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守文 ]——(2011-12-22) / 已閱16107次
收益分配權,往往被簡稱為收益權或分配權,是相關主體依據(jù)一定的權利或權力而享有的取得收益的權利,是需要特別提出和關注的重要范疇。收益分配權作為直接影響主體生存和發(fā)展的權利,對個人而言,它關系到個人的基本人權;對企業(yè)而言,它關系到企業(yè)的持續(xù)經(jīng)營;對第三部門而言,它關系到非營利狀態(tài)下的組織存續(xù);對國家而言,它關系到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和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給。因此,在整個分配系統(tǒng)中,不同主體都要享有收益分配權。并且,收益分配權的配置,直接影響分配結構的合理性,影響分配的起點公平、過程公平和結果公平。
在現(xiàn)實生活中,國民基于其勞動力產權以及股權、債權、知識產權等各類權利,依法享有收益分配權,而國家則基于其征稅權、收費權、所有權等各種權力和權利,依法享有收益分配權,由此形成了國家與國民收益分配權的“二元結構”。但是,無論是國家與國民之間,還是國民相互之間,其收益分配權并非同質,不能等量齊觀。各類主體收益分配權配置的非均衡性,直接導致其分配能力和分配結果的差異,從而在事實上造成了分配差距過大、分配不公、分配結構失衡等諸多問題。要解決上述分配問題,就必須優(yōu)化分配結構,在法律上改變相關主體的收益分配權配置,使收益分配權體系更加合理。
例如,從分配差距的角度看,在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要強調競爭,追求效率,就必須承認合理的分配差距,這是市場經(jīng)濟的應有之義。但與此同時,分配差距也必須適度和合理,否則,如果分配差距過大,就會嚴重影響經(jīng)濟發(fā)展和社會穩(wěn)定。由于我國農民、產業(yè)工人收入普遍偏低,不同人群收入分配差距過大,基尼系數(shù)持續(xù)走高,[13]內需不足非常突出。盡管政府多年來運用多種手段力圖拉動內需,但仍未能治本。為此,在2008年經(jīng)濟危機發(fā)生后,面對外需驟降、出口不暢等問題,我國并行巨額投資、結構減稅、家電下鄉(xiāng)等諸多舉措,試圖拓展國內市場,特別是農村市場;同時,為了縮小收入分配差距,提高居民消費能力,還確立了“調低、擴中、限高”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框架,強調在法律上改變現(xiàn)行的收益分配權配置,不斷增加中低收入群體的收入,真正實現(xiàn)共同富裕。
又如,從分配公平的角度看,分配不公的問題也需通過改變收益分配權的配置來解決。在任何國家,尊重勞動、公平分配、各得其所,[14]是極其重要的導向,如果由于壟斷、資源稟賦以及其他非市場因素的存在,形成不同行業(yè)、不同地區(qū)的分配差距,且該差距與個人的勤奮努力、辛勞付出沒有直接關聯(lián),就會形成嚴重的分配不公。因此,必須對相關行業(yè)、地區(qū)的相關主體的收益分配權進行公平配置。由于初次分配是按照一般的市場原理、市場原則進行,對于公平價值體現(xiàn)不夠,極易形成分配不公。因此,國家強調在初次分配中也要體現(xiàn)公平。我國政府已認識到“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會公平的重要體現(xiàn)”,因此,在2007年10月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處理好效率和公平的關系,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強調要“保護合法收入,調節(jié)過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
再如,從分配體系的角度看,如果以“富國裕民”或“民富國強”為理想標尺,[15]則當前分配體系的總體格局存在嚴重結構失衡:政府財政收入增速多年持續(xù)過快,而居民收入增速多年持續(xù)過慢;同時,居民的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占比持續(xù)下降。上述的分配結構失衡問題,不僅無助于私人經(jīng)濟的發(fā)展,也會影響公共經(jīng)濟的持續(xù),因而對失衡的分配結構必須予以特別法律調整,以形成更為合理的收益分配權體系。
總之,無論是上述分配差距過大或分配不公問題的解決,抑或失衡的分配結構的調整,都需要對既有的收益分配權配置進行變更,都需要相關制度的綜合協(xié)調;而針對上述各類問題,財稅法的調整都可以發(fā)揮突出作用,它可以影響不同類型收益分配權的“權重”變化,并對不同主體的收益分配結果作出調整。對于各類收益分配權的“權重”問題,以往經(jīng)濟學界是從價值、貢獻的角度予以關注,但法學界的研究總體上還較為欠缺。此類權利與利益的對應及其量化問題非常值得深入研究。
