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懷德 ]——(2000-9-1) / 已閱3437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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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告知的方式。聽證前的告知通常采用三種方式:一是書面直接送達,二郵寄告知,三是公告送達。我國《行政處罰法》未作規(guī)定,但各地及各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法的具體辦法除規(guī)定上述三種送達方式外,還包括委托送達,口頭告知(但要記入筆錄)等。
四、案卷排他性原則
案卷排他性原則是指行政機關(guān)按照正式聽證程序作出的決定只能以案卷為根據(jù),不能在案卷以外,以當事人未知悉和未論證的事實為根據(jù)。目的是保障當事人有效行使陳述意見的權(quán)利和反駁不利于已證據(jù)的權(quán)利。法院也只能以案卷中的記錄為根據(jù),審查行政決定合法與否,行政機關(guān)也可以以此為由排除干擾,獨立作出決定。我國《行政處罰法》第42條第1款第7項規(guī)定:"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但沒有規(guī)定聽證筆錄在決定中作為唯一依據(jù),甚至對該筆錄在處罰決定的作用也只字示提。各地各部門的聽證實施辦法對此作了一定補充。如《上海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試行規(guī)定》第26條規(guī)定:"聽證筆錄應當作為行政機關(guān)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jù)"。《勞動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guī)定》第16條規(guī)定:"勞動行政部門不得以未經(jīng)聽證認定的證據(jù)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jù)"。
目前爭議的問題是:聽證筆錄在行政決定中的作用是什么?一種觀點主張應全面借鑒吸收案卷排他性原則,特別是吸收其精髓,"行政機關(guān)認定的事實和理由應是當事人所知悉并經(jīng)其辯論的;如果行政機關(guān)采用聽證筆錄以外的事實和證據(jù),應當提供當事人知悉和辯論這些材料的機會"。(16)
也就是說,聽證筆錄應當作為行政決定的主要依據(jù)。
另一種觀點認為,聽證筆錄只能作為行政決定的依據(jù)之一,因為聽證之后補充的證據(jù)不能認為是無效的,仍應作為依據(jù),當事人也可以不提交有關(guān)證據(jù),因而無法做到聽有證據(jù)都必須在聽證中出示并經(jīng)過質(zhì)證后確認。特別是在當事人放棄聽證的情況下,要求所有證據(jù)在聽證會上質(zhì)證,在法理上不成立,實踐中也做不到。從我國目前聽證制度的適用現(xiàn)狀看,一方面,聽證筆錄的作用仍未被充分重視,行政機關(guān)作為程序的發(fā)動者和終結(jié)裁判者,在使用聽證筆錄方面仍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quán),而且未經(jīng)聽證的證據(jù)和事實仍然對行政決定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這與聽證程序本身中的案卷排他性原則要求還有一定差距;另一方面,聽證筆錄是行政程序的階段性產(chǎn)物,行政決定的最終形成還有賴于行政首長的裁決,聽證后采納證據(jù)、認定事實仍不能避免,加之行政決定并不是最終決定,還要接受司法審查,所以為了達到聽證程序本身所追求的目的,
我們同意將聽證筆錄作為行政決定主要依據(jù)的觀點。
以上是聽證程序的主要原則和制度,除此之外,還有回避原則、禁止單方面接觸原則、案卷閱覽原則、委托代理原則等。這些原則的重要性并不亞于前述的四項原則,只是由于它們多為行政程序的一般原則,且為人們更加熟悉等原因,在此不作詳細論述。
①⑩王名揚:《英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7年3月版,第152頁,第153-154頁。
②(美)杰羅姆·巴倫,托馬斯·迪羅斯著:《美國憲法概論》,劉瑞祥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的版,第102、108頁。
③參見(臺)行政院研究發(fā)展考查委員會編。骸陡鲊姓绦蚍ū容^研究》,第168頁。
④Margaret Allars, lntroduction to Australian Administrative
law,Butterworths 1990,at 265.
⑤⑨(11)王名揚:《美國行政法》,中國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第433頁,第437頁,第438頁。
⑥⑦章劍生:《行政程序法比較研究》,杭州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08頁。
⑧楊惠基主編:《聽證程序理論與實務》,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25頁。
(12)參見(美)伯納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譯,群眾出版社1986年版,第303頁。
(13)參見美國1946年《聯(lián)邦行政程序法》第554條。
(14)(16)劉勉義、蔣勇:《行政聽證程序研究與適用》,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47頁。
(15)參見《上海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試行規(guī)定》第12條。
(政法論壇 中國政法大學學報 199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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