撤銷。經審理,認為第三人主張成立的,應在其主張范圍內撤銷原判,并可依據第三人申請在其請求范圍內作出新的裁判。第三人主張不成立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5)上訴。為對第三人和原審當事人提供充分程序保障,無論審理法院為原一審法院,還是原二審法院,對于駁回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裁定,以及駁回第三人訴訟請求的判決,第三人可以上訴。而對于撤銷原判的判決,原審當事人可以上訴。
(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