此外,研究分配結構的財稅法調整,不僅需要揭示分配結構與財稅法之間的上述關聯(lián),還需要在更為廣闊的法律體系中把握各類法律調整對分配結構的影響,這有助于發(fā)現(xiàn)財稅法調整與其他法律調整之間的關聯(lián),以及財稅法調整的特殊性,說明財稅法與其他法律協(xié)調互補、綜合調整的必要性。
三、分配結構的多元法律調整與財稅法調整的特殊性
如前所述,分配結構與分配制度之間的內在關聯(lián),要求分配結構的調整必須對相應的分配制度進行變革,并且,改變法律上的收益分配權配置是關鍵所在,為此,下面將結合各類分配制度,探討分配結構的多元法律調整,以及財稅法調整的特殊性問題。
考慮到分配結構的劃分是多種多樣的,且通常在分配方面人們非常關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有時也會關注“第三次分配”[16]),下面著重結合兩次分配所形成的分配結構,分別說明憲法和民商法等傳統(tǒng)法對初次分配的重要影響,以及經(jīng)濟法和社會法等現(xiàn)代法對再分配的重要功用,并在此基礎上,探討財稅法調整發(fā)揮作用的空間和特殊性。
(一)初次分配與分配結構的傳統(tǒng)法調整
鑒于分配制度極其重要,我國《憲法》第6條專門規(guī)定基本的分配原則和分配制度為“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與此相對應,還規(guī)定要“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jīng)濟共同發(fā)展的基本經(jīng)濟制度”。由于所有制形式和產品分配方式都是生產關系的重要內容,因而兩者曾在一定時期(特別是“82憲法”出臺后的一段時期)有相對較強的對應性和一致性。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公有制的主體地位”與“按勞分配的主體地位”的對應性正逐漸減弱,“按要素分配”在多種分配方式中所占的比重逐漸提高,使得“以按勞分配為主體”更主要的是體現(xiàn)在參與分配的人數(shù)上,而未必是分配數(shù)額上,并帶來了多種所有制經(jīng)濟與多種分配方式并存情況下的分配差距不斷擴大的問題。
依據(jù)我國憲法有關分配方式的上述規(guī)定,在初次分配領域形成了一個重要的“按勞分配與按要素分配相結合”的分配結構。我國自2007年10月以來,重申“要堅持和完善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強調“健全勞動、資本、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制度”,從而使“按勞分配”與“按要素分配”的分配結構更加明晰。其中,對“按勞分配”中的“勞”究竟是指勞動、勞動量、勞動成果還是勞動力產權,人們還有歧見。[17]而對“按要素分配”中的各類要素,人們通常較為關注的則是資本、資源、技術、管理等,這些要素在生產經(jīng)營活動中都很重要。從經(jīng)濟學角度看,上述要素在生產經(jīng)營中的貢獻不同,其市場價值或獲取收入的“權重”各異,從而形成了收入分配的差距。近些年來,恰恰是對“按要素分配”的強調,以及資本等要素擁有者獲取收入能力的提高,導致了分配差異,擴大了分配差距,加劇了分配不公。主體差異、空間差異和時間差異是影響分配差異形成的重要因素,分配差異和分配不公會帶來結構風險,需要財稅法的有效規(guī)制。[18]要全面研究勞動力等要素價值在分配上的權重或占比問題,不僅需要經(jīng)濟分析,也需要法學探討。
從法學視角看,上述的按勞分配,直接涉及勞動權或勞動力產權,而按要素分配,則涉及相關主體的股權、債權、知識產權等一系列權利,進而涉及投資權等權利。上述各類權利都蘊含著主體的收益分配權,或者說,收益分配權本來就是各類主體相關產權的重要“權能”。各類收益,無論是工薪所得還是勞務報酬,無論是經(jīng)營所得還是股息、利息、紅利、特許權使用費等,[19]都要以收益分配權為依據(jù)。
上述權利在初次分配中具有重要意義。無論在權力與權利之間,還是在各類具體權利之間,其“力”與“利”并不均衡,同時,“權”與“益”亦非同一。各類權利因性質不同而收益各異,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分配差距和分配公平?梢,對于各類權利的收益分配權能的差別,需要高度重視和深入研究。
以上主要基于憲法規(guī)定,對重要的“按勞分配與按要素分配相結合”的分配結構進行了簡要的法律解析,從中不難發(fā)現(xiàn),這一分配結構對應于一系列重要權利,并由此形成重要的權利結構。由于不同主體的權利性質、收益能力各異,在勞動要素與資本要素之間、勞動權與投資權之間會形成一定的緊張關系,并可能導致影響收益分配和分配差距的“勞資”矛盾,對此需要展開專門研究。
憲法所確立的各類主體的收益分配權,與基本人權的保障直接相關,應當在人權理論、憲政理論方面加強研究。同時,收益分配權的具體實現(xiàn),與各類主體所擁有的具體產權存在關聯(lián)。鑒于勞動力產權與資本、土地、知識等要素產權之間存在差別,且受不同法律的保護,因此,這些權利之間的沖突和協(xié)調也與各類法律之間的協(xié)調直接相關。
