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文剛 ]——(2003-8-27) / 已閱16925次
民事案件簡易程序審理的適用
民事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簡便易行的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法中規(guī)定的簡易程序,是我國人民司法工作的優(yōu)良傳統(tǒng)和成功經(jīng)驗的總結。早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創(chuàng)立的馬錫五審判方式,就以訴訟程序簡單而深受廣大群眾的歡迎。在以后各個時期的司法實踐中,我們繼承和發(fā)揚了老解放區(qū)的優(yōu)良傳統(tǒng),不斷發(fā)展和完善了簡便易行的訴訟程序制度。民事訴訟法正是科學地總結了人民司法工作的經(jīng)驗,并在民事訴訟法(試行)的基礎上對簡易程序又作了若干調(diào)整、補充,從而使這一程序更加完善。
現(xiàn)代社會普遍關注和人民法院工作的一個永恒的主題——司法公正,最終落實到審判質(zhì)量上。據(jù)統(tǒng)計,筆者所在的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占民事案件總數(shù)的90%左右?梢哉f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質(zhì)量,左右著人民法院的整體質(zhì)量,因此,對如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探討,不無意義。
一、簡易程序的重要意義
簡易程序是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簡化,相對第一審普通程序而言,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有著以下重要意義:1、便于當事人訴訟。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許多地區(qū)交通不便,這些客觀情況給人民群眾進行訴訟造成一定困難。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有效地為當事人減輕訴訟往返之勞,節(jié)省人力、財力和時間,使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及時得到解決,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及時受到保護,有利于調(diào)動人民群眾工作和生產(chǎn)的積性。2、便于人民法院辦案。民事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簡單民事案件。在近年來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的情況下,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與適用普通程序相比,簡化了許多程序和手續(xù)。這就使一大批簡單的民事案件得到了及時的處理,從而提高了人民法院的辦案效率,使人民法院能夠集中精力更好審理重大、復雜的民事案件,保證辦案質(zhì)量。3、有利于緩解審判力量與審判任務不相適應的矛盾,及時化解糾紛,有效地防止矛盾的激化。4、有利于培養(yǎng)、鍛煉和提高審判人員獨立思考的決策能力和處理突發(fā)事件的應變能力。總之,正確把握簡易程序,是最現(xiàn)成、最簡便、最快捷、最直接的提高辦案效率的方法之一。
二、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和范圍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簡易程序適用的范圍包括兩個方面:1、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僅限于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包括基層人民法院臨時派出的審判組織,也包括基層人民法院在區(qū)、鄉(xiāng)、鎮(zhèn)常設的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其審判活動以及所作出的判決、裁定與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及其作出的判決、裁定具有同等效力。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僅限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是指雙方當事人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jù),無須人民法院調(diào)查收集證據(jù)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如果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事實比較復雜,涉及人和事太多,人民法院需要花相當多的時間和精力,才能查明全部案件事實的,就不能適用簡易程序。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受者,關系明確,不需要通過其他事實去認定,雙方當事人對此也無異議或者重大分歧。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議無原則分歧,人民法院不需要做大量工作來澄清事實、消除分歧。上述三個條件,是互相聯(lián)系、不可分割的,三個條件必順同時具備,才能構成簡單的民事案件。正確識別簡單民事案件,是正確適用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是正確適用簡易程序的基礎,如果將非簡單的民事案件視為簡單民事案件,就會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影響辦案質(zhì)量。因此,正確理解和把握以上三個條件是非常重要的。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二、三款的規(guī)定,發(fā)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已經(jīng)按照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由合議庭進行審理,但已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否發(fā)生了情況變化,都不得改用簡易程序審理。上述是法律明文禁止、絕不能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此外,院長、庭長、審判員認為案件事實不清、法律關系復雜、爭議較大、社會各界關注且又認識不一的案件,或由于立法滯后、法律規(guī)定不明確、甚至無法律規(guī)定的也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筆者認為,除以上情形外,都可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三、簡易程序的特點
簡易程序的特點,重在一個“簡”字。但在適用簡易程序時,要注意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1、起、應訴立案手續(xù)要簡!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鶎尤嗣穹ㄔ夯蛘咚沙龅姆ㄍタ梢援敿磳徖,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按照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guī)定,對適用的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當事人的起訴方式,無論是口頭起訴還是書面起訴,不能限制,也不能附加任何的條件,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guī)定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當事人的起訴方式規(guī)定一般應是書面的,僅對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例外,允許口頭起訴。筆者認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原告無論是口頭起訴還是書面起訴,只要是原、被告同時到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并且是決定當即審理,只要被告不要求書面答辯,就無須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由審判人員在開庭前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并由原、被告在庭審中直接口頭控辯。這樣可以減少法院轉送起訴狀副本(或口頭起訴要點)、答辯狀副本的時間。只有在原、被告不是同時到法庭解決糾紛,或者被告明確表示不同意在答辯期內(nèi)解決糾紛的,才存在通知被告應訴并向其送達起訴狀副本。如被告要求書面答辯或雙方任何一方要求給時間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則應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予以準許。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是否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可因案而異,不搞一刀切。
