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盧芬 ]——(2012-3-16) / 已閱12758次
摘要: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和時代的進步,關(guān)于法律認識錯誤與刑事責任關(guān)系的傳統(tǒng)觀點開始受到人們的質(zhì)疑。筆者認為應立足于現(xiàn)實社會,尊重歷史的精神,堅持客觀、全面的觀點,從理論與實踐相結(jié)合的角度重新審視法律認識錯誤與刑事責任的關(guān)系問題。
關(guān)鍵詞:認識錯誤 法律認識錯誤 刑事責任
一、法律認識錯誤的概念
法律認識錯誤的上位概念是刑法上的認識錯誤,因此界定刑法上的認識錯誤是進一步研究法律認識錯誤的前提。我國刑法理論的通說認為,刑法上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的刑法性質(zhì)、后果和有關(guān)事實情況的不正確認識,也就是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行為的法律意義或者事實情況發(fā)生的認識錯誤。根據(jù)這種理解,刑法學中的法律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行為在有關(guān)法律性質(zhì)和法律意義的評價上的不正確認識,又稱為法律上的認識錯誤,簡稱法律錯誤。
而在西方刑法理論上,法律錯誤是與事實錯誤相對應的概念,違法性錯誤或禁止錯誤是與構(gòu)成要件錯誤相對應的概念。不過學者們一般認為,法律錯誤與違法性錯誤、禁止的錯誤具有相同的意義,因此三者往往互相替代[1]。但從嚴格意義上講,三者還是有差別的,不同之處主要表現(xiàn)在外延上。法律錯誤是對法律規(guī)范的認識錯誤,即對自己的行為在法律規(guī)范上應受何種評價存在不正確的觀念。而刑法規(guī)范除了包含犯罪構(gòu)成的條件外,還包括對犯罪如何處罰的內(nèi)容。因此,法律錯誤既可能是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是否認為是犯罪發(fā)生了錯誤認識,也可能是對其應受的處罰有不正確的認識。而違法性錯誤是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存在錯誤認識,即把本來是違法犯罪的行為誤認為是不違法或非犯罪的行為;或者是把本來不是違法犯罪的行為誤認為是違法犯罪的行為,但不包括對其行為應定的罪名或應受的處罰存在錯誤認識的情形。禁止的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為刑法所禁止存在不正確認識,即把刑法所禁止的行為誤認為不禁止,把刑法不禁止的行為誤認為禁止。其含義與違法性錯誤大致相同?傊,違法性錯誤或禁止的錯誤是行為人對自己行為是否違法、是否為法律所禁止存在不正確認識;法律錯誤除了對這種“違”或“禁”的認識錯誤外,還包括在明知法或被禁止之后,對應受懲罰的認識錯誤,所以法律錯誤比違法性錯誤、禁止的錯誤范圍更寬、外延更廣。
二、法律認識錯誤的種類
關(guān)于法律錯誤的分類在中外學者中存在爭議,我們認為,傳統(tǒng)的對法律錯誤的三分法準確的包含了法律錯誤的各種情形,排除了應作為事實錯誤的情況,在體系上更為完備,因而更為可取。按通行教科書的表述法律錯誤包括以下三種類型:
1、行為人出于不知或誤解法律把自己實施的非犯罪行為誤認為是犯罪行為。
這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通常被稱為“假想犯罪”或“幻覺犯”,也有學者稱之為法律的積極錯誤。這種法律錯誤一般包括兩種情形:一是把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正當合法行為誤認為是犯罪行為,例如把正當防衛(wèi)行為當作犯罪的情況;二是把具有一般社會危害性但不構(gòu)成犯罪的行為誤認為是犯罪行為,例如把盜竊價值不足500元人民幣財物的行為當作盜竊罪的情況。
2、行為人由于不知或誤解法律把自己實施的犯罪行為誤認為不是犯罪,即通常所說的“假想不犯罪”或“錯覺犯”,也有學者稱之為法律的消極錯誤。
這種法律錯誤一般也包括兩種情形:一是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違法行為或不道德行為,但認為未達到犯罪程度,不是犯罪。例如,行為人與軍人配偶同居,行為人認為這只是違反《婚姻法》或違反道德的行為,不是犯罪,而實際上其行為已構(gòu)成刑法第259條規(guī)定的破壞軍婚罪。二是行為人把自己實施的通常情況下構(gòu)成犯罪的行為誤認為是合法行為。例如,行為人明知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之發(fā)生性關(guān)系, 認為只要對方同意就不構(gòu)成犯罪,而實際上其行為已構(gòu)成刑法第236條規(guī)定的強奸罪。
