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芬 ]——(2003-7-13) / 已閱11293次
高考成績的發(fā)布與服務行政
胡 芬
近來,有關各省高考成績的聲訊臺收費發(fā)布的問題引起了社會的關注。高考成績的發(fā)布途徑通常有郵遞、聲訊臺發(fā)布、網上查詢。聲訊臺發(fā)布最為方便、迅捷,但收費最貴,考生頗多怨言。有報道指出,在今年6月5日,在江蘇省招辦的主持下,江蘇電信、聯(lián)通和移動三家電信企業(yè)參與了高考分數(shù)發(fā)布權競標會。江蘇移動公司表示,如果中標,自己愿意將短信查分獲取的直接收入全部交給省招辦。江蘇電信公司則開出120萬元的高價,一舉中標。江蘇省招辦表示,招標費用將全部用于彌補全省各市招辦高考防非典費用缺口和高考閱卷工作,“絕不挪作它用”。此做法引發(fā)了社會各界廣泛爭議。支持者認為,競標是市場經濟的手段,具有公開、公平、公正的優(yōu)勢。此舉既解決了高考信息查詢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改進了工作,又增加了招生工作的經費來源,一舉兩得。反對者認為,江蘇省招辦作為國家機關,只有履行職責、做好招生工作的義務,沒有將全體考生共同形成的公共信息作為商品出賣、牟取利益的權利。中標的電信企業(yè)必然以自己的信息查詢服務收入彌補競標支出,因而招辦的競標收入實際還是來源于考生及其家庭,自己參與形成的信息,自己還要花錢才能獲悉,于情于法都是不通的。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憲法行政法研究室主任周漢華說:“一個區(qū)域考生的高考分數(shù)實質是一種公共信息。公共信息雖然掌握在政府手中,但它屬于公眾;政府有公布的義務,決沒有把它作為謀取利益的資源而任意處置的權力。從這個角度看,江蘇省招辦利用手中的公共信息資源謀取利益,是不正當?shù)。?br>
政府公共行政活動的目的是為公眾提供服務,不能利用行政機關的優(yōu)勢營利,其行政活動應當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則。對以招標競爭的方式出讓高考成績的聲訊發(fā)布權是否合法、合理的問題,首先,我們所要明確的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否收取聲訊發(fā)布高考成績的費用、收費是否有違行政的目的?現(xiàn)代國家與公民的關系是一種服務與合作、信任與溝通的關系,國家行政也應該是服務行政,行政機關和公民之間的關系的一種服務與合作的關系。行政活動作為一種公共服務行為,是行政主體對公共利益的一種集合、維護和分配。那么,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盡可能的提供服務來滿足考生的需求,為考生服務是其職責的要求。是否收費與行政的服務目的是一種什么關系呢?實際上,教育行政部門免費的服務是由社會公眾承擔費用,因為教育行政部門的經費來源于國家財政,也就是全體公民交納的稅收、規(guī)費;收費的服務則是由服務對象自己承擔費用的。公民是國家權力的實際享有者,也是社會公共負擔的承擔人。高考考生是公民中的一部分,組織考試以及郵遞發(fā)布成績所需的費用并不為社會公共所負擔。畢竟,我國的義務教育還未普及到高中階段,所以需要考生交納高考所需費用,此費用并不包括以最快的方式——聲訊發(fā)布成績?忌刑崆暗玫椒謹(shù)的需求,而提前公布是有成本的。這一成本理應由查分者自己負擔,不應為教育行政部門、即社會負擔。當考生希望以最快的方式獲得成績時,應當支付此費用,但其支付的費用應當僅限于成本。因此,考生考試所需的費用應當由個人承擔,不是由社會公眾負擔,教育行政部門收取考生考試費用是正當?shù),通過聲訊發(fā)布成績收取成本費也是正當?shù),這與行政的服務目的并無違背。
