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邵 勛 ]——(2012-4-26) / 已閱7678次
【案情回放】
被告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是淘寶網的經營管理者。原告衣念公司經案外人韓國依蘭德有限公司的授權,取得第1545520號注冊商標和第1326011號注冊商標的獨占許可使用權。較長時間以來,因有大量淘寶賣家發(fā)布侵害TEENIE WEENIE等商標權的商品信息,衣念公司頻繁向淘寶公司投訴淘寶賣家售假。其中,僅2009年9月底至11月期間,衣念公司就7次向淘寶公司投訴被告杜國發(fā)發(fā)布侵權商品信息。淘寶公司歷次接到衣念公司投訴后,均及時刪除侵權信息。而根據《淘寶網用戶行為管理規(guī)則》等規(guī)則,賣家發(fā)布侵權信息的,根據其情節(jié),還應受到警告、限制發(fā)布商品信息、凍結賬戶等處罰,但淘寶公司未對杜國發(fā)采取任何處罰措施。2009年11月20日,衣念公司從杜國發(fā)的淘寶網店購買了侵權商品并進行證據保全公證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兩被告共同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84900元,并賠禮道歉。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杜國發(fā)銷售侵權商品,不能舉證證明商品的合法來源,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經衣念公司多次投訴后,淘寶公司知道杜國發(fā)通過淘寶網銷售侵權商品,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制止,構成幫助侵權。故判決被告杜國發(fā)、淘寶公司共同賠償衣念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支付的合理費用共計1萬元。一審判決后,淘寶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各方觀點】
近年來,依托網絡交易平臺不斷的技術革新和良好的用戶體驗,淘寶購物已經成為網絡銷售和消費的主流渠道之一。與之相隨,以淘寶網網絡商戶侵犯商標權為典型的知識產權糾紛不斷出現,而針對網絡交易平臺幫助侵權的判斷標準、經營者能夠采取的必要措施等焦點問題,實務界也有較大爭議。
衣念公司認為:淘寶公司僅按照原告要求刪除了侵權信息,未根據其與商戶的約定采取其他制止侵權的措施,實際上,系縱容、幫助商戶實施侵權行為,應與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淘寶公司認為:首先,原告投訴量巨大,僅2009年9月至11月,投訴涉嫌侵權的各類商品信息就累計達131261條,其中,約有20%的投訴是錯誤投訴。其次,淘寶公司已采取包括對賣家真實身份合理審查、組建團隊及時刪除權利人投訴的涉嫌侵權信息、制定并不斷完善運營規(guī)則等措施保護知識產權,盡到了相應注意義務。
杜國發(fā)認為:原告只是公證購買了杜國發(fā)銷售的一件商品并鑒定為假貨,不能由此認定其他7次投訴的商品為仿冒品,也不能由此認定杜國發(fā)銷售的其他商品為仿冒品,原告主張的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過高。
某品牌商認為:淘寶公司應當采取事先審查、屏蔽關鍵詞等有效措施控制侵權行為的蔓延,淘寶公司怠于履行審查義務,并從中漁利,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某學者認為:網絡交易平臺管理者對于網絡商戶的侵權行為一般不具有預見和避免能力,故不應當為此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是,類似淘寶這樣的公司,除了為網店提供各種技術服務外,還要為平臺的聲譽、電子商務數據安全運行實施各種必需的管理行為,其與網店簽訂的協(xié)議以及網站規(guī)則中為賣家設定多種義務,其有能力也應承擔相應的審查義務和注意義務。
【法官回應】
本案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構成幫助侵權
網絡交易平臺中的商品都由網絡用戶即賣家提供,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不會因為賣家售假而承擔直接侵權責任,故網絡交易平臺是否應承擔幫助侵權責任就成為此類糾紛的爭議焦點。
1.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沒有主動監(jiān)控侵權信息的義務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二)項規(guī)定,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屬于商標侵權行為。在侵權責任法施行前,法院通常依據該規(guī)定及民法通則中關于共同侵權的規(guī)定認定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是否構成幫助侵權。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審判實務中,對于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幫助侵權責任認定的難點在于,其是否具有過錯,即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是否知道賣家利用其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我們認為,不能因為網絡交易平臺中存在大量的侵權信息而認定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存在過錯,也不能因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概括知道有賣家利用網絡交易平臺售假就認定其存在過錯。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既沒有對賣家發(fā)布的商品信息進行事先審查的義務,也沒有主動搜尋、刪除侵權信息的義務。主要理由是:第一,商品信息由網絡用戶上傳,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無法預見網絡用戶即將上傳的商品信息內容。第二,即使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概括知道網絡中存在大量侵權信息,要求其對信息進行監(jiān)控在技術上也是不可行的。