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佑良 ]——(2011-12-28) / 已閱12346次
許霆案何鵬案爭議大結局
核心提示:許霆案、何鵬案背后有重大隱情,證明是載入史冊的錯案。
要理解何鵬案、許霆案,首先要了解自動柜員機是如何付款的,這就需要弄清楚銀行的結構。刑法學家和司法實務界長期以來爭論不休,根本原因就是沒有搞清銀行的結構,不能正確把握案件事實。他們認為案情簡單,實際上遠不是那么回事。
現(xiàn)代銀行都是以服務器為核心,所有的自動柜員機和窗口電腦全都與服務器相連,組成一個網(wǎng)絡。窗口電腦加柜員與自動柜員機一樣,都是銀行提供服務的終端。每家銀行一般在省會城市才設立一臺服務器,全省的窗口電腦和自動柜員機全都受服務器的控制。服務器是無人值守的,自動柜員機將客戶的存款、取款請求傳遞給服務器,服務器自動響應,自動運行存款、取款程序辦理存款、取款業(yè)務,然后服務器向柜員機發(fā)出收取存款或支付取款的指令,柜員機收到指令后才能收取客戶的存款或支付客戶的取款,因此,現(xiàn)代銀行電腦系統(tǒng)是由服務器和自動柜員機或窗口電腦加柜員組成的二元化結構。
在電腦出現(xiàn)之前,銀行早就存在了。銀行管理者過去所做的,現(xiàn)在是由電腦系統(tǒng)來模擬人的行為并自動完成的。電腦系統(tǒng)代替了原來的銀行管理者,電腦系統(tǒng)實施的行為就是銀行管理者的行為。銀行服務器與自動柜員機配合,模擬銀行管理者的行為實現(xiàn)了無人值守、自動化,24小時隨時為客戶提供服務。
值得注意的是,自動柜員機的付款開關,牢牢掌握在服務器手里。未經(jīng)服務器核實客戶的身份(核對密碼),成功運行取款程序,從客戶賬戶余額中扣除取款金額,銀行服務器是不會發(fā)出指令打開柜員機的付款開關的。不管自動柜員機有沒有故障,柜員機本身不能打開自己的付款開關,客戶更不可能,認為——利用柜員機故障取款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的觀點,這種盜竊行為完全是不現(xiàn)實的、不可思議的。
銀行電腦系統(tǒng)模擬銀行管理者正常的職務行為,電腦系統(tǒng)代表銀行自動辦理存款、取款業(yè)務,不需要有人去事后審核。這就告訴大家,電腦代表銀行,成為交易主體,電腦知道,就代表銀行知道,電腦能夠代表銀行實施收進存款、支付取款等處分銀行資金的行為。這些客觀存在的事實,突破了刑法理論中的相關概念。在許霆案的定性問題上,刑法學界幾乎全軍“覆沒”與刑法理論沒有與時俱進有關。
研究發(fā)現(xiàn),在特定的情況下,由于內(nèi)部管理的疏失,銀行電腦系統(tǒng)還會模擬出銀行管理者的異常職務行為。何鵬案、許霆案正是這樣的實際案例。
何鵬案由于銀行大腦記憶錯誤,何鵬被銀行誤認為是具有存款100萬的客戶,所以當何鵬在自動柜員機上提出取款請求時,銀行服務器每次都因誤解而與何鵬簽訂新的儲蓄合同,并支付取款給何鵬。何鵬案的實質(zhì)是銀行因重大誤解而與何鵬達成221次可撤銷的合同交易行為,屬于民法范疇。
何鵬案有鮮為人知、可得到證明的實情:何鵬取款時,銀行的服務器與自動柜員機,什么故障都沒有,何鵬與大家取款一樣,是在銀行電腦系統(tǒng)正常時取款的。
