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莫于川 ]——(2012-4-11) / 已閱13608次
【注釋】
[1]胡建淼:《比較行政法——20國行政法評述》,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64-388頁。
[2]例如,過去已有部分法律分散地規(guī)定了國家對合法行為致害予以補償?shù)臈l款。2004年修憲已通過兩個條款對補償法制作出了更明確的規(guī)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憲法修正案第二十條)”“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chǎn)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憲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條)”又如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許可法》專門設(shè)立了信賴保護和行政補償條款(第八條)。
[3]王名揚:《英國行政法》,北京:中國政法大學(xué)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184頁。
原載:以《關(guān)于修改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若干建議》為題摘要發(fā)表于《檢察日報》2011年10月10日第3版
總共3頁 [1] [2] 3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