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明楷 ]——(2012-4-9) / 已閱34379次
周文指出:“純粹結果無價值論認為,對法益是否受侵害,應該進行個別評價;并從整體事實中抽取并不重要的事實進行評價。但是,行為無價值論則傾向于主張對法益是否受侵害進行整體判斷,_且不能從總體事實中抽取不重要的事實進行判斷!保ǖ955頁)
其實,周文所稱的并不重要的事實,剛好是最重要的事實。以周文所舉之例為例。在行為人A對B實施殺害行為的場合,即便行為手段是用槍射殺,但只要被害人B此前已經死亡的,A的客觀行為就不是剝奪被害人生命的行為。周文指出:結果無價值論的觀點是,
剝奪生命的殺人行為以存在生命為前提,既然被害人已經死亡,不再具有生命,針對被害人的行為就不可能成為剝奪生命的行為。但是,這種個別判斷的方法論,行為無價值論難以接受。因為對一個行為是否屬于實行行為,應在行為當時進行判斷。犯罪是行為這一命題意味著犯罪是“實行行為時”的行為。其實,站在行為的時點判斷行為,更能夠保持判斷的客觀性。(第955頁)
可是,故意殺人罪的對象是人,人是活體而不是尸體。既然B已經死亡,就只是尸體,而不是活人。既然沒有活人,就缺乏行為對象!皻⑷恕边@一詞,包含了對象。如果沒有人,也就沒有殺人,沒有殺人的實行行為。而有沒有人,只能根據行為時的具體情形做出判斷。在殺人罪中,對方是生是死是一個重要問題,但周文卻認為并不重要,這是本文難以贊成的。在周文看來,只要一個從外表上看屬于故意殺人的行為,即使射擊的是尸體,也要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按照這種邏輯,一個外表上屬于故意殺人的行為,即使射擊的只是野獸,也要認定為故意殺人罪。這其實走向了主觀主義的立場。
周文舉的另一例子是:
甲為殺害乙,偷偷對乙開槍,子彈從乙眼前飛過,打死了當時也想殺害乙的丙,客觀上救了乙一命。堅持純粹結果無價值論的學者會認為甲的偶然防衛(wèi)行為無罪。但自相矛盾的是:采用結果無價值論的學者同時會得出甲對乙而言,具有違法性的結論:因為在開槍殺人的場合,子彈離誰越近,行為對誰就越危險。甲發(fā)射的子彈離乙的身體很近,乙有死亡危險,因而甲存在違法性。(第955頁)
在本文看來,結果無價值論的觀點沒有任何矛盾。其一,甲開槍射擊,保護了乙的生命,這是對乙的生命的保護,不成立對乙的犯罪。其二,即使開槍行為對乙的生命有危險,但與客觀上保護了乙的生命相比,法益的衡量也使甲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其三,周文的設定不合理。既然甲射擊的子彈打死了丙,就不能說子彈離乙的身體反而更近。顯而易見的是,既然子彈打死了丙,就表明子彈離乙的身體遠。換言之,即使在行為的當時,甲的行為造成丙死亡的危險大于乙死亡的危險,法益衡量的結果當然是甲的行為沒有違法性。其四,周文顯然是因為“甲為殺害乙”的主觀故意而認定其行為違法。事實上,在現實案件中,并不是先考察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而是先考察客觀事實。當查明丙正在殺害乙,查明甲將正在殺人的丙殺死時,不可能再過間甲當時是否具有殺人故意。其五,甲的行為導致誰死亡,死者當時是否在實施不法侵害行為,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事實,而不是不重要的事實。
周文還指出:
基于侵害法益的意思,行為有造成未遂的法益危險(而不是結果無價值論意義上的既遂危險)時,應該處罰。對基于殺意的偶然防衛(wèi)行為,雖然不存在故意殺人既遂的結果無價值,但是存在殺人未遂的結果無價值(有槍殺無辜者的危險性),對其就應該得出成立故意殺人未遂的結論,不能阻卻違法性。(第955頁)
筆者并不完全反對這段話的前半部分(因為有造成未遂的法益危險時,完全可能成立預備犯)。但是,不能由前半部分推導出后半部分,前半部分更不能證明后半部分的合理性。在偶然防衛(wèi)的場合,槍殺無辜者的危險與客觀上保護了無辜者的生命相比(如果沒有槍殺無辜者的危險,就不可能保護無辜者的生命),這種危險就必須允許。況且,即使行為不是偶然防衛(wèi)而是有防衛(wèi)意識的正當防衛(wèi)(射殺不法侵害者)時,無辜者的生命同樣存在危險,防衛(wèi)人也完全能夠認識到這種危險,但同樣不能認定為未遂犯。
(三)關于重視實害還是危險上的差異
周文指出:
結果無價值論在法益實害和法益危險這兩者之間,為了保證所謂的判斷標準明確性、客觀性,通常會更重視實害(既遂結果),而對未遂犯的具體危險,即便并不忽視,也只是從“作為結果的危險”的角度解釋未遂犯的處罰根據。……行為無價值論重視未遂意義上的法益危險,至少將未遂的危險與既遂結果同視,并且從“行為危險”的角度解釋未遂犯的處罰根據。(第955 -956頁)
