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鄭毅 ]——(2011-12-29) / 已閱17745次
[8] 在這一方面具有突出貢獻的無疑是熊文釗教授的《大國地方——中國中央與地方關系憲政研究》(本書由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出版)。但必須指出的是,雖然冠以“憲政研究”的名,書中關于憲政理論乃至憲法文本的有關探討仍顯薄弱。
[9] 前引1,第10頁。
[10] 前引1,第10頁。
[11] 周振超:《當代中國政府“條塊關系”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頁。
[12] 事實上,憲法文本中只是明確指出了后兩類地方類型,而第一種類型是筆者為論述方便而對除了后兩種類型外的其他地方類型所作的統(tǒng)一稱呼。這種處理在學界中亦屬常見,參見張千帆:《憲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410頁。
[13] 呂寧:《憲法功能芻論》,載《湖北社會科學》2009年第4期,第134頁。
[14] 劉華:《中國地方政府職能的理性歸位——中央與地方利益關系的視角》,載《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年第4期,第506頁。
[15] 任進:《中外地方政府體制比較》,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36頁。
[16] 有學者根據(jù)《憲法》第89條以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政府組織法》第59、61條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深入的表格分析的結(jié)果對這種央地權(quán)力“分而不分”同構(gòu)化的現(xiàn)象給出了生動的注腳。參見張志紅:《當代中國政府縱向關系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71頁。
[17] 這是指各種法規(guī)范的屬性具有同構(gòu)性,就很容易形成一個規(guī)范缺陷環(huán)環(huán)緊扣的法律規(guī)制漏洞,無法有效防治權(quán)利或權(quán)力的濫用,導致潛在危險(hazards)變成現(xiàn)實的損失(losses),造成部分法制價值的流失和法治目標的落空。參見羅豪才、宋功德:《軟法亦法:公共治理呼喚軟法之治》,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83頁。
[18] 對于此,熊文釗教授從事權(quán)劃分的角度提出了翔實而富有建設性的意見。參見前引8,第162-169頁。
[19] 典型的例子是1947年頒布的《意大利共和國憲法》,參見任進:《中外地方政府體制比較》,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05頁。
[20] 由于憲法訴訟制度的缺位,我國中央與地方糾紛的解決模式當以“協(xié)商”為宜,但遺憾的是,雖然在毛澤東等老一輩領導人的論述中對此多有提及,但卻至今仍無法擺脫在現(xiàn)行憲法文本中難覓明確依據(jù)的尷尬。參見鄭毅:《淺議中央與地方糾紛之協(xié)商解決模式》,載《政法學刊》2010年第2期,第25-26頁。
[21]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這種憲法層面的規(guī)范缺失也導致時下正如火如荼施行的“對口支援”政策遭遇了一定的法理困境,參見鄭毅:《法制背景下的對口援疆——以府際關系為視角》,載《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10年第5期,第141頁。
[22] 參見《毛澤東文集》(第七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1-32頁。
[23] 前引1,第10頁。
[24] 詳見蔡定劍:《從憲法文本談修憲方式》,載《法學》1999年第12期,第12頁。
[25] 張文顯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31-332頁。
[26] 韓大元:《<憲法解釋程序法>的意義、思路與框架》,載《浙江學刊》2009年第9期,第19頁。
[27] 參見鄭毅:《淺析憲法對公民基本權(quán)利保護之完善——從界定準違憲責任的視角》,載《法制與社會》2008年第8期,第6頁。
[28] 前引7,第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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