3、行為人已經(jīng)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構(gòu)成犯罪,但對應成立的罪名或應受刑罰的輕重產(chǎn)生錯誤認識。
這種法律錯誤也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對自己行為應成立罪名的誤解,例如盜竊后被失主發(fā)現(xiàn),為逃逸對失主使用暴力的,行為人認為是盜竊罪,實應定搶劫罪;二是對行為應處刑罰輕重的誤解,例如行為人不知刑法對加重或減輕情節(jié)有從重或從輕處罰的規(guī)定而受到與自己預想不同的刑罰。對于后一種情形,有學者認為在實踐中不會產(chǎn)生刑法適用的問題,因此理論上沒有必要將其列為法律錯誤的一種。但筆者認為,這種觀點不妥。第一,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是兩個既相互聯(lián)系又相互區(qū)別的領(lǐng)域,其聯(lián)系表現(xiàn)在理論源于實踐,又指導實踐,并通過實踐使自身得到豐富和發(fā)展,其區(qū)別則是二者所處領(lǐng)域不同,方法自然不同,實踐中無意義的問題如果在理論上也放棄,雖不影響指導實踐,但對于理論自身的完備卻是一個損失。有缺陷的理論用哲學標準來衡量就不是科學。況且,我們的法學理論基本秉承了大陸法系重視理論自身建設的傳統(tǒng),不能因為實踐中無疑問就放棄理論上的研究;第二,如前所述,刑法上的錯誤是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行為的法律意義或情況的認識錯誤,對刑罰輕重的錯誤雖不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但仍是具有法律意義的錯誤。因為,刑罰是最嚴厲的法律制裁方式,關(guān)系受刑人的切身權(quán)益,特別是人身自由權(quán)等權(quán)利的行使,怎能說在理論和實踐上沒有意義。
三、法律認識錯誤對刑事責任的影響
1、刑法理論中關(guān)于法律認識錯誤與刑事責任關(guān)系的爭論
法律認識錯誤對刑法的意義在于行為人是否因法律認識錯誤的行為而承擔刑事責任。這種認識錯誤成立的前提是行為人對犯罪的事實有正確的認識,但對這種事實在法律上的評價發(fā)生誤解。在刑法理論上,法律認識錯誤一般可分為犯罪認識錯誤和刑罰認識錯誤,當然還可以有其它二分法、三分法、四分法、七分法等[2]。從立法史上看,在不容許認識錯誤的諾曼底時代,“不要求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的絕對責任原則”[3]。19世紀英美法系國家為維護公共政策和公共利益,有效實施刑法,通過判例確立了“不知法律不給任何人提供免責理由”的鐵則。進入21世紀后,文明進程的發(fā)展迫使古板的規(guī)則作出了歷史讓步,社會對犯罪的考察和懲罰由犯罪行為轉(zhuǎn)向了犯罪行為人。1975年德意志聯(lián)邦刑法典規(guī)定:“行為人在行為時對其行為的違法性缺乏認識,而且這種錯誤是不可避免的,則不負刑事責任。如果是可能避免的,得減輕處罰。”[4]此條款至今仍被認為是世界刑法關(guān)于對法律認識錯誤情況下的刑事責任最寬容的立法。刑法界關(guān)于法律認識錯誤與刑事責任的相互關(guān)系的探討古已有之,在理論上有以下幾種觀點:
。1)否定說。認為刑事責任的承擔不要求行為人具有違法性意識,即違法性的認識錯誤并不能夠成為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的正當理由。“違法性認識錯誤對刑事責任絲毫無影響,犯罪故意的成立只須有對事實的認識即可”[5]。羅馬法中曾有過這樣的傳統(tǒng)原則:“不知法有害”“不知法不赫”這其中的含義就是市民如果不知道法律對自己是有害的,當自己在無意中觸犯法律時,不得借口不知法而開脫。這里暗含的條件是市民可以且應當知曉到法律,這顯然是加重了市民的責任。在否定的論者中最為徹底的論述可能就是德國學者洛克辛的這段話了,他說“如果把違法性意識作為處罰國民的一般條件,就等于國家為輕率者、夢想家、狂唁者和愚蠢者提供了違反法律的通行證,就等于國家放棄了自己的生存權(quán)”[6]。
總的來說,采取否定立場的學者的理由是:法律是生活的規(guī)則,市民應當知曉;違法性的證明難度太大,若承認則會給刑事司法帶來困難;實證派學者認為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jù)是人身的危險性,與違法性認識沒有關(guān)系。我國采取否定立場的學者一般認為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中體現(xiàn)了我國是不承認法律認識錯誤可以影響刑事責任的。而且若采納違法性意識作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jù)的話會鼓勵人們不學法、不懂法,會造成對懂法之人的不公平的現(xiàn)象。
