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尹芬 ]——(2003-6-22) / 已閱15706次
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及被告認罪案件簡化審理的若干問題初探
江西省蓮花縣人民機察院 尹 芬
江西省蓮花縣人民法院 李俊敏
今年三月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聯(lián)合發(fā)布了《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和《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這兩個文件的公布,對于切實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確保司法公正,提高訴訟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兩高”和司法部聯(lián)合制發(fā)這兩個文件的最終目的是深化庭審方式改革,促進刑事訴訟制度的完善,有針對性地解決了庭審重點不突出,庭審質量和效率不高等問題。它的作用表現(xiàn)在強化了庭審功能,同時節(jié)約司法資源、減少訴訟成本、充分尊重被告人的選擇權、減少訴累,促進司法人員和律師素質提高,推進司法體制改革。下面,筆者就具體操作這兩個文件所遇到的情況談一些看法。
一、簡易程序適用條件
(一)法定條件
按照兩高、司法部發(fā)布的《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下列公訴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1、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
2、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3、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
對第三點“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案件。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的理解,按照刑法分則對法定刑規(guī)定判處三年以下的案件,只要符合以上三點的要求,排除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人民檢察院就可以建議適用簡易程序。
(二)參照條件
對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包括三年)的公訴案件,可不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筆者認為根據(jù)案件情節(jié),有無法定從重從輕的條件,對有些案件還是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因為,簡易程序適用的條件之一是指“有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就要求辦案人員對案件被告人的刑期做出一個恰當?shù)念A測,當然辦案人員做出判斷是要有根據(jù)的,首先要熟悉案情,其次就是要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對案件事實、情節(jié)予以認定,再看有無法定的從重從輕條件,最后決定能否適用簡易程序。比如,筆者在辦理一起搶劫案時,主犯被抓后先被判三年有期徒刑,事隔一年本案被告人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公安機關將被告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根據(jù)情節(jié)被告人屬從犯,筆者認為本案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因為主犯已判三年,本案被告屬從犯,又有自首情節(jié),具有法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條件,依法有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于是建議適用簡易程序,被法院采納,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因此,對于法定期刑在三年以上的案件,不是必須都適用普通程序,對于案情簡單,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條件的案件也可以考慮適用簡易程序。
二、對適用簡易程序的公訴案件如何發(fā)揮監(jiān)督職能
人民檢察院的職能是法律監(jiān)督,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可以有效地簡化庭審環(huán)節(jié),減少重復勞動,提高訴訟效率,節(jié)省人力、物力,是深化刑事庭審方式改革的具體體現(xiàn)。但是,一般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公訴機關不派員參加,對整個庭審情況不詳知,相對削弱了監(jiān)督力度,怎樣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保障司法公正成為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筆者認為,首先在審查起訴階段,辦案人員在詢問受害人及訊問被告人時應告知其在訴訟階段所享受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使被告人能夠充分的享有自己應得到的合法權利和履行法律義務,如果權益被剝奪時,被告人能夠據(jù)法力爭,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其次,在公訴機關適用簡易程序移送法院起訴時,應當制作公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在公訴意見書里公訴人可就案情造成的危害結果,被告人有無從重從輕法定或酌情的情節(jié),發(fā)表自己的意見和建議供法官參考,這樣一方面可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可以促使法官公正執(zhí)法。第三,對于法院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檢察院應征詢被告人意見,若被告人認為適用簡易程序裁判結果會對其不利,則不能適用,或者檢察院應派員出席法庭。第四,由于被告人人身自由被限制,其對證據(jù)情況并不很清楚。因此,對于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被告人,應賦予其適用普通程序的請求權,以充分保障其訴訟權利的行使。第五,目前,適用簡易程序的公訴案件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的很少,這不符合刑事訴訟控辯原則,主審法官一身兼二職,不符合法官中立原則,易增加不公正的可能性,因此,在一般情況下,檢察院應派員出席法庭,應將不派員出席法庭作為例外。
三、適用普通程序簡易審中遇到的問題
普通程序簡化審理是庭審制度改革的一項重大突破,既能保證訴訟程序的正常運行,又能節(jié)約司法成本,同時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但在適用簡易審的過程中,對于多被告認罪(對起訴書指控犯罪無異議),但相互之間互相推諉,避重就輕的案件,怎樣處理?筆者認為對此類案件就不能一概簡化或者省略對被告人的訊問,因為各被告人雖然認罪,但牽涉到量刑時刑罰有重有輕,各被告人鑒于各自心理原因對相互之間所起作用說法不一致,在庭審時,往往會出現(xiàn)你推我,我推你的現(xiàn)象,誰都希望自己是從犯,都能得到從輕處理,避重就輕隱瞞自己的某些犯罪情節(jié),就不可避免了。究竟誰在犯罪時起了主要作用,在法庭調查時應當查清,那么,分別訊問被告人就顯得很重要。通過訊問被告人結合其他證據(jù)材料,使合議庭成員能夠詳細了解案情,同時揭穿被告人說謊和隱瞞的犯罪情節(jié),查明各被告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從而有助法官公正斷案,保障司法公正。
四、對于適用兩個若干意見的案件應提高當庭判決率
適用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簡化審理的目的之一就是提高訴訟效率,防止案件久辦不結,如果只強調簡化庭審環(huán)節(jié),縮短庭審時間,而對判決時間不做限制,就不能達到提高訴訟效率的目的,適用兩個《若干意見》的案件,都是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被告人認罪的案件,法官在斷案時應該說沒有難度,完全可以做到案件當庭判決,但在實踐中,當庭判決的案件很少,就某縣的情況來看,1-5月份共移送法院起訴的刑事案件37件,適用簡易程序15件,當庭判決的案件只有1例。如果開庭之后,不及時宣判,還是按普通程序的期限判決,就沒有真正的提高訴訟效率。兩個若干意見的公布,一般都要求當庭判決,這樣才有利于司法公開、公正,有利于司法人員和律師業(yè)務素質的提高,所以對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簡化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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