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禮仁 ]——(2012-4-12) / 已閱27271次
配偶一方以自己重婚、同居,或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行為作為法定離婚理由請求離婚的,不適用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
配偶一方對配偶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員實施暴力、虐待、遺棄的,不屬于法定離婚情形。但因此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適用“其他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判決離婚。
【解釋說明】其理由見王禮仁著《婚姻訴訟前沿理論與審判實務》第 8章。
第十九條[離婚請求權的消滅]
有離婚請求權的一方,對于重婚、與異性同居、家庭暴力等離婚事由,于事前教唆、同意或事后宥恕、拋棄離婚請求權,或知悉后已逾6個月,或自其情事發(fā)生后已逾2年者,不得再以此請求離婚。
【解釋說明】在司法實踐中,有的將十幾年前發(fā)生的家庭暴力作為法定離婚理由;有的做“籠子”,誘使對方與異性同居或通奸,然后以此為由提出離婚;......。這些都涉及到離婚請求權是否消滅問題,需要加以規(guī)范。詳見王禮仁著《婚姻訴訟前沿理論與審判實務》第 10章。
第二十條[離婚案件調解和審限的特別規(guī)定]
審理離婚案件必須進行調解。對于被告方同意離婚的,也應當進行和好調解,不能直接適用一般認諾的規(guī)定判決離婚。經調解確實不能和好者,可以將被告一方同意離婚作為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而準予離婚。
審理離婚案件應當根據(jù)具體案情決定輕重緩急,當快則快,宜緩則緩。對于確有必要者,可以裁定中止訴訟或延緩審理,不受一般審限限制。
【解釋說明】本條是關于離婚案件不適用一般認諾和審限的規(guī)定。對于被告方同意離婚的,也應當進行和好調解工作,主要是防止“賭氣性”離婚或草率離婚。這樣規(guī)定符合身份關系訴訟特點和要求。
一般審限不適用離婚案件。對于作出判決離婚或不離婚,都可能出現(xiàn)矛盾激化者,或者有和好可能者,可以中止訴訟或延緩訴訟期限。 《德國民事訴訟法》、《美國統(tǒng)一結婚離婚法》都規(guī)定了離婚案件可以中止訴訟;《英國家庭法》規(guī)定了離婚反省期;《俄羅斯聯(lián)邦家庭法典》規(guī)定: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如果夫妻一方不同意離婚,法院有權采取使夫妻和解的措施,并有權延期審理案件,同時為夫妻雙方指定不超過三個月的和解期限。這些規(guī)定可供我們借鑒。
第二十一條[婚姻家庭糾紛案由的增加]
在現(xiàn)有婚姻家庭糾紛案由的基礎上增加確認親子關系糾紛、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糾紛、離婚無效糾紛、解除同居關系糾紛等案由。
【解釋說明】上述案由本應當在“民事案由”的司法解釋中規(guī)定,但因在“民事案由”中一時難以解決,將其放在婚姻法解釋中可能解決得更快。但不論最后放在那個解釋中并不重要,增加這些案由才是“硬需要”。由于這些案由都是婚姻等身份關系案由,故放在這里一并討論。這些案由是司法實踐中必不可少,而現(xiàn)行婚姻家庭糾紛案由又無法囊括或歸類、必須增加的新案由。
1、確認親子關系糾紛,就是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存在或不存在糾紛,主要包括非婚子女認領之訴、也有婚生否認之訴等。我曾呼吁建立親子訴訟寫過一篇文章(《親子關系訴訟中價值沖突的判斷與選擇》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1年第1輯),親子關系確認糾紛在司法實踐中很普遍,并被《<婚姻法>解釋(三)》所確認。
2、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糾紛,就是根據(jù)婚姻法規(guī)定的婚姻成立要件,請求確定其二人間婚姻成立或不成立糾紛。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存在或不存在)糾紛,是司法實踐中無法回避的婚姻糾紛,現(xiàn)在非常普遍,比如大量的婚姻登記瑕疵糾紛,主要涉及的就是婚姻成立與不成立問題;事實婚姻是否成立或存在,也需要確認。詳見王禮仁著《婚姻訴訟前沿理論與審判實務》(第13章 婚姻成立與不成立)。
3、離婚無效糾紛,主要是對民政部門離婚登記效力提起主張離婚無效之訴。這也是一種常見的糾紛。詳見王禮仁著《婚姻訴訟前沿理論與審判實務》(第12章 離婚有效與無效的認定)。
4、解除同居關系糾紛,就是解除配偶與他人的同居關系!丁椿橐龇ā到忉專ǘ返谝粭l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根據(jù)上述解釋,在婚姻期間,一方配偶又與他人重婚或同居的,合法配偶有權提出解除配偶與他人的同居關系。
第二十二條[日常家事代理]
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權對滿足日常生活需要的家庭事務作出決定。但家庭重大事項應當由夫妻共同決定。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為之行為,視為夫妻共同行為,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第三人可以主張夫妻共同承擔責任。
夫妻一方非日常家事所為之行為,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是日常家事代理或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主張夫妻共同承擔責任。
【解釋說明】本條是關于家事代理、非家事代理及其對外責任的規(guī)定。《<婚姻法>解釋(一)》對家事代理的規(guī)定不夠完善,有必要補充完善。
第二十三條[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個人債務的界定]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因家庭日常生活或其它需要所負債務,或者經夫妻合意由雙方共同償還的其他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
準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因夫妻一方濫用日常家事代理權對善意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債務。夫妻一方對他方濫用日常家事代理權對善意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后,可以向他方追償。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一方沒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家庭其它需要所負債務,或者約定由夫妻一方承擔的債務。夫妻個人債務應當個人償還。
