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合講 ]——(2012-5-18) / 已閱8049次
注:該文系作者為公安部公布2011年十起農(nóng)資犯罪典型案例之六的新疆石河子劉某某制售偽劣種子案(http://www.gov.cn/gzdt/2012-02/28/content_2078659.htm)的被告人劉某某進行辯護的辯護詞內(nèi)容的一部分。法院采納作者的觀點,沒有采用該種子檢驗機構制作的《檢驗報告》得出的檢驗結(jié)論認定案件事實。由于本辯護人推翻了公訴人提供的認定涉案種子為偽劣種子的最基本的證據(jù),法院作出了涉案的被告單位種子公司和5位被告自然人的行為不構成銷售偽劣種子罪的判決。
該文發(fā)表于《中國蔬菜》2012(5):13-15。
武合講(山東貴和律師事務所 山東菏澤 27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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