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彩虹 ]——(2012-1-5) / 已閱8751次
1.“他山之石”:域外民事訴訟中行政附屬問題解決模式的借鑒
英美法系國家采用一元裁判體制,所有的案件均由一個法院審理,也沒有民事審判庭和行政審判庭之分,行政訴訟基本上是按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的。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即使碰到行政行為的效力問題,普通法院也可以直接解決,因此就不存在先決問題?梢,英美法系國家,由同一審判組織對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一并解決,類似于我國的附帶訴訟。大陸法系雖有公法與私法之分,如果碰到行政行為構(gòu)成民事訴訟先決問題時,即使在有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嚴格區(qū)分的法國,遇到普通法院管轄的訴訟存在行政附屬問題時,如果某具體行政行為的違法性質(zhì)十分明顯,由受訴法院審查不具困難時可由受訴法院自己直接決定。在德國,當行政行為成為民事訴訟的先決問題時,如果已經(jīng)行政法院判決確定的,民事法院應受其判決拘束;若未經(jīng)行政法院判決,民事法院應當自行做出判斷,如果當事人已起訴至普通法院,不得再就此先決問題請求行政法院確認行政處分是否違法。我國臺灣地區(qū)基本沿襲了德國的做法,民事法院可以直接否定無效行政行為,無須提交行政法院?傊,對于行政案件,許多國家和地區(qū)不排除由民事審判庭附帶審理?v觀域外對民事訴訟附屬問題的解決模式,英美法系國家的解決方式比較優(yōu)越,不但便捷、經(jīng)濟,而且有利于保障司法統(tǒng)一,避免將問題復雜化,為我國解決該問題提供了有益的參考。
2.民事附屬行政訴訟的可行性
如果當事人先行提起民事訴訟,在審理中發(fā)現(xiàn)又涉及行政訴訟的,則作為民事附屬行政訴訟進行審理。如果當事人先行提起行政訴訟,在審理中發(fā)現(xiàn)涉及民事訴訟的,則作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也可以實行更為機動的制度,即如果案件主要是因為民事糾紛而起,則實行民事附帶行政訴訟。如果案件主要是因行政糾紛而起的,則實行行政附帶民事訴訟。這種制度設計的結(jié)果避免了“小馬拉大車”的局面。
在民事附屬行政訴訟中,原告是受害人,民事訴訟的被告是加害人,行政訴訟的被告是行政機關。兩種訴訟盡管性質(zhì)不同,但當事人所爭議的事實有法律上的聯(lián)系,法律責任有時也需要加害人和行政機關共同承擔,所以為了在一個案件中解決相關的所有爭議,兩種訴訟合并審理是完全可行的。
當然,民事附屬行政訴訟制度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一樣,首先要以民事訴訟的成立為前提。這是因為:第一,附屬的行政訴訟不能脫離民事訴訟單獨提出,只能在提出民事訴訟的同時,或者民事訴訟的進程中提出。如果脫開民事訴訟而單獨提出,則不是民事附屬行政訴訟,而是獨立的行政訴訟;第二,民事附屬行政訴訟要以民事訴訟為“主”,以行政訴訟為“附”;第三,民事附屬行政訴訟以民事訴訟為先,當事人要先提起民事訴訟,再提起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成立,附屬的行政訴訟才隨之成立。
在民事附屬行政訴訟中,法院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如果行政行為合法,那么接下來就是單純的民事案件的審理;如果違法,可由同一個審判組織適用行政訴訟程序來解決行政爭議,遵循行政訴訟的審理規(guī)則,不能進行調(diào)解,也不可提出反訴。[9]
注釋:
[1]楊榮馨主編:《民事訴訟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31頁。
[2]孫彩虹主編:《證據(jù)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73-74頁。
[3]薛剛凌:《處理行政、民事爭議重合案件的程序探討》,載《法律科學》1998年第6期,第89頁;張曉茹:《多種法律關系引起的糾紛與訴訟程序的適用》,載《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2年第3期,第120頁。
[4]張瑞強:《民事訴訟行政附屬問題研究與解決——兼論行政主體作證制度的建立及完善》,載《審判研究》2001年第2期,第36-38頁。
[5]馬懷德、解志勇:《行政訴訟第三人研究》,載《法律科學》2000年第3期,第52頁。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行政審判庭的通知》(1987年1月14日)。
[7]舒泰峰:《環(huán)保法庭能夠守住一片河山》,載《政府法制》2008年第20期;曹家新:《環(huán)保法庭越多越好》,載《中國環(huán)境報》2008年11月17日。
[8]李華斌:《建立環(huán)境公益訴訟制度推進生態(tài)文明建設——訪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萬鄂湘》,載《中國審判》2009年第4期。
[9]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對民事爭議的審理就是按照民事程序進行的,遵循民事訴訟的審理特點,可以調(diào)解、和解、撤訴、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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