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崔文茂 ]——(2012-10-12) / 已閱3590次
談關于審理上訴案件
北安市人民法院—崔文茂
上訴案件的審理程序,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57條的規(guī)定,首先應依照第二審程序的規(guī)定進行審理,第二審程序無規(guī)定的,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這表明上訴案件的審理程序與第一審普通程序既有聯(lián)系又有區(qū)別。
一、審理前的準備工作
第二審人民法院收到每一審人民法院報送的上訴案件后,在開庭審理前,應做好以下幾項準備工作: (一)組成合議庭,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必須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這是由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及上訴案件的特殊性決定的。當事人提起上訴的案件,既是上訴人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還有爭議,且案情較為復雜,又是上訴人不服一審判決,認為一審法院的裁判認定事實錯誤,或適用法律不當。因此,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不僅要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爭議重新進行審理,還負有審查監(jiān)督每一審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是否正確的任務。所以,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必須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更不能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先由一個審判員審理上訴案件,僅在評議時有合議庭成員參加或判決書上有合議庭成員的署名,這種“先獨后合”的現(xiàn)象不利于正確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予以糾正。(二)審閱案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合議庭成員在開庭審理前,應認真審閱案卷材料,這是合議庭熟悉案情的第一步。審查案卷的任務:一是進一步審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資格,以及上訴是否超過上訴期間,如發(fā)現(xiàn)上訴主體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超過上訴期的,應裁定駁回其上訴。對于上訴狀有欠缺的,應通知其補正。二是審查上訴請求、答辯主以及案卷的其他材料。審查的重點是與上訴請求有關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jù)是否充分、確鑿,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通過審閱案卷,以明確哪些案件事實是清楚的,哪些問題需要進行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后才能查清楚。合議庭根據(jù)案情的需要,進行必要的調查和詢問當事人,以進一步查明案情。
二、上訴案件的審理范圍
《民事訴訟法》第151條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對當事人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所謂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是指證明和確認上訴請求能否成立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包括上訴人在一審中提出的事實和證據(jù),以及在上訴審中提出的新的事實和證據(jù)。上訴請求的法律適用,包括原審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對民事訴訟法的適用是否正確,以及對案件裁判所適用的實體法是否正確。
民事訴訟法的這一規(guī)定,與民事訴訟法(試行)關于第二審人民法院必須全面審查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不受上訴范圍限制的規(guī)定不同。第二審人民法院只審理上訴人提出的上訴請求及有關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對上訴人未提出異議的原審裁判所認定的事實的權利義務,一般不予審查,這是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但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被上訴人在答辯中要求或者補充第一審判決內容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心不予審查。
三、上訴案件的審理方式
(一)開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以開庭審理為原則,不開庭審理為例外。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一般都應傳喚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開庭調查、辯論,并在此甚而上進行合議庭評議和判決。這對上訴案件的正確裁判是必要的,所以民事訴訟法把開庭審理作為原則予以規(guī)定。(二)逕行判決,第二審法院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后,認為案件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只是定性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案件,可以在詢問當事人后逕行裁判。這一說明逕行判決不同于書面審理,合議庭仍然要詢問當事人,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在查清案件事實后,合議庭才能直接作出判決。根據(jù)《意見》第188條的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下列上訴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52條的規(guī)定逕行判決、裁定:一是一審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作出裁定的案件;二是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案件;三是原審裁判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案件;四是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需要發(fā)回重審的案件。
四、上訴案件的調解
法院調解是民事訴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它貫穿民事審判程序的始終,所以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也可以進行調解。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上訴案件過程中,可以根據(jù)雙方當事人自愿原則進行調解。經(jīng)調解達成協(xié)議后,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由審判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所謂“視為撤銷”,可以理解為調解書生效后,原一審判決等于被撤銷而失去其效力。在二審調解中,當事人雙方可以一上訴請求范圍內的實體問題進行調解,也可以對一審判決認定的而上訴人未提出異議的實體問題進行調解。因為一審裁決未生效,當事人有權對此進行處分。
《意見》第182條至第185條規(guī)定,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jīng)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fā)回重審。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自愿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fā)回重審,但發(fā)回重審的裁定書不列應當參加的當事人。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一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加行起訴。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jù)當事人自愿的原則,與子女扶養(yǎng)、財產(chǎn)問題一并調解,調解不成的,發(fā)回重審。當事人在二審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根據(jù)《意見》第191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對雙方達成的和解協(xié)議進行審查,并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因和解而是申請撤訴,經(jīng)審查符合撤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