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長義 ]——(2012-5-22) / 已閱5217次
內容摘要
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和解除的合法性,直接決定了合同當事人的利益訴求。因此,對每一個案件,在確定訴求前,應首先對合同效力、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作出正確的預判。本文旨在對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與解除情形及其法律后果的規(guī)定做一梳理,以便在工程索賠訴訟時,做到 “胸中有竹”。
關鍵詞
工程索賠 訴訟請求 無效 解除
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和解除直接關系到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如果合同無效,則除爭議條款外其他合同內容對當事人沒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合同無效,也不會存在合同解除問題,不會出現(xiàn)合同解除的違約責任問題,諸如可得利益損失的訴求就得不到法院支持。因此,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和解除問題是在訴前必須考慮的重要問題。
一、 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情形。
工程施工合同中,在哪些情況下會出現(xiàn)無效的情形呢?
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了規(guī)定了五種無效情形,具體到工程施工合同中,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條,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主要包括:
1、招投標違法:即應招標不招標、中標無效的情形。(根據(jù)《招投標法》,中標無效的情形則包括:A、招標代理機構:泄密或串通,影響中標結果的;B、招標人:a泄密或實質談判,影響中標結果的;b擅定中標人的;C、投標人串標、騙標或賄標的。)
2、施工人資質違法:即施工人無資質、低資質、(無資質)借資質的情形。
3、施工行為違法。轉包、違法分包、(無資質)借用資質(并可沒收違法所得)
二、工程合同無效處理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處理分兩種情況:a、合同無效,但驗收合格的,參照合同付款;b、合同無效,又沒有驗收合格的,無權要求付款。
三、 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情形
根據(jù)《合同法》第九十三、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如下六種:a、協(xié)商解除;b、解除條件成就;c、不可抗力或一方違約,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d、一方(明示或默示)不履行;e、一方遲延履行,經(jīng)催告仍未履行;f、其他!逗贤ā返诰攀鶙l同時規(guī)定,解除合同應通知對方,且自解除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具體到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解除情形分為發(fā)包人有權解除合同的情形和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的情形,常見情形如下:
1、發(fā)包人有權解除合同的情形:
A、承包人(明確表示或以行為表示)不履行合同的;
B、承包人遲延履行,(在約定期限內沒有完工,)經(jīng)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
C、已經(jīng)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
D、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2、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的情形:
承包人須對發(fā)包人的下列情形先行催告,才能解除合同。
A、發(fā)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
B、發(fā)包人供材等供貨不符合強制性規(guī)定;
C、不履行協(xié)助義務。
四、 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根據(jù)《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經(jīng)履行的,可視情形要求恢復、補救、賠償。這里的“賠償”,包括可得利益損失。具體到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經(jīng)履行的,應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合格的,支付工程款;不合格的,應修復,并根據(jù)修復后是否合格決定是否支付工程款。同時,違約方應對守約方承擔賠償責任,包括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損失。
(作者:于長義律師 13969082860 中國工程索賠律師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