傳喚當事人的方式要簡。要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人民法院可以采用書面通知(包括一方當事人代通知回去轉干部交另一方當事人)打電話或請基層干部、群眾捎口信的方法傳喚當事人、代理人、證人到庭。但遇到一方當事人拒絕到庭時,則必須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款和有關送達的規(guī)定,用傳票傳喚,否則不能適用拘傳、按撤訴處理和缺席判決。有的同志認為,適用簡易程序不能采取缺席判決,理由是缺席判決規(guī)定在普通程序的有關條款中。筆者認為,這種理解是片面的。因為從整部民事訴訟法序列上看,簡易程序雖是一個獨立的審判程序,但并不是完整的第一審程序。它的規(guī)定簡單、原則和很不完整。如對起訴的條件、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的某些方面、案件的中止終結判決和裁定等等都無具體規(guī)定。因此不能說明簡易程序章節(jié)中沒有特別的規(guī)定,則應本著總則指導分則的原則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立法精神(即除了不受限制的條款外,就是要受普通程序的其他條款限制)受總則和普通程序中有關條款的約束。
庭審的方法要簡。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必須按照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程序分階段進行,從開庭準備、法庭調(diào)查、法庭辯論到評議宣判,一個環(huán)節(jié)也不能少,保證執(zhí)法的公正嚴肅。那么,適用簡易程序是否可以隨而便之任意操作呢?回答是否定的。適用簡易程序,原則上來說,也應在總體上按照普通程序的順序進行。那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又如何簡化庭審的方法呢?筆者認為,重點應當放在正確理解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guī)定的精神上。筆者理解,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可以不受提前三日的限制,可以隨時傳喚。公開審理的,可以張貼公告,也可以不張貼公告,應視個案而定,由人民法院自行決定,有的人認為公告是公開開庭審理案件的標志,不張貼公告就不公開開庭審理,這是對法律的誤解。適用簡程序審理的都是事實比較清楚、權利和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民事、經(jīng)濟案件,無須過多調(diào)查即可認定。在具體操作庭審時,雙方當事陳述后,即可由審理員歸納、核對雙方當事沒有爭議的事實,然后僅對爭執(zhí)的焦點,由雙方舉證、質(zhì)證、辯證。法庭調(diào)查和法庭辯論可融為一體。調(diào)查后進行辯論后又可恢復法庭調(diào)查,大辯論套小辯論,邊調(diào)查、邊質(zhì)辯、邊篩選異同,邊歸納認證。不局限于普通程序規(guī)定的順序。這樣可以大大地縮短庭審時間,提高效率。
四、理順關系、走出適用簡易程序認識的誤區(qū)
當前在適用簡易程序的問題上,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主要受兩種傾向的影響。一些人認為現(xiàn)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范圍太寬,影響了案件審判質(zhì)量,認為應當加以限制;而一些人則認為審判方式改革,還應擴大簡易程序適用的范圍,只有這樣才能緩解案多人少的矛盾,解決老百姓的告狀難。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范圍究竟是寬了窄了,筆者認為,只在理順以下幾個關系,就可以寬窄相宜。
首先,要正確認識和處理好案件質(zhì)量和效率與適用簡易程序的關系。筆者認為,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固然是人多智慧多,但并非必然導致案件質(zhì)量高。而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雖有點勢單力薄之嫌,但也不必然案件質(zhì)量低。審判質(zhì)量的高低,從內(nèi)部因素來說,關鍵在于審判人員素質(zhì)以及執(zhí)法的監(jiān)督體制是否健全。案件的質(zhì)量和效率與運用什么程序沒有必然的聯(lián)系,更不具有排他性。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要有質(zhì)量和效率的必然聯(lián)系;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同樣要有質(zhì)量和效率。那種認為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質(zhì)量應該高,效率低點沒關系,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效率應當高。質(zhì)量低一點也可以的認為是錯誤的。無論適用何種程序審理案件,都應以事實為依據(jù),法律為準繩,保證質(zhì)量,提高效率。而且,也只有保證了質(zhì)量的效率才是真正的效率。
其次,要正確認識和處理案件多、任務重、審判力量不足與適用簡易程序的關系。適用何種程序審理案件,只能以案件難易情況作為客觀標準,決不能因任務重、審判力量不足就無限制地擴大適用簡易程序的范圍。否則,欲速不達,損害執(zhí)法的嚴肅性。
再次,要正確認識和處理好調(diào)解和判決與適用簡易程序的關系,調(diào)解和判決是結案的一種方式,與適用什么程序沒有因果關系。只要當事人自愿,適用普通程序依法調(diào)解,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也要依法調(diào)解,在調(diào)解不成立時,無論運用普通程序還是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都無例外地適用判決。那種把結案的方式與適用何種程序亂加聯(lián)系,或者認為適用普通程序可以少做調(diào)解工作,適用簡易程序應當多做調(diào)解工作同樣都是錯誤的。
第四,要正確認識和處理審判方式與適用簡易程序的關系。
最后,要正確認識和處理好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與運用簡易程序的關系。審判委員會是我國人民法院特有的一種審判組織形式,人民法院組織法規(guī)定,審判委員會的任務是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復雜的案件,都是事實清楚、權利和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因此,一般來說,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應是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范圍,審判委員會可以把主要精力用于討論和解決有關審判工作的其他重大問題。
開擴思路、更新觀念,理順關系、走出誤區(qū),大膽、正確地適用簡易程序,是深化庭審方式改革的重要內(nèi)容,也是實現(xiàn)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當前,應把推行獨任審判法官資格、選用制和錯案追究責任制等一系列改革措施貫穿到適用簡易程序當中,明確各自權、責,使簡易程序的適用更加規(guī)范、科學和高效。
陳文剛 蘭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