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程嘯 ]——(2012-1-12) / 已閱31394次
[13]參見王利明:《物權(quán)法研究(上卷)》(修訂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317頁;注[1],第53頁;崔建遠:《物權(quán)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111頁。
[14]參見程嘯:《不動產(chǎn)登記簿之推定力》,載《法學研究》2010年第3期。
[15]參見注[1],第59頁;注[13]王利明書,第346頁;注[13]崔建遠書,第64頁;江平主編:《中國物權(quán)法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45頁;黃松有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quán)法〉條文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00頁。
[16]Vgl·Baumgaertel, Gottfried/Laumen Hans-Willi, Handbuch der Beweislast im Privatrecht §891 Rn·9·
[17]參見注[16], Rn.22.
[18]參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關(guān)于審理涉及房地產(chǎn)登記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條。
[19]同注[13]王利明書,第347頁。
[20]參見注[13]崔建遠書,第64頁。
[21]Vgl.Westermann/Gursky/Eickmann, Sachenrecht, 7 Aufl.Mueller, 1998, S.647.
[22]常鵬翱:《異議登記的制度建構(gòu)———法律移植的微觀分析》,載《中國法學》2006年第6期。
[23]參見程嘯:《論不動產(chǎn)善意取得之構(gòu)成要件》,載《法商研究》2010年第5期。
[24]參見尹飛、李倩:《異議登記的本質(zhì)與效力——〈房屋登記辦法〉研討之七》,載《中國房地產(chǎn)》2008年第10期。
[25]參見[德]鮑爾、施蒂爾納:《德國物權(quán)法》(上冊),張雙根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66-367頁。
[26]這種情形在我國不動產(chǎn)登記實踐中發(fā)生的可能性非常大。依據(jù)《房屋登記辦法》第23條第1款第1項,國有土地范圍內(nèi)房屋所有權(quán)登記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房屋登記機構(gòu)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nèi)將申請的事項記載于登記簿或者做出不予登記的決定。而依據(jù)同款第4項,異議登記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登記機構(gòu)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nèi)記載于登記簿或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27]參見注[25],第505頁。
[28]對于善意判斷時間點的不同觀點,參見呂伯濤主編:《適用物權(quán)法重大疑難問題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46頁。
[29]Vgl.Jauernig/Teichmann,899 Rn 5.
[30]參見注[1],第417頁及以下。
[31]參見注[13]崔建遠書,第64頁。
[32]參見注[13]王利明書,第352頁。
[33]參見注[15]江平書,第145頁;注[15]黃松有書,第100頁。
[34]同注[1],第60頁。
[3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編:《物權(quán)法立法背景與觀點全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3頁。
[36]最早對異議登記與預告登記作出規(guī)定的是1783年12月20日頒布的《普魯士抵押條例(Preussische Hypothekenordnung)》以及《普通邦法(DasAllgemienen Landrecht)》。在這兩部法律中規(guī)定了一項所謂的“異議(Protestationen)”,該制度實際上包含了現(xiàn)代法中的預告登記與異議登記。依據(jù)《普魯士抵押條例》第289條,任何宣稱自己對某塊土地享有物上請求權(quán)(Realanspruch)的人都可以提出異議,該“異議”具有以下法律效力,即只要該土地上存在異議,則隨后對該土地的任何處分及其登記都不能不利于提出異議者已生效的權(quán)利。后來在德國民法典起草過程中第二草案委員會才明確區(qū)分了異議登記與預告登記。預告登記旨在保護的是以物權(quán)變動為內(nèi)容的債權(quán)請求權(quán),而異議登記保護的則是已經(jīng)存在的物權(quán)。參見Dorothea Assman, Die Vormerkung(§883 BGB),Mohr, 1998, S·4ff·
[37]Vgl.Baur/Stuerner, Sachenrecht, 18.Aufl. Beck, 2009, 20 Rn.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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