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梅瑞琦 ]——(2003-1-24) / 已閱40952次
[23] 陳忠五:同注[19],第158、159、162頁。
[24] 陳忠五:同注[19],第169、181頁。
[25] 陳忠五:同注[19],第193頁。
[26] 王利民:同注[3]。
[27] 余延滿:同注[12],第213頁。
[28] 史尚寬:同注[13],第330頁。
[29] 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4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28-29頁。
[30] 史尚寬:同注[7],第484頁。
[31] [德]迪特爾·梅迪庫斯:《德國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57頁。
[32] 王澤鑒:同注[29],第31頁。
[33] [德]迪特爾·梅迪庫斯:同注[31],第558頁。
[34] 關于此問題,我國合同法并未作出任何規(guī)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條規(guī)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只以債務人為被告,未將受益人或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第三人!贝藯l規(guī)定顯然是值得研究的,因而在此并未采納。筆者將就債權人撤銷權的性質及撤銷之訴中的被告另行撰文進行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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