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樹青 ]——(2003-1-24) / 已閱14975次
論一級政府的責任
長期以來,全國各地經(jīng)常聽說發(fā)生某某事故或某地發(fā)生某種不法行為或其他某些急需處理的事件時,由于職責不清,各個政府部門間互相推諉從而使得應當及時處理的事件長期得不到處理,結果人民群眾的利益受到很大損害。
我始終不明白,發(fā)生上述事件時,我們的一級政府跑哪去了?
需知,部門并不是一級政府。
憲法和法律并沒有直接賦予某個行政部門以全面保護人民或公民生命、自由、財產(chǎn)及其他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而是將該種職責直接賦予了一級政府,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即國務院、省級政府、市級政府、縣級政府,最后是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而且,憲法和法律授予了一級政府制定行政措施、發(fā)布行政命令的職權,那么我就產(chǎn)生了疑問:當上述損害人民或公民權益的事件發(fā)生時,我們的一級政府干什么去了?
前幾天發(fā)生了“食人魚”的事件,許多政府部門說沒有處理的權力,那么面對這一嚴重危及國家生物、生態(tài)和環(huán)境安全的事件,我們的一級政府應當做些什么?
按屬地管轄的原則,發(fā)生該事件的當?shù)卣耆梢园l(fā)布行政措施或行政命令加以處理嘛!鄉(xiāng)鎮(zhèn)政府權威不夠,他可以請求縣級政府處理嘛,縣級政府權威不夠他可以申請省級下令處理嘛,最后還可以到國務院請求處理,有什么不可以呢?
甚至如果國務院認為事件重大超出自身權限的,國務院總理也可以先行作出緊急行政命令予以暫時處理(這叫行政應急措施,不僅不違背依法行政原則,而且是法治政府的應盡責任,而不能以超越權限為由拖延解決),隨后及時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立法議案或請求對該重大事件的處理決定(人大有重大事項決定權)。這才是現(xiàn)代法治政府應該做的事。
從法律上說,憲法和法律對一級政府的授權事項中,對于保護人民或公民生命、自由、財產(chǎn)及其他合法利益免受侵犯方面的法定職權是沒有遺漏的。法律是采用列舉和概括相結合的授權方式,而且列舉的權限也是很概括的,一級政府行使權力的自由度是相當大的,幾乎不存在行政管理的真空。如果說有行政管理的真空,那就是政府尚未盡到法定的職責(義務)。
當政府增加了一項行政措施,當然會影響行政相對人即當事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權益,比如禁止經(jīng)營“食人魚”或發(fā)布消滅該種魚類的命令必然會影響?zhàn)B魚人的權益。按法治精神,對公民(或法人、其他組織)來說,法不禁止即自由,因此此前的經(jīng)營行為是合法的,而合法行為受到新的行政命令的影響而使其利益受到了損失,那么人民政府應當加以合理的處理,比如給予養(yǎng)魚人以一定的補償。而且,如果養(yǎng)魚人對行政措施或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最終對政府行為的合法性加以裁斷。這是法治國家處理政務的應有程序。
而絕不能允許危害人民或公民權益的事件沒有人管的情形出現(xiàn)。
這是深入學習和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應有實踐。
這是依法治國的應有實踐。
王樹青 遼寧大學2001級法律碩士研究生
2003年1月11日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