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宇 ]——(2011-11-24) / 已閱4825次
關于人民法官個性的培養(yǎng)
北安市人民法院—劉宇
法官的個性培養(yǎng),是一個接受他律并經過內在良心調整達到自律的過程。他律,最主要的就是監(jiān)督。而最有效、最經常、最基本的監(jiān)督,是法院內部監(jiān)督。這種監(jiān)督不僅僅是對法官行為的規(guī)范,對審判權的制衡,同時,是對法官的愛護和保護。完善的內部監(jiān)督機制,將審判監(jiān)督與紀律監(jiān)督緊密結合起來,讓監(jiān)督貫穿于審判工作的各個環(huán)節(jié)來維護良好的司法秩序,盡量排除干擾,將法官從復雜的人際關系中解脫出來,保證司法的公正與效率。自律,就是法官要自我約束、自我控制,把個人的一言一行自覺納入法官的個性規(guī)范中去。要做到自律,必須樹立唯法至上的理念和追求公正的強烈意識。法官只有追求公正的堅強理念,才能有正確的道德價值取向,把法律信仰作為法官最基本的價值觀念,真正在靈魂深處忠實于法律。法官只有獲得對法律信仰和正義追求的精神支持,才能帶動內心嚴格的理性自律,從而產生巨大的工作動力和無私無畏的勇氣。始終保持自己崇高的職業(yè)操守和司法人格,讓人民群眾實實在在地感受到人民法官既是傳播法律的使者,也是涵養(yǎng)道德的楷模。a
培養(yǎng)法官的個性,使司法主觀性與法律客觀性有機結合起來,具體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
一、法官的威望與人格魅力,有人說,我國法官的個性猶如我國法院判決書的書寫模式一樣——千篇一律,幾乎沒有什么特點可言。因而我國法官的威望與人格魅力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的重視與體現(xiàn)。法官的人格魅力是法官內在道德涵養(yǎng)的綜合體現(xiàn),而法官的人格魅力對于公正審判的實現(xiàn)或某些制度的實施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我國訴訟制度史上享有盛名的“馬錫武審判方式”之所以能取得成功并廣為流傳,顯然與馬錫武本人公正廉潔的人格魅力是分不開的。法官威望的建立與人格魅力的培養(yǎng)是法官日常道德修養(yǎng)的積累與結果,在法官審判日益走向獨立與自治的今天,每一位法官都應注重自己對高尚的品質、健康的人格、社會良知、溫和的性情、穩(wěn)定的情緒等綜合因素的培養(yǎng),以建立自己良好的社會聲望,展示自己的人格魅力,只有這樣,法官才能通過自己的工作——公正、高效地審理案件而贏得公眾的信任和社會的肯定,并逐步恢復民眾對司法公正性的信心。然而,由于法制不健全、不完善的客觀事實,我國法官在事實上比公開承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官,握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權,可以說,他們在悄悄地行使自由裁量權,并且濫用自由裁量權的現(xiàn)象十分普遍、突出,這已經是一個不爭的事實。
二、法官公正自由裁量的能力,法官的裁判過程實質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的運作過程,裁量權的使用科學合理,裁量就恰當、公正;裁量權運用得不好,裁量就可能失當、不公正。為實現(xiàn)法官自由裁量權公正,應著力培養(yǎng)法官的綜合素質:1、精通的業(yè)務素質。這是法官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前提。這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基礎。法官在有法可依的情況下,若不了解、不熟悉這些規(guī)則,就不能進行正常的工作。法官要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就要具備較高的法學理論,要能領會法律的精神實質,并能將法律精神融會到整個審判實踐,使法律在日常審判工作中運用自如。需要明確,法官熟悉業(yè)務,僅對法學有所精通還不夠,還必須對法學的相關科學有所了解。2、高尚的道德素質。這是法官行使好自由裁量權的內在約束。法官要行使好自由裁量權,必須要有公正辦案的良好思想,養(yǎng)成不畏權勢,不徇私枉法,不為利益所傾的優(yōu)良品德。3、良好的外部環(huán)境。這是法官行使好自由裁量權的外在要求。法官要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最重要的是這種權力不被外部環(huán)境所影響,不受任何外界權勢所制衡。我們要切實為法官創(chuàng)造一種正確行使審判權力的社會環(huán)境。要創(chuàng)造這種良好的社會環(huán)境,當前應盡快解決好法院科學設置和法官管理監(jiān)督問題。
三、法官平衡法律變革的能力,法官對法律的變通適用。這是最通常的潛移默化的法律變革,其中,法官的作用尤其重要。法官的主要職責是裁定糾紛,作為一般原則來說,我們不能要求法官去承擔建立未來法律制度的任務,但是,法官是最直接并且是最先對社會向法律提出新問題作出反應的,即使面對法律未加規(guī)定的情形,法官也不能以此為由而不履行其進行裁決的義務;在法律的適用與現(xiàn)實社會情況發(fā)生沖突時,法官負有公平決斷的義務和職責。并不能完全依賴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教條進行裁決,而必須考慮法律原則的選擇,比如,社會形勢、風俗習慣及政策等諸多因素,主動地參與平衡協(xié)調以期作出真正權威的判決。法官在司法過程中作出的這種具有膽識的、決定性的、有時甚至是反傳統(tǒng)的創(chuàng)造性行為,克服了法律的停滯和衰敗現(xiàn)象,保障了法律的權威。法官可以獨立地、審時度勢地就該法規(guī)的社會形勢、風俗和自該法規(guī)通過之時至今是否已發(fā)生一種顯著的、實質性的和明確的變化作出判斷,并在不違反原法律制定者意圖以及一般法律原則的基礎上作出適時的解釋,并依此在司法過程中作出適合一般性正義的判決。
法官要職業(yè)化。法官作為國家司法權的載體,盡管其職業(yè)能力使他們掌握了影響社會的強大力量,但只有將這種力量與法官為民眾謀福祉、為社會擔道義的高尚職業(yè)精神相結合,法官職業(yè)才可能與社會大眾具有親和力,才有可能在社會中求得充分的身份和物質保障,并在司法獨立的意義上獲得令人羨慕的自治“特權”,進而贏得為社會大眾所尊崇的職業(yè)聲望。法官要有良知。一是良好的知識結構,這種知識結構不僅僅指法律專業(yè)知識,還包括各種各樣廣博社會知識與社會經驗,對社會生活的經驗也是法官處理好案件的基礎,法律是一項專業(yè)性非常強的社會工作,離開專業(yè)知識從根本上就不具備做法官的最起碼條件;二是良好的認知水平,包括認識、判斷、推理案件的能力,具體而言是快速領會案件基本情況,把握案件雙方爭執(zhí)焦點,并準確做出誰是誰非的判斷的能力;三是良好的道德水準,就是說在認識案情,把握案件所適用的法律后,真正按照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處理案件,做到不偏不倚,問心無愧;四是法官對案件處理的適當性,因為法律往往可以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在這一范圍中,無論法官如何選擇都是符合法律的,也是合法的,這時如何對案件作出適當?shù)呐袥Q就顯得特別重要;五是法官本人對法律的尊重程度與忠誠程度,這里著重強調的是法官絕不能將法律當做為自己在社會上謀取便利的工具。
法官是一種特殊的職業(yè)群體,其特殊之處在于法官被譽為司法公正的守護神、社會正義的化身。法官的個性是法律實現(xiàn)過程的潤劑。如果說司法審判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那么法官就是這最后一道防線的“守門人”,倘若能放松對“守門人”的束縛,為他創(chuàng)造更加廣闊的自由空間,讓他“頭頂是燦爛的星空,心中是崇高的道德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