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克先 ]——(2011-7-17) / 已閱38619次
《刑法》第72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二)有悔罪表現(xiàn);(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三、酌定減輕處罰。
⑴酌定減輕處罰的立法演變。
1979《刑法》第59條第二款規(guī)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guī)定的減輕處罰情節(jié),如果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判處法定刑的最低刑還是過重的,經(jīng)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決定,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由于該規(guī)定過于籠統(tǒng),同時對酌定減輕處罰權的行使缺乏有效制約,實踐中各地法院掌握不統(tǒng)一,隨意性過大。
1997《刑法》第63條第二款規(guī)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guī)定的減輕處罰情節(jié),但是根據(jù)案件的特殊情況,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1997《刑法》保留了酌定減輕處罰,同時將原來的適用條件修改為“根據(jù)案件的特殊情況”,并將酌定減輕處罰決定權由原來的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收歸最高人民法院統(tǒng)一行使。立法者意圖在于,既保留法官根據(jù)案情需要對犯罪人在法定刑以下處刑的裁量權,又通過嚴格限制,防止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⑵酌定減輕處罰,應符合下列條件:
①犯罪分子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jié)。
②案件具有特殊情況。
③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各級人民法院所作的酌定減輕處罰的判決,只有逐級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才發(fā)生法律效力。
四、酌定從輕處罰及情節(jié)。
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是指刑法沒有明文規(guī)定,但根據(jù)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可以酌情考慮對犯罪人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內(nèi)容廣泛,現(xiàn)羅列如下,其含義不再展開:
01.犯罪人一貫表現(xiàn)良好。
02.初犯。
03.偶犯。
04.老年人犯罪。
05.殘疾人犯罪。
06.犯罪由被害人或其他人、其他原因引起。
07.被害人有過錯。
08.間接故意。
09.疏忽大意的過失。
10.犯罪目的、動機特殊,反映主觀惡性較小。
11.對犯罪無違法性認識。
12.犯罪對象特殊,社會危害性較小的。
13.沒有造成危害結果或者危害結果較小。
14.犯罪的時間特殊,社會危害性較小的。
15.犯罪的地點特殊,社會危害性較小的。
16.犯罪的方法、手段反映社會危害性較小。
17.違反非刑法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情節(jié)較輕。
18.特定義務來源特殊。
19.避險中的自救行為。
20.冒險行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21.防衛(wèi)中侵害第三人。
22.“大義滅親”的犯罪;
23.激于義憤的犯罪。
24.犯罪人與被害人的特殊關系需要從輕處罰的。
25.自動投案。自動投案但不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先如實供述后又翻供。雖不屬自首,但犯罪人自動投案,有利于案件的及時偵破,節(jié)約司法資源。
26.坦白。
27.認罪態(tài)度較好。
28.有悔罪表現(xiàn)。
29.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結果。
30.搶救被害人。
31.取得被害人諒解。
32.退贓。
33.賠償損失。
34.民憤不大。
35.社會影響較小。
36.當時當?shù)匦蝿菪枰?br>
37.犯罪或?qū)徟袝r的刑事政策需要。
38.學理解釋和相關案例可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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