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旺生 ]——(2011-3-15) / 已閱8541次
法治之初衷—人之初,性本惡
郭旺生
《三字經(jīng)》曰:“人之初,性本善!倍鞣缴鐣⻊t認為,“人之初,性本惡!眱煞N觀點,迥然不同。討論二者,意義何在?觀念指導(dǎo)制度。或許,至少能從此找出中國與西方社會法治化進程天差地別的原因。
正因為相信“人之初,性本善”,相信人的本性是善良的,所謂不善之人是后天環(huán)境所為。所以,傳統(tǒng)中國一直秉承人治理念,人們從來沒有把希望寄托于制度,而把自己的命運交給“明君”,“青天大老爺”。由于堅信人的本性是善良的,所以人們普遍認為,人是可以用道德教化的,所為律令,只是用來懲罰那些惡人的,事實上,傳統(tǒng)中國的律令缺乏法律的指引功能,指引人們行為的,是圣人們的言行舉止。然而,明主卻不易求,而且,即使碰上個圣人,他也不免有喜怒哀樂,反復(fù)無常,從而,難免導(dǎo)致處事方式前后不一,朝令夕改,毫無規(guī)律讓人無所適從。
西方社會相信,“人之初,性本惡”。既然人性是本惡的話,那么任何人都是不能信任的,這就需要法律和規(guī)章制度來進行規(guī)范和約束,有了這種公認相對合理的規(guī)則進行約束,社會就能達到整體的“善”,這,也就是法治之理念所在。
常聽人問道:一個人人得而誅之的“罪犯”,為何法律還要規(guī)定必須給其安排辯護人?而這恰恰是法治精神之所在,在沒有定罪前,任何人都有權(quán)得到程序的保護,“罪犯”的家屬可不認為自己的親人就是罪人。這就需要程序正義。為什么要有程序之保護?那是因為“人性本惡”,法官,按照法治的精神,也是“不可信任”的人,必須通過完善的程序來對其進行監(jiān)督。相反,如果我們相信“人性本善“,那么,權(quán)力就得不到必要的約束,容易造成腐敗、濫用權(quán)力的現(xiàn)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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