。2)肯定說。該說認為法律是規(guī)范人們行為的標準,使個人決定其作為和不作為的依據(jù),知法犯法是行為人“對法有敵意”,國家有權(quán)對其處罰[7];違法性認識錯誤可以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這其中又有幾種不同的見解:嚴格故意說主張成立犯罪故意不僅要具備對犯罪事實的認識,還必須具備違法性的認識。德國的貝林格、賓丁,日本的小野清一郎、大冢仁等人都主張這種觀點。他們以道義責任為依據(jù),認為若行為人不具有違法性的認識,就缺乏對其以故意的刑事責任來處罰的依據(jù);限制故意說認為不是違法性認識而是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是犯罪故意成立的條件。只有當違法性錯誤不可能回避時,才能阻卻故意。但是這樣就實際上是把過失的要素引入了故意的概念之中,如此以來法律上的過失就和故意沒有區(qū)別了,因此這種學說的漏洞較大;還有一種責任說的支持者認為違法性意識的有無與故意的成立沒有關(guān)系,但與期待可能性有關(guān),在欠缺違法性認識時就不存在對行為人的合法行為的期待,從而阻卻責任。
(3)基本否定說。此觀點認為“認識行為的違法性一般來說并不是故意犯罪的內(nèi)容,但是不能排除個別例外的情況”[8]。
。4)折衷說。折衷說認為違法性認識錯誤可否阻卻或減輕刑事責任不可一概而論,對違法性缺乏認識不影響犯罪故意的成立,但如果對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缺乏認識則可排除主觀故意。上述各學派雖然都有其合理性,但筆者認為其觀點都有其偏頗性:肯定說和否定說都以犧牲部分行為人的自由和生命或放縱部分以法盲為辯護理由而逍遙法外的犯罪人為代價,其解決問題的方式過于簡單;基本否定說因沒有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法而失于籠統(tǒng);折衷說由于疏漏了對過失中認識錯誤的討論,給人以不全面之感。筆者認為認識錯誤及其刑事裁量應遵循“不知者不罪”這一有著傳統(tǒng)的精神且具有法理根據(jù)的基本原則。在社會危害性與違法性認識脫節(jié)的情況下,只應該要求人們依據(jù)其行為違法與否的認識來決定其行為。在刑法的領(lǐng)域里,刑罰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是公民唯一的行為依據(jù),承當刑事責任是需要違法性認識的。只要承認罪刑法定原則是刑法的基本原則,違法性認識是犯罪故意成立的必要條件就是當然的邏輯理論,違法性錯誤不管是出于對法律的不知還是誤解,都應該阻卻犯罪故意的成立。解決違法性認識問題,應以社會主流價值觀念作為司法最終的裁判標準,以避免刑法的“專橫”,同時注意發(fā)揮刑法裁判規(guī)范對應然價值及未然秩序的導向作用。
2、我國法律認識錯誤對刑事責任的影響
在前面所述的三種法律認識錯誤中,第一種法律錯誤一般均認為不改變行為本身的非犯罪性。根據(jù)主客觀相統(tǒng)一原則,對行為人定罪量刑時要求行為人必須具備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犯罪構(gòu)成。而在假想犯罪中,行為人主觀上雖具有“罪過”,但在客觀上卻不具有危害行為或危害行為未達到嚴重程度,也就是說行為人的主客觀并不統(tǒng)一,不符合犯罪構(gòu)成,因而不能定罪。而且,刑法中也無假想犯罪的規(guī)定,對其定罪也是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
對于第三種法律錯誤,行為人已經(jīng)認識到其行為的犯罪性質(zhì),只是對應定罪名或應處刑罰存在誤解。在主觀上,行為人對犯罪已有清楚認識,并進而實施該行為,其主觀故意不言而喻,而且他所實施的行為也已達到了嚴重的危害程度,構(gòu)成了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所以行為人的行為已具備了犯罪構(gòu)成的主客觀要件,犯罪已經(jīng)成立。至于對罪名或刑罰的誤解,因不屬于故意的認識內(nèi)容,既不影響主觀罪過也不改變犯罪行為的客觀性質(zhì),因而對其刑事責任不產(chǎn)生任何影響。對上述兩種法律錯誤的處理,理論界已形成共識,只是對第二種法律錯誤的處理存在較大的爭議。這種法律錯誤的第一種情形,行為人對其行為的危害性、違法性也有所認識,主觀惡性已較明顯,一般認為該情形不影響故意的成立。至于第二種情形,即行為人對自己犯罪行為的違法性和危害性一無所知,完全缺乏認識的情況,日本學者稱之為最狹義的法律錯誤。對這種錯誤的處理才是爭論的焦點。
3、承認法律認識錯誤對刑事責任影響的必要性法律認識錯誤是否影響刑事責任這是研究法律認識錯誤所要重點回答的問題。行為人把本來不構(gòu)成犯罪的的行為誤認為是犯罪(即假想的犯罪),把本來應構(gòu)成此罪的的行為誤認為構(gòu)成彼罪,或者對應處刑罰輕中產(chǎn)生誤解,這幾種法律認識錯誤都對定罪量刑不產(chǎn)生影響。那種對犯罪事實本身有正確認識,但對行為的違法性缺乏認識是最狹義的法律認識錯誤,可能存在影響刑事責任裁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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