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潘偉 ]——(2012-3-28) / 已閱8735次
[8]同注[6],第52頁。
[9]賴源河主編:《公平交易法新論》,中國政法大學(xué)出版社2002年版,第211頁。
[10]參見北京市第二中級(jí)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初字第17385號(hào)民事判決書。
[11]王。骸瓣P(guān)于推進(jìn)我國反壟斷私人訴訟的思考”,載《法商研究》2010年第3期。
[12][美]Stephen N.Subrin、Margaret Y.K.Woo:《美國民事訴訟的真諦——從歷史、文化、實(shí)務(wù)的視角》,蔡彥敏、徐卉譯,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98-308頁。
[13]根據(jù)Athena Hou在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2日舉辦的“反壟斷法國際研討會(huì)上”所作的“PRIVATE UNTITRUST ENFORCEMENT IN USA”講演,該措施在司法實(shí)踐中很少適用。
[1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訴訟證據(jù)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3頁。
[15]程春華:“舉證責(zé)任分配、舉證責(zé)任倒置和舉證責(zé)任轉(zhuǎn)移——以民事訴訟為考察范圍”,載《現(xiàn)代法學(xué)》2008年第2期。
[16]參見Athena Hou在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2日舉辦的“反壟斷法國際研討會(huì)”上所作的“PRIVATE UNTITRUST ENFORCEMENT IN USA”講演。
[17][美]Richard A.Posner:《反托拉斯法》,孫秋寧譯,中國政法大學(xué)出版社2003年版,第3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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