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錢貴 ]——(2011-10-25) / 已閱5367次
淺析選民資格案件
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錢 貴
選民資格案件,是指公民對選舉委員會公布的選民資格名單有不同意見,向選舉委員會申訴后,對選舉委員會就申訴所作的決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政治權利。根據(jù)選舉法的規(guī)定,選舉前,應當按選區(qū)進行選民登記,并在選舉日前30日內公布選民資格名單,發(fā)給選民證。公民對選舉委員會公布的選民資格名單有不同意見,可以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對申訴必須在3日內依法作出決定。申請人如果對申訴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公民對選民資格名單有不同意見,有指公民認為選舉委員會公布的選民資格名單有錯誤,如應當列入選民資格名單的人沒有列入,不應列入選民資格名單的人卻列入選民資格名單。根據(jù)選舉法規(guī)定,我國公民中有兩種人沒有選民資格:一種是未滿18周歲的公民,一種是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此外,無法行使選舉權的精神病患者,不能列入選民資格名單。如果公民認為選舉委員會公布的選民資格名單有錯誤,就可依法申訴并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最后由受訴人民法院來判決某公民有無選民資格?梢,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是通過審判程序解決選舉委員會公布的選民資格名單有無錯寫、漏寫的問題,不解決對有破壞選舉的違法犯罪行為予以制裁的問題。對于破壞選舉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根據(jù)選舉法和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按照刑事訴訟程序處理。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我國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項參與國家事務管理的莊嚴的政治權利。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的意義就在于,保護有選舉資格的公民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使他們能夠依法參加選舉活動,行使神圣的選舉權利,選舉自己的代表管理國家事務。同時也使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人不能非法參加選舉,從而保障選舉工作的順利進行。
選民資格案件的審理程序包括:
(一)起訴,根據(jù)選舉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公民對選舉委員會公布的選民資格名單有不同意見,應當先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應在3日內對申訴作出決定。申訴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選舉日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訴。選民資格案件的起訴人既可以是選民本人,也可以是有關組織或其他公民。
(二)管轄,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64條的規(guī)定,選民資格案件,由選區(qū)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這樣規(guī)定不僅方便公民起訴,而且便于受訴人民法院與選舉委員會取得聯(lián)系,及時向選舉委員會和有關公民進行調查,查明情況,做出正確的判決。
(三)審理和判決,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只能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不能實行獨任制和陪審制。這是因為選民資格案件關系到公民的政治權利問題,必須嚴肅、慎重對待。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65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后,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否則就不能保障公民選舉權的行使和選舉工作的順利進行。人民法院在充公聽取意見,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評議和判決。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應當在選舉日前送達選舉委員會和起訴人,并通知有關公民。判決書一經(jīng)送達立即發(fā)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