在本文看來,這種歸納并不妥當。其一,結果無價值論所稱的結果,包括具體的危險,而不是僅指實害結果,否則結果無價值論不僅不能解釋未遂犯與中止犯的處罰根據,而且結果無價值論本身也沒有存在的余地。在此意義上說,結果無價值論更重視危險結果。其二,是重視實害還是重視危險,既取決于案件的具體情況,也取決于刑法的規(guī)定。在殺人未遂時,結果無價值論當然重視危險結果;在殺人既遂時,結果無價值論就重視實害結果。在刑法處罰危險犯時,結果無價值論重視的是危險結果;在刑法不處罰未遂犯只處罰既遂犯時,結果無價值論便只重視實害結果。其三,行為無價值論也不可能將未遂的危險與既遂結果等同看待,否則不可能解釋未遂犯的處罰為什么輕于既遂犯。其四,僅從行為危險的角度解釋未遂犯的處罰根據,必然導致未遂犯的處罰范圍過于寬泛,也不能說明未遂犯的處罰輕于既遂犯的根據。
其實,如前所述,行為無價值論重視的并不是犯罪行為本身對法益侵害的危險,而是“如果不處罰此行為人的此行為,其他人模仿此行為可能產生的危險”。于是,行為無價值論將他人將來實施此行為可能造成的危險,當作處罰此行為人的此行為的根據。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出,不將報應作為限定刑罰的正當化根據,必然導致將行為人作為預防他人犯罪的工具。
(四)關于法益是否與特定構成要件、犯罪形態(tài)有關問題上的差異
周文指出:
行為無價值論強調行為與法益侵害的關聯性,從其思維邏輯出發(fā),能夠對構成要件的特定性、犯罪形態(tài)的特定性進行界定,將法益和構成要件、犯罪形態(tài)連續(xù)起來。結果無價值論弱化構成要件的價值,可能籠統(tǒng)地得出因為存在損害,所以具有結果無價值論的結論,至于是什么具體犯罪的結果無價值,在所不論,因此會得出故意殺人、過失致人死亡、故意傷害致死的違法性相同的觀點。(第956頁)
其一,法益侵害討論的是違法性的問題,認為結果無價值論弱化構成要件的價值的說法,恐怕是對結果無價值論的嚴重歪曲。其二,結果無價值論只是認為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死與過失致人死亡的違法性相同,因為三者侵害的法益完全相同,而不會認為故意殺人與盜竊的違法性相同。相反,根據行為無價值論的思維邏輯,任何犯罪都是對行為規(guī)范的違反,因而任何具體犯罪的行為無價值都是完全相同的,因而違法性是相同的。
在此有必要對周文所舉的假想防衛(wèi)略作說明。結果無價值者并不主張致人死亡的假想防衛(wèi)成立故意殺人罪。但可以肯定的是,假想防衛(wèi)是違法的。致人死亡的假想防衛(wèi)不成立故意殺人罪,并不是缺乏所謂故意殺人罪的行為無價值,也不是因為缺乏故意殺人罪的結果無價值,只是缺乏殺人的故意。此外,假想防衛(wèi)也可能是意外事件,但不能因此認為,假想防衛(wèi)的行為就是合法的。否則,就意味著知情的第三者不能阻止、制止、防止假想防衛(wèi)行為,這顯然不妥當。
周文還指出:
法益概念還和犯罪形態(tài)有關。對于偶然防衛(wèi),因為“防衛(wèi)人”殺死的也是一個罪犯,該結果法律并不反對,可以認定其不具有故意殺人罪既遂的結果無價值,但有未遂的結果無價值;如果同時考慮到“防衛(wèi)人”具有犯罪意思,沒有防衛(wèi)意思,有未遂的行為無價值,因此,不能阻卻違法。因此,脫離特定犯罪形態(tài)、犯罪階段,也難以討論法益概念和結果無價值論。(第957頁)
在本文看法,這種說法也不成立:其一,既然法律并不反對偶然防衛(wèi)的結果,就不能認為偶然防衛(wèi)存在未遂的結果無價值。其二,將防衛(wèi)人有犯罪意識和無防衛(wèi)意識,作為未遂犯的行為無價值的根據,充分說明行為無價值論不過是心情無價值而已,與主觀主義只有一紙之隔。其三,根據這種觀點,法律對一個行為造成的好結果是不反對的,但仍然要反對這種行為本身,這也是難以令人贊同的。其四,如果像行為無價值論那樣認為偶然防衛(wèi)是違法行為,就意味著任何人都可以阻止偶然防衛(wèi)。然而,如果阻止偶然防衛(wèi),就意味著犧牲無辜者的法益,這是明顯不當的。只有像肯定偶然防衛(wèi)是合法的,才能說明為什么不能阻止偶然防衛(wèi),從而保護無辜者的法益。
正如周文所說:“結果無價值論則站在個人主義的立場,強調對國家權力的制約!保ǖ957頁)在本文看來,這正是當今的中國所需要的。
【參考文獻】
{1}參見(日)平野龍一:《刑法總論Ⅱ》,有斐閣1975年版,頁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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