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季境 ]——(2012-6-14) / 已閱12005次
[25]李飛主編:《當代外國破產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780頁。
[26]許士宦:《企業(yè)債務之清理》,載《月旦法學》2007年第10期,第16頁。
[27]在法學研究中,控制權是一個被經常使用的概念,其內涵較為寬泛。在本文中,其是指在公司重整程序中,作為重整機構的債務人或管理人占有擔保財產并對其進行支配和利用的權利。
[28]《美國破產法》第542條(a)款;冀宗儒編:《美國破產法——案例選評》,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195-198頁。
[29]我國《破產法》第37條第1款。
[30]當然,與管理人或債務人這種對擔保財產控制力的增強相對應,擔保債權人的地位相應弱化,其權利實現(xiàn)的風險也隨之增強,法律也為債權人提供可行的救濟方法。
[31]日本《公司更生法》第53條。
[32]日本《公司更生法》第124條。
[33]汪世虎:《公司重整中的債權人利益保護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169頁。
作者簡介:季境(1970-),女,漢族,河北滄州人,西南政法大學應用法學院法律實務教研室副主任、講師。
田曉(1981-),男,漢族,河北滄州人,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銀行總部項目經理。
出處:《法學雜志》201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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