何鵬賬戶余額數(shù)是保存在數(shù)據(jù)庫中的,是電子數(shù)據(jù),不是實物,電子數(shù)據(jù)的特點就是容易變化。特別是在程序升級時,有多原因,例如數(shù)據(jù)格式不匹配等,就能夠讓電子數(shù)據(jù)發(fā)生改變,既可能被充值,也可能被減值。何鵬賬戶余額數(shù)本來只有10元,可是因銀行自身原因被充值為100萬元。假如何鵬是存款100萬的客戶,因同樣的原因被減值,其賬戶余額只剩余10元,何鵬發(fā)現(xiàn)這個問題并報警,那么是否應追究銀行盜竊罪的責任呢?這足以讓有罪論者啞口無言。
許霆案,自動柜員機因程序瑕疵,將收到的許霆取款1000元或2000元的請求,篡改為取款1元或2元的請求,報送到銀行服務器,服務器將取款1元或2元的請求與許霆的賬戶余額數(shù)比較(由最初的176.97元,經(jīng)171次取款后使余額減至1.97元),差額大于1,就符合取款條件而自動運行取款程序,作好取款記錄,并向自動柜員機發(fā)出支付取款的指令,可是因自動柜員機獨特的付款機制,本來應該支付取款1元或2元的,自動柜員機實際支付取款金額為1000元或2000元,發(fā)生給付錯誤。許霆案的實質(zhì)是銀行因自身原因?qū)υS霆的取款請求產(chǎn)生誤解,從而雙方達成171次可撤銷的合同交易行為,且在交易過程中又發(fā)生了給付錯誤。此種情形同樣屬于民法范疇。(有關自動柜員機獨特的付款機制請參考筆者在附后目錄中的第一、四篇文章)
研究發(fā)現(xiàn):如果許霆案中涉案自動柜員機有存款功能,許霆不是取款而是存款17萬5千元,同樣的程序瑕疵,實際存入許霆賬戶的金額只有175元,許霆被“盜”的錢與許霆案銀行被“盜”的金額一致,在這種情形下,能說銀行是非法占有、是盜竊嗎?這同樣會使有罪論者無言以對。
既然電腦系統(tǒng)模擬銀行管理者的正常職務行為時,有罪論者對電腦系統(tǒng)的行為,是視為銀行管理者的行為予以認可的,那么,在面對電腦系統(tǒng)模擬銀行管理者的異常職務行為時,正如許霆案,何鵬案所發(fā)生事實,又有什么理由,對電腦系統(tǒng)的行為不能視為銀行管理者的異常職務行為進行處理呢?更何況《電子銀行業(yè)務管理辦法》第89條和《支付結算辦法》第215條明確規(guī)定此種情形由銀行自負其責。
許霆、何鵬在柜員機反復按鍵取款的行為,是可以被柜員機廠商和銀行技術部門證實的,實際上只是向銀行反復提出取款的請求,也就是向銀行反復發(fā)出簽訂新的儲蓄合同的要約。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的法律認為這種反復提出要約的行為是違法的。連違法性都沒有,更不要說是犯罪了,所以可以確定許霆案、何鵬案都是沒有違法性的“盜竊案”。
主觀上,何鵬、許霆具有惡意交易的故意,但這種惡意交易與刑法意義上的主觀惡性不是同一層次的概念。這種惡意交易屬于道德范疇,應當受到道德上的責難,可是卻被有罪論者夸大和升級為犯罪主觀方面的內(nèi)容,其根源是犯了有罪推定、先入為主的錯誤。
綜上所述,隨著許霆案、何鵬案背后隱藏的秘密被揭開,長期以來圍繞著何鵬案、許霆案所引發(fā)的爭議,在客觀事實面前結束了,許霆案、何鵬案最終成為載入史冊的錯案。
作者單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肖佑良
參考資料:
1、《客觀事實證明許霆案是錯案》
2、《〈客觀事實證明許霆案是錯案〉的解讀》
3、《許霆案解密:銀行隱瞞事實鑄成大錯》
4、《許霆案,虛構的盜竊案》
5、《許霆案•何鵬案•葫蘆案》或《許霆案、何鵬案新解,統(tǒng)一歧見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