【解釋說明】本條主要是規(guī)范夫妻共同債務、個人債務與連帶責任的界限。 一般夫妻共同債務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生之債、家庭其他需要所生之債、夫妻合意共同償還的其他債務。
“日常生活需要”,指最基本的“衣食住行”之需要。
“家庭其他需要”,包括家庭經營、夫妻家事活動引起的賠償、夫妻學歷教育或技能培訓等,凡是家庭合理之需要均屬之。
“夫妻合意共同償還的其他債務”,指沒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家庭其他需要,但雙方約定由夫妻共同償還的債務。如夫妻共同擔保之債等。
“準夫妻共同債務”,是一種非嚴格意義上的夫妻共同債務。設立“準夫妻共同債務”主要在于保護善意債權人利益。同時,也便于把夫妻一方濫用家事代理權,另一方承擔連帶責任限定在債權人善意范圍內,避免擴大連帶責任范圍,兼顧對夫妻另一方利益的合理保護。
夫妻個人債務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夫妻一方沒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其它家庭需要所負之債;二是“約定由夫妻一方承擔的債務”。 其“約定”包括夫妻之間約定、夫妻雙方與債權人約定、舉債一方與債權人約定。不同的約定,其效力范圍不同。
第二十四條[夫妻一方舉債性質和舉證責任]
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或其它家庭需要所負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夫妻因一方舉債是否用于日常生活或其它家庭需要發(fā)生爭執(zhí)的,應當由舉債一方承擔舉債責任。舉債方不能證明其舉債用于日常生活或其它家庭需要的,應當認定為舉債人個人債務。
【解釋說明】本條是關于一方舉債性質和舉證責任的規(guī)定。夫妻一方舉債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其判斷標準主要是該舉債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其它家庭需要。對此,應當由舉債方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五條[債權人主張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和舉證責任]
債權人對于夫妻因日常生活或其它家庭需要所負債務主張夫妻共同償還的,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舉債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者除外。
債權人對于一方因日常生活或其它家庭需要所負債務主張夫妻共同償還時,應當對舉債的真實性承擔舉證責任。在舉債人沒有出庭或者出庭后不能證明其舉債用于日常生活或其它家庭需要時,債權人應當對舉債用途承擔補充舉證責任,或者證明自己有理由相信該債務用于日常生活或其它家庭需要。
夫妻一方濫用家事代理權惡意舉債,或者其舉債沒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應當由舉債方個人承擔責任。但該舉債行為無法使債權人辨別已超出家事代理的,夫妻他方亦應對善意債權人負償還責任。債權人對夫妻他方主張權利時,應當對自己“無法辨別”的善意負有舉證責任或合理解釋。
對于超越日常生活需要范圍的巨額舉債,應當由夫妻共同合意。但債權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共同合意,或者有證據(jù)證明用于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的,夫妻他方亦應負償還責任。
【解釋說明】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主要是把夫妻債務的推定限定在因日常生活需要或家庭其它需要范圍內,防止無限擴大連帶責任的范圍。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推定,首先應當有一個前提條件,即必須是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家庭其它需負債,只有在這種前提條件下,沒有兩種例外情形,才能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承擔責任!<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推定,沒有上述前提條件的限制,其弊端甚多,在司法實踐中難以適用。對此,我曾結合自己判決的一個案例寫了一篇文章《判出一條路來——逾越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障礙》。特別是夏吟蘭教授有一篇力作——《我國夫妻共同債務推定規(guī)則之檢討》(西南政法大學學報 2011年第1期),值得參考。
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是債權人對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或其它家庭需要舉債,主張夫妻共同償還時的舉證責任。
第二十五條第三款,是債權人對一方濫用家事代理權,主張夫妻共同償還時的舉證責任。
第二十五條第四款,是債權人對夫妻一方超越家事范圍的重大舉債,主張夫妻共同償還時的舉證責任。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都是關于夫妻債務的設計,主要解決什么是夫妻共同債務,什么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債權人主張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和舉證責任。著力解決債權人利益與夫妻一方利益的均衡保護問題。對于債權人的保護,主要從家事代理和善意兩個方面考慮。也就是說,一方在家事代理范圍內的舉債,沒有兩種例外情形,夫妻應當共同承擔責任;一方濫用日常家事代理權,或者超越日常家事范圍的,債權人必須屬于善意,他方才能承擔連帶責任。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以及之后的第二十七條,應當作一個整體理解。由于內容復雜,另文論述。
第二十六條[夫妻侵權連帶責任]
夫妻一方因從事家庭勞動或經營等家事活動致人損害的,夫妻應負連帶責任。
夫妻一方非因家事活動侵權或違法犯罪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夫妻一方個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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