通常,勞動法、物權法、合同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破產法等諸法(它們大都屬于傳統(tǒng)的民商法規(guī)范),會對上述各類權利作出具體規(guī)定,并成為初次分配制度的重要淵源。加強上述諸法在收益分配權方面的協(xié)調,對于解決分配問題極為重要。
總之,從法律角度看,分配結構就是由各類主體享有的收益分配權構成的權利結構,這些收益分配權基于勞動力產權以及資本等要素產權而產生,體現(xiàn)于憲法和相關的具體分配制度之中。從總體上說,在初次分配中所涉及的各類產權,以及相關的收益分配權,主要由憲法和民商法等傳統(tǒng)法加以確立和保護。
(二)再分配與分配結構的現(xiàn)代法調整
初次分配著重關注各類要素在市場上的貢獻,更加重視效率,對于公平的強調不夠,因而難以解決收入差距過大等問題。為了使整個社會成員之間的分配更趨合理,在承認適度差距的同時,國家必須注意防止兩極分化,實行二次調節(jié)的分配制度,即再分配制度。
初次分配是市場主體之間的分配,再分配則是在初次分配的基礎上,由國家主導的第二次分配,[20]是對初次分配的一種結構調整,它力圖使分配更加合理、更趨公平,以減緩或防止初次分配可能存在的嚴重的分配不均、不公和失衡等問題。在再分配過程中,不僅涉及企業(yè)或居民之間的分配結構,還涉及國家與國民之間的分配結構,對于這些結構的有效調整,需要經(jīng)濟法和社會法等現(xiàn)代法發(fā)揮更重要的作用。其中,轉移支付等財政手段、稅收減免等稅收優(yōu)惠手段、社會保障手段等,都可以成為重要的再分配手段;我國的《“十二五”規(guī)劃綱要》專門規(guī)定要“加快健全以稅收、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調節(jié)機制”,據(jù)此,再分配所涉及的主要法律制度也就是財稅法和社會保障法。與之相對應,還涉及一系列重要的權利和權力,如國家的財權、稅權,以及社會個體成員的社會保障權、納稅人權利,等等。上述權力和權利的配置如何,直接關系到收入差距過大等分配問題能否得到有效解決。
從歷史和現(xiàn)實情況看,各國在實現(xiàn)現(xiàn)代化的過程中,分配差距過大,分配不公的問題都已經(jīng)發(fā)生或正在發(fā)生。1971年諾貝爾經(jīng)濟學獎獲得者庫茲涅茲(Kuznets)曾從發(fā)展經(jīng)濟學的角度,提出了人均財富增長(效率)與人均財富分配(公平)之間的關系問題,認為在一國經(jīng)濟發(fā)展初期,人均財富增長會導致收入差距擴大,但到一定的階段,隨著人均財富的進一步增長,收入差距會逐漸縮小,從而形成了收入分配狀況隨經(jīng)濟發(fā)展而變化的“倒U曲線”(Inverted U Curve)。[21]盡管有人對“庫茲涅茲假設”有不同的看法,但至少從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的情況以及其他一些國家的發(fā)展現(xiàn)實來看,這一假設仍然值得關注。并且,有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防止分配差距擴大,需要國家通過有效的分配制度安排加以解決。其中,經(jīng)濟法特別是財稅法的有效調整更加重要。
在現(xiàn)代法中定位財稅法的調整尤其有重要意義。本來,財政和稅收的原初功能就是參與分配、獲取收入,但隨著公共經(jīng)濟的發(fā)展,財政和稅收不僅要作為國家獲取收入的工具,也要成為旨在解決市場失靈問題的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與此相適應,現(xiàn)代財稅法的調整,不僅要保障國家參與社會產品的分配,還要通過宏觀調控,發(fā)揮再分配的功用,保障經(jīng)濟公平和社會公平,從而實現(xiàn)其調整目標。
如前所述,在一國的法律體系中,許多法律都涉及收入、財富、資源、權利等方面的分配,如繼承法上的遺產分配,破產法上的破產財產分配,公司法上的企業(yè)利潤分配,勞動法上的勞動收益分配,等等。從而使各類法律都不同程度地包含分配規(guī)范,但這些分配規(guī)范相對較為分散,且主要用于解決初次分配的問題。相對來說,財稅法是更為典型的“分配法”,它主要解決國家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相關問題,以及公共經(jīng)濟中的資源分配和社會財富分配問題,波及甚廣,與各類主體均有關聯(lián)。因此,在研究分配問題時,財稅法始終是無法逾越的。并且,其在再分配方面的作用非常巨大,尤其有助于解決分配差距過大、分配不公、分配結構失衡等問題;同時由于財稅法的調整對參與初次分配的各類要素也會產生重要影響,因而其對于保障初次分配公平的功用也不應忽視,這些正是財稅法調整特殊性之所在;谪敹惙ㄔ诜峙浞矫娴膹V泛而重要的功用,各國對分配結構進行調整,都普遍必用財稅法,并將其作為主要的、直接的調整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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