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學 ]——(2003-8-14) / 已閱17587次
“有償新聞”本質是賄賂
(西南政法大學 李學)
在我國當今的新聞界中出現(xiàn)了“有償新聞”這種新聞道德失衡與錯位的現(xiàn)象,大量直接或變相的有償新聞不時出現(xiàn)在電視、電臺、報紙中,一方面嚴重損壞了新聞媒體代表社會公眾的良好形象,另一方面也損害了媒體自身的形象與信譽。從法律角度來說,這種行為還經(jīng)常導致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由于我國新聞的立法的沿未完善,目前我們只是較多的采用道德勸誡和行政處罰來遏制這一現(xiàn)象,現(xiàn)在我們需要做的是為相關法規(guī)的建立提供確有價值的理論思考。
一、“有償新聞”的概念及種類:
有償新聞就是指某些企業(yè)單位或經(jīng)營者個人為了宣傳自己的產(chǎn)品或服務而想方設法在一些媒體上上鏡頭、占版面等,以新聞報道的形式給自己做廣告,而給予記者或編輯以物質利益需求的違法行為。
有償新聞按“有償”形態(tài)可分為以下七類:
1.接受勞務費、誤餐費等形式的紅包、禮金、有價證券,獲取各類消費、好處,以及可能會影響到公正采訪和報道的禮品,如:餐飲、娛樂、為親友解決工作問題等,這些無疑是最為典型的有償新聞行為;
2.以新聞為誘餌換取經(jīng)營利益(如廣告、發(fā)行)或贊助;
3.以內(nèi)參、曝光等為要挾,迫使對方提供錢、物、等好處;
4.參加被采訪單位、個人安排的在營業(yè)性歌廳、舞廳、夜總會等公共娛樂場所的娛樂活動
5.利用發(fā)布新聞報道謀求外單位住房、房屋裝修、制作家俱、旅游邀請、以及占用對方交通工具;
6.向被采訪單位提出為個人或親友謀私利提供便利條件
7、到被采訪單位報銷應由個人承付的票據(jù)
只要搞“有償新聞”,在正常的新聞報道工作中就會演變?yōu)橐环N特殊的“權錢交易”。行賄索這種關系,同賄在本質上是一樣的。
二、賄賂犯罪的概念及特點: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
可見,受賄與行賄,二者相輔相成、密不可分,如果沒有行賄,就不可能有產(chǎn)生受賄,那么沒有受賄,也必定沒有受賄。賄賂案件的實質是權力與權利、權益、金錢的一種交易,以權易利、易益、易錢,以利、以益、以錢去習權。因此,賄賂案件也是一種嚴重的經(jīng)濟犯罪行為。它的危害不僅是在經(jīng)濟領域內(nèi)給國家、集體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嚴重的損失,而且也損害了黨和國家的威望,嚴重危害著改革開放,經(jīng)濟體制的改革和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發(fā)展的順利進行,破壞了社會主義經(jīng)濟秩序,嚴重毒害和腐蝕人們的思想。
三、“有償新聞”具有以下特征:
⒈“有償新聞”的客體是新聞工作人員公務行為的廉潔性,因索取他人財物而侵犯公務行為的廉潔性的同時,還侵犯了被迫交付財物的人的財產(chǎn)權利。
⒉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非法提供便利的行為。
首先,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新聞專題或新聞報道的權力所形成的便利條件。
其次,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而為他人提供其利益的行為之一。所謂“索取他人財物”,即索賄,是指行為人在職務活動中主動向他人索要財物,包括向他人勒索財物。所謂“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提供利益”,是指在行賄人主動向行為人提供財物時,行為人不予拒絕,而予以非法接受,并許諾、著手或已經(jīng)在其職務活動中為行賄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其中,許諾的方式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總之,“有償新聞”這一非法行為的構成必須同時具備“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和“為他人謀取便利”兩個要件。
⒊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新聞記者、編輯等新聞工作人員及相關負責人。
我國《刑法》第九十三條對國家工作人員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即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由上可知,新聞記者應當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范疇,他們?yōu)樾侣劽襟w部門采訪、編輯等都是公務行為、是代表國家所進行的活動。在新聞記者所擁有此身份的前提下,其活動是建立在國家賦予新聞單位獨立性、唯一性的,因此有償聞就是他們利用這種權利之便,為相對人提供的服務。顯而易見,這種行為觸犯的法條當然就是受賄罪了。
⒋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在索取賄賂時,行為人主觀上有具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故意。在收受賄賂時,行為人主觀上不僅具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故意,而且具有為他人提供便利的意圖。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并不具有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故意(如對行賄人的賄賂行為確實不知情、或者雖然礙于情面當時被迫收下賄賂,但準備事后交公或退還行賄人的),或者雖然主觀上有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故意,但自始就沒有為他人提供不當利益的故意的,均不構成“有償新聞”的違法行為。
四、結語:
我們現(xiàn)在只有認識到有償新聞的本質,才能有利于提高人們抵制有償新聞的自覺性、有利于更有效地推進改革,找到杜絕有償新聞相適應的辦法。
我們認為,并不是所有的有償新聞都是違法的,在這其中的有些新聞是屬于職業(yè)道德范疇及獎勵公民提供新聞線索的內(nèi)容。只有當記者收了紅包,并按照當事人的意愿寫出了相應新聞報道且在報上刊出,。要杜絕有償新聞的出現(xiàn),還應當從行業(yè)自律和追究媒體乃至個人法律責任以及通過完善我國對新聞媒體領域的立法等措施同時著手進行,才能有效遏制有償新聞,凈化秩美好的新聞空間。
(約2225字)
作者簡介:李學,重慶·西南政法大學法學系2000級本科3班
(通信地址:重慶市九龍坡區(qū)楊家坪民主四村28棟32號,郵編:400050,聯(lián)系電話:023-68440230,E-mail::lixue0604@cta.cq.cn)
歡迎來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