商品信息非常巨大,類型十分復雜,有新品、二手貨、代購等不同商品類別,不同的權利人還可能在不同類的商品上注冊相同的商標,網絡交易平臺無法從中甄別和屏蔽侵權信息。第三,如果要求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對所有商品信息進行全面審查,勢必大大增加網絡服務成本,其后果是導致網絡交易成本增加,這些成本將轉嫁給網絡用戶,這不利于電子商務的健康發(fā)展,最終將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實踐中,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是否知道侵權行為的存在,可以結合權利人是否發(fā)出侵權警告、侵權現象的明顯程度等因素綜合判定。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收到權利人符合要求的侵權通知后,就知道了侵權事實的存在。但“通知”并非認定“知道”的唯一方法,當用戶上傳的特定內容的侵權信息,已經放置于網絡主頁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能夠看到的其他顯著位置,但其就此采取不聞不問、視而不見的“鴕鳥政策”,放任用戶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網絡用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2.網絡平臺經營者對信息的監(jiān)控適用“通知與移除”規(guī)則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制定了免于承擔賠償責任的“避風港”,而“通知與移除”規(guī)則是其中的重要內容。根據“通知與移除”規(guī)則,權利人發(fā)現網絡用戶發(fā)布侵權內容的,可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侵權信息或屏蔽相關鏈接。權利人的通知應當包含下列內容:(一)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聯(lián)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刪除或者斷開鏈接的信息名稱和網絡地址;(三)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若權利人的通知不符合上述要求,則網絡服務提供者沒有刪除信息的義務。網絡服務提供者收到權利人符合條件的通知后,即知道有網絡用戶實施了侵權行為,若此時未及時刪除侵權信息,其主觀上存在過錯,客觀上擴大了侵權行為的影響范圍,構成幫助侵權。若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權利人的通知后及時刪除了侵權信息,通常情況下,其就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根據權利人的通知刪除信息后,若權利人所指稱的侵權事實并不成立,網絡用戶可通過“反通知與恢復”規(guī)則獲得救濟。
“通知與移除”規(guī)則很好地平衡了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及社會公眾的利益。一方面,該規(guī)則可以推動權利人積極地尋找和發(fā)現侵權信息,保護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該規(guī)則也促使網絡服務提供者及時制止侵權行為,防止侵權后果的蔓延。我們認為,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為賣家提供商品信息的存儲空間,其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同樣應受到“避風港”的保護,“通知與移除”規(guī)則的原理可適用于認定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商標間接侵權的情形。本案中,淘寶公司收到衣念公司符合要求的侵權通知后,已履行了及時刪除了侵權商品信息的義務。
3.本案網絡平臺經營者制止侵權應采取的必要有效措施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根據“通知與移除”規(guī)則及時刪除侵權信息,是其免于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之一,但并非是充分條件。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侵權信息后,如果網絡用戶仍然利用其提供的網絡服務繼續(xù)實施侵權行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進一步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制止繼續(xù)侵權。哪些措施屬于必要的措施,應當根據網絡服務的類型、技術可行性、成本、侵權情節(jié)等因素確定。具體到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這些措施可以是對網絡用戶進行公開警告、降低信用評級、限制發(fā)布商品信息直至關閉該網絡用戶的賬戶等。
就本案而言,淘寶公司作為國內最大的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完全有能力對網絡用戶的違規(guī)行為進行管理,淘寶公司也實際制定并發(fā)布了一系列的網絡用戶行為規(guī)則。根據當時施行的《淘寶網用戶行為管理規(guī)則(非商城)》的規(guī)定,賣家有商標侵權的違規(guī)行為的,將受到警告、限制發(fā)布商品等處罰。對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違規(guī)行為,淘寶公司有權對賣家作永久封號處理。淘寶公司若能夠嚴格根據其制定的規(guī)則對賣家違規(guī)行為進行處理,雖不能完全杜絕賣家的侵權行為,但可增加網絡用戶侵權的難度,從而達到減少侵權的目的。但淘寶公司接到衣念公司針對杜國發(fā)發(fā)布侵權商品信息的投訴通知后,除了刪除侵權商品信息外沒有采取其他處罰措施。在7次有效投訴的情況下,淘寶公司明知杜國發(fā)通過淘寶網銷售侵權商品,但仍未采取必要措施以制止侵權,放任、縱容杜國發(fā)實施侵權行為,為杜國發(fā)銷售侵權商品提供便利條件,具有主觀過錯,構成幫助侵權,應與杜國發(f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作者單位: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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