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竹 ]——(2012-4-24) / 已閱15534次
第一,第68條規(guī)定的“第三人過錯參與環(huán)境污染責任分擔”!睹穹ㄍ▌t》第124條沒有對第三人引起污染的責任分擔作出規(guī)定,同樣的情況存在于環(huán)保諸法之中。《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第90條第1款后段規(guī)定:“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huán)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擔賠償責任”,相當于免除了排污方的責任。而《水污染防治法》第85條第4款規(guī)定:“水污染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采納了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模式!肚謾嘭熑畏ā返68條的規(guī)定,是對《水污染防治法》模式的確定,填補了環(huán)境污染責任領域的立法空白,適用于環(huán)保諸法。
第二,第75條規(guī)定的“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致害侵權責任”中,所有人、管理人基于第72條承擔無過錯責任,與第75條前段規(guī)定的非法占有人無過錯責任之間,是不真正連帶責任關系。
第三,第83條規(guī)定的“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泵鞔_了《民法通則》第127條因采用了2個分號而產生的爭議,即規(guī)定了第三人與動物飼養(yǎng)人、管理人之間應負不真正連帶責任。
注釋:
[1]王竹:《侵權責任分擔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2頁。
[2]在這個意義上講,《物權法》采納的是“總則與分則”的立法結構,而《合同法》采納的實際上是“一般與特殊”的立法結構。
[3]嚴格的說,《侵權責任法》第四章“關于責任主體的特殊規(guī)定”規(guī)定了替代責任形態(tài)、補充責任形態(tài)和特殊公平責任以及侵權責任構成問題,是“一般與特殊”結構的交叉地帶,在本文中暫將其歸入特殊侵權行為類型部分,關于該章體例的評析筆者將另行撰文說明。
[4]參見楊立新:《侵權法論》(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521頁。
[5]王竹:《我國侵權法上特殊數(shù)人侵權責任分擔制度立法體例與規(guī)則研究》,《政法論叢》2009年第4期。
[6]參見張新寶:《侵權責任法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39頁。
[7]參見楊立新、王竹:《論侵權法上的受害人過錯制度》,載《私法研究》(第7卷)。
[8]參見楊立新:《侵權法論》(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570-572頁。
[9]參見鄭玉波:《民法債編總論》(修訂二版),陳榮隆修訂,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37頁。
[10]關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比較責任形態(tài)制度,參見姚寶華、王竹:《新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第2項的解讀與適用》,載《人民司法》2008年第15期。
[11]楊立新、王竹:《論侵權法上的受害人過錯制度》,載《私法研究》(第7卷)。
[12]王竹:《我國侵權法上“公平責任”源流考》,載《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08年第2期。
[13]參見楊立新:《侵權法論》(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574頁。
[14]參見楊立新:《侵權法論》(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573頁。
[15]參見王利明:《侵權行為法研究》(上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584頁。
[16]比較法上有學說認為特殊類型的受害人故意,主要是監(jiān)獄和醫(yī)院中的自殺、自傷行為除外,See Magnus/M. Martín-Casals (eds.), Unification of Tort Law: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4, p275.
[17]第35條后段規(guī)定的“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笔且环N特殊的個人勞務關系中的受害人過錯制度,不同于侵權法上的過失相抵責任形態(tài)。對此問題,筆者將另行撰文進行說明。
[18]筆者傾向于認為,教唆人或者幫助人對于監(jiān)護人承擔的責任承擔單向的連帶責任,而監(jiān)護人僅僅對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第32條第1款確定的責任份額負按份責任。對此問題,筆者將另行撰文說明。
[19]第86條雖然使用了“連帶責任”的用語,實際上是不真正連帶責任形態(tài),詳見后文分析。
[20]See Jaap Spier, C.H.W.M. Sterk, Rope-dancing Dutch Tort Law, Faculté de droit de l’Université de Genève, 1993, p29.
[21]Spier (ed.), Unification of Tort Law: Causation,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0, p6, Case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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