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馮軍 ]——(2012-4-9) / 已閱28604次
{37}同上注,頁189。
{38}(意)貝卡里亞:《論犯罪與刑罰》,黃風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頁65。
{39}高銘暄主編:《刑法學》,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頁39。
{40}參見王作富主編:《刑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頁40。
{41}Vgl. Hassemer Civitas Bd. IX S. 27 ff, 41 ff
{42}(德)雅科布斯:《行為責任刑法—機能性描述》,馮軍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頁5以下。
{43}張明楷,見前注{26}頁144。
{44}如果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這一解釋的根據(jù)在于,逃離事故現(xiàn)場就給重傷者造成了死亡危險,因此,是影響不法的因素,因此也是影響定罪的因素,那么,就不應(yīng)把“逃離事故現(xiàn)場”限定在“為逃避法律追究”上。
{45}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應(yīng)用法學研究所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卷)(1992-1996年合訂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頁237以下。
{46}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頁308。
{47}參見中國新聞網(wǎng)2011年5月10日題為“最高法:并非醉酒駕駛機動車就一律構(gòu)成刑事犯罪”中的報道,http://news. xinhuanet. com/legal/2011-05/10/c_121400801.htm.
{48} Arthur Kaufmann, Strafrechtsphilosophie in der Zeitenwende,上田健二監(jiān)譯:《轉(zhuǎn)換期的刑法哲學》,成文堂1993年版,頁145 。
出處::《中外法學》201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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