這里涉及到一個問題,高考成績信息是公共信息,抑或是屬于隱私權范圍的個人記錄?對此,有學者發(fā)表了不同的觀點,如前提到的周漢華老師認為,高考分數(shù)實質是一種公共信息,雖然掌握在政府手中,但它屬于公眾;政府有公布的義務,決沒有把它作為謀取利益的資源而任意處置的權力。有的學者認為,高考成績信息不是公共信息,是個人的信息,除行政機關用于執(zhí)行行政活動所必須的使用、如高考錄取工作等外,在沒有得到其本人同意以前,不能用于其它目的。本人認為,政府作為服務于民的機關當然不能營利。是否公共信息都不影響教育行政部門對聲訊查詢的收費,收取成本費用是正當?shù),因為不論是對公共信息的查詢還是對自己的個人記錄的查詢,都是應當由查詢者自己付費的。例如,根據美國的《情報自由法》,對公共信息資源的申請查閱,為了節(jié)約財政開支,政府也不負擔行政機關對私人提供文件的費用,這項支出是由行政機關向申請文件的人征收的。這項費用包括:檢索費、復制費和審查文件是否可以公開和應當刪除的部分的服務費。這三種費用在適用上有所不同,但在計算和收取上遵守共同的原則:只能收取直接的費用,不能收取間接的費用。對個人記錄,根據美國的《隱私權法》,個人要求得到自己的記錄,也必須按照行政機關所規(guī)定的程序和交納復制的費用。
其次,既然教育行政部門聲訊發(fā)布成績是應當收成本費的,那么以招標競爭的方式出讓高考成績的聲訊發(fā)布權是否合法、合理?當教育行政部門自己沒有聲訊發(fā)布的能力,考生又有聲訊發(fā)布成績的需求時,教育行政部門需要借助聲訊臺來為考生服務。而聲訊臺是營利型的企業(yè),它所追求的是其個體的經濟利益,而不是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要作到聲訊發(fā)布,可能有的方式包括:(一)由聲訊臺提供給考生免費查詢。那必然應由教育行政部門支付給其發(fā)布費,然而發(fā)布成績費用是由服務對象自己負擔的,那么教育行政部門必然在收取的考務費增加這一部分?刹⒉皇敲恳粋考生都愿意為提前獲得高考成績而付費,畢竟,正常的郵遞費用低,有的偏僻地方的考生難以打電話。何況晚一點知道成績并不影響高考結果的。所以這一方式并不可取。(二)某聲訊臺從教育行政部門購買考分信息,給考生提供收費查詢服務,有的是愿將所獲直接收入(即除開成本)交給教育行政部門,如前所述的江蘇移動公司。有的是通過招標競爭的方式以支付給教育行政部門最高價獲得高考成績的聲訊發(fā)布權,如江蘇電信公司開出的120萬元的高價競標費。此時,聲訊臺交給教育行政部門的直接收入或競標費都是來源于查分的考生。行政的目的并不是為了獲利,如此一來卻構成了實際的獲利,即使所獲的收入依然用于教育行政活動也是不合法的,因為這實際上是要求查分的考生在交納了考務費用后,還要為其它的行政活動承擔費用,那是將社會公共負擔加在他們身上了。只要是加以負擔的行政征收都是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的,因此,這一方式顯然的不合法。
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教育行政部門在高考成績的聲訊發(fā)布上怎樣才能做最大限度的實現(xiàn)行政活動的服務目的呢?筆者認為,聲訊臺有多家,以公開招標的方式選擇某聲訊臺發(fā)布高考成績是可取的,是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則的。聲訊臺作為企業(yè),向查詢者收費肯定是必然的,聲訊發(fā)布需要成本,它還要盈利。因此,應當由教育行政部門免費向聲訊臺提供高考成績信息,以公開招標的方式選擇某聲訊臺發(fā)布高考成績,但政府在選擇中標者時,不是以出價給自己最高的為中標,因為高價最后是由考生支出的,中標者應當是以最低的價格為考生提供查詢服務的。這樣,教育行政部門既能為考生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聲訊臺也能夠合理盈利,查分的考生也能夠以最低廉的價格得到快速查分。真正做到依法行政、行政公開,實現(xiàn)行政活動服務于公眾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