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帆 ]——(2011-12-22) / 已閱18292次
出于對司法效力的懷疑、對司法公正的不信任或是認知上的誤解,維權者也會憑著心理本能的“拒訴”心理而排斥訴訟,而選擇上訪或者其他非理性的維權方式,在筆者的調查中,受訪者普遍認同的觀點是“打官司要有熟人,要有關系才會去的”,甚至認為法官都是見錢眼開的。
(三)其他原因
1.媒體失聲
媒體在公民維權道路上所著關鍵作用,尤其是在身體維權的過程中。新聞媒體及網絡的普遍應用和中國人注重顏面的個性,使得某些利益團體迫于社會輿論的譴責甚至相關部門的重視,而對受害者加以特殊對待,最終受害者利益得到維護。而媒體失聲對于維權人的打擊無疑是致命的,在“寧波女企業(yè)家謝小玲遭遇暴力拆遷自焚案”(2010年11月7日,浙江寧波科力陶瓷塑料封件廠遭遇暴力拆遷,女企業(yè)家謝小玲在城管隊員爭執(zhí)過程中,請求新聞媒體關注要求未果后,用打火機點燃了早先澆在身上的汽油自焚致死。)中,女企業(yè)家謝小玲在城管隊員爭執(zhí)過程中點燃了早先澆在身上的汽油自焚致死,她死前曾要求過媒體報道和曝光,但新聞媒體憚于政府與開發(fā)商的權力而未有理會,設想如果此時媒體秉持了無冕之王的德行,或許這場悲劇就不會發(fā)生。
2.侵權人社會地位強大
侵權人的為富不仁,極大地刺激了維權人本就處于經濟弱勢的脆弱的自尊,特別是在侵權人有時還是代表國家公權的機關、事業(yè)單位,或者是在政府與房地產開發(fā)商沆瀣一氣的情形下,維權者更是深感體制維權的無望,滋生了維權人宣泄憤怒的情感需要,做出非理性維權的極端行為。
四、身體維權危機的緩解措施
身體維權危機的緩解需要維權主體與裁判主體的良性互動,其需要的措施是規(guī)定性的,但更主要是建構性的。防止維權主體產生極端化的行為,現(xiàn)行制度必須培養(yǎng)弱勢群體的司法信任情節(jié)
(一)加強對弱勢群體的人文關懷,培養(yǎng)弱勢群體的公民意識
所謂人文關懷,是從人文角度,以人文精神為導向,對人的生活狀態(tài)、生活環(huán)境進行關注,是對人的尊嚴和符合人性的條件、人的自由和解放的一種訴求。弱勢群體所需要的,不僅僅是物質關懷,更重要的是人文關懷。
對民眾自身而言,具有制度維權的公民意識,首先需要具有社會責任感和守法觀念,認真對待自己的權利。對自己權利的行使不僅僅為了自身利益,更是對漠視權利者的人生教育。[6]
身體維權危機的消解,還需要公民制度維權意識的培植和發(fā)展。政策在關注弱勢群體生存權的同時,人文關懷還關注弱勢群體的發(fā)展權,在培植其法制精神,完善其法制人格的同時,實現(xiàn)從“臣民”向公民的轉換。
(二)完善社會福利制度,保證弱勢群體維權的經濟能力
對弱勢群體的有效保護,防止身體維權越演愈烈,需要從根本上分析弱勢群體存在的根源,解決根本性問題。一方面國家要加快經濟的發(fā)展,實現(xiàn)物質的豐富,并且在現(xiàn)代化進程中,保證經濟發(fā)展的恩澤惠及每一個社會成員,避免貧富差距的拉大。另一方面在社會發(fā)展中追求效率的同時,更加注重社會公平,尤其是實質公平。在立法、司法和執(zhí)法過程中,充分考慮到利益主體之間的差異,不能讓形式上的公平掩蓋了實質上的不公平。最后,要建立以法律為保障措施的相關社會福利制度,主要包括弱勢群體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會保險法律制度、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構建和發(fā)展公益基金等社會慈善團體、法律援助制度、社會保障責任分擔機制、促進就業(yè)的法律制度、弱勢群體教育法律制度、弱勢群體醫(yī)療法律制度等。同時加強宣傳力度,加深弱勢群體對各項福利制度的認識。
(三)培養(yǎng)弱勢群體的制度維權傾向,通暢制度維權渠道
媒體在傳播新聞時事時,為追求社會反響往往選擇性地選擇那些發(fā)生頻率更低、更能吸引眼球的諸如司法不公、司法腐敗等信息,同時給了民眾一種強烈的信息刺激。這往往具有很強的心理暗示和相當?shù)膫魅玖,而弱勢群體對“辟謠”往往具有很強的逆反心理,形成一種虛假性的共識。鑒于此,制度維權機構一方面需要徹底真正地杜絕枉法與腐敗現(xiàn)象,另一方面,需要提升自我的公眾形象,通過適當?shù)男麄饕约俺晒Φ膫案,爭取弱勢群體對制度維權機構群體的認可,以塑造良好的公信力。
再者,制度維權渠道應多元化,社會應加強和完善弱勢群體利益救濟的途徑,如信訪和上訪制度的貫徹實施。此外,訴訟、仲裁、調解、談判、和解等糾紛解決機制都需要整合完善,針對弱勢群體,扎根基層、貼近群眾,因地制宜、因人制宜。
(四)強化媒體監(jiān)督保護作用,同時媒體增強自律意識
我們應重視輿論的作用,當制度維權不能保全弱者利益時,要充分利用網絡媒體、電視媒體的力量,在維權主體極端化行為前,媒體就能夠緩和、調解雙方的矛盾沖突。而作為“無冕之王”,媒體也要敢于揭露不法行為,不憚于錢權階層的恐嚇。在發(fā)揮新聞媒體的監(jiān)督作用的同時,要加強媒體的自律意識。媒體不能捏造事實,隱瞞真相,對相關事件的報道力求客觀公正,不可影響司法獨立。這一方面需要靠新聞媒體的自律,一方面也要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
結語
經濟的快速發(fā)展難免會產生形形色色的法制亂象,自零九年張海超“開胸驗肺”、孫中界“斷指驗法”、唐福珍“自焚拒拆”的案例曝光,社會對此類非理性維權現(xiàn)象愈發(fā)關注以來,身體維權現(xiàn)象愈演愈烈。目前我國社會仍處于轉型時期,市民社會中的公民意識正在崛起,國家的福利關懷仍在健全,司法改革仍在被法學家熱議,獨立性的媒體力量也還在成長。相信隨著城市化的進一步的演進,會有更多的注意將被集中在經濟發(fā)展背后的那片社會陰影,而各種矛盾沖突和利益對抗也都將會逐步得到緩解。
注釋:
[1]楊繼斌.身體維權者:悲情維權的灰色隱喻[N].南方周末,2009-12-30.
[2]徐昕.論私力救濟[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2005.
[3]陳成文.社會弱者論[M].北京:時事出版社,2000.
[4]劉菁,李興文.微博漸成突發(fā)事件的傳播輿論中心[J].瞭望,2010.
總共5頁 [1] [2] [3] 4 [5]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