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永山 ]——(2011-12-5) / 已閱4824次
淺談動產(chǎn)質權
1.質權合同。質權的設立,通常都是以合同進行的。當事人簽訂的質權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和數(shù)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質押財產(chǎn)的名稱、數(shù)量、質量、狀況。
(4)質權的擔保范圍。質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xiàn)質權的費用。但質權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5)質物移交的時間。
(6)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質權合同不完全具備上述內容的,當事人可以補正。
質押關系的當事人是質權人和出質人。質權人即質權所擔保債權的債權人。出質人即提供質物的人,一般即是債務人自己;但第三人也可以用自己的財產(chǎn)為他人設定質權。但是,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占有的動產(chǎn)出質的,不知出質人無處分權的質權人行使質權后,因此給動產(chǎn)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在質權合同中,出質人和質權人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質押合同中的此種約定無效,但該部分內容的無效不影響質押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
出質人與質權人可以協(xié)議設立最高額質權。最高額質權除適用物權法動產(chǎn)質權的有關規(guī)定外,參照物權法最高額抵押權的規(guī)定。
2.質物及其交付。
質物一般是各類動產(chǎn),但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以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yōu)先受償。
質權合同為要物合同,即質權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出質人以間接占有的財產(chǎn)出質的,質押合同自書面通知送達占有人時視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質通知后,仍接受出質人的指示處分出質財產(chǎn)的,該行為無效;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jù)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質押合同中對質押財產(chǎn)約定不明,或者約定的出質財產(chǎn)與實際移交的財產(chǎn)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占有的財產(chǎn)為準。
質物有隱蔽瑕疵造成質權人其他財產(chǎn)損害的,應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質權人在質物移交時明知質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質權的效力及于質物的全部。主債權未受全部清償?shù),質權人可以就質物的全部行使其質權。質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質權人可以就分割或轉讓后的質物行使質權。
質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質物的所有權為第三人所有的,質權的效力及于補償金;質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質權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與質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質權的效力及于出質人對共有物享有的份額。
動產(chǎn)質權的效力及于質物的從物。但是,從物未隨同質物交付于質權人占有的,質權的效力不及于從物。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chǎn)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3.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范圍。
質權所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xiàn)質權的費用。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各債權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質權;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出質人仍以其質物擔保數(shù)個債務人履行債務。但是,第三人提供質物的,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jīng)出質人書面同意的,出質人對未經(jīng)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在實現(xiàn)質權時,質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低于質權設定時約定的價值的,應當按質物實現(xiàn)的價值進行清償;不足清償?shù)氖S嗖糠钟蓚鶆杖饲鍍敗?br>
在實現(xiàn)質權時,質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按照實現(xiàn)質權的費用、主債權的利息、主債權順序清償。
作者:高永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