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黎廣軍 ]——(2011-3-3) / 已閱21495次
舉例。2010年3月15日,全國“兩會”剛結束的第二天,北京市一天就產生了三個“地王”。2010年3月17日《上海證券報》報道:“地王”周邊二手房價跟風飆漲,最高漲幅達40%。
在這個案例中,增加了土地供應,房價反而上漲。可見,房價不是取決于供需,而是取決于人們的預期和投機炒作。中國各大開發(fā)商無不大量囤地,就是預期“地價漲→房價漲→地價更漲→房價更漲”的漲價怪圈會繼續(xù)循環(huán)。大量案例也已經證明:開發(fā)得越慢,利潤就會越高。
市場經濟是“零和博弈”,有人多拿了錢,有人就要多出錢。所以房價高漲必然會締造出許多房奴。
4. 房地產危機的主要原因
1985年廣場協(xié)議迫使日元升值,日本出口受阻。企業(yè)改向海外發(fā)展,以資金和技術的出口代替了產品出口,例如把工廠搬到中國或東南亞去,這就需要向銀行大量借錢。當時日本全民堅信“地價只漲不跌”的“土地神話”,企業(yè)急需資金,而日本銀行對大宗貸款一般只接受土地抵押,這樣地價就越炒越高,直至1991年資產泡沫破裂,F(xiàn)在日本海外資產世界第一,企業(yè)海外利潤占總利潤30%,這是當年企業(yè)大量舉債向海外發(fā)展的成果。目前中國外匯儲備世界第一,但只有國企可以貸款出來走向世界,私企缺乏可抵押資產。
1984年中英聯(lián)合聲明公布至1997年香港回歸,香港樓價上漲了約10倍。當時香港人堅信“樓價只漲不跌”、“炒樓穩(wěn)賺不賠”的“樓市神話”,以致樓價越炒越高。后來在1997年爆發(fā)的亞洲金融風暴中,香港“樓市神話”終告破滅。
美國人不炒房地產,但炒房貸。2008年金融海嘯就是美國金融機構投機炒作“次級房貸”的結果。
上述三次房地產危機的特點是:日本企業(yè)炒地,香港私人炒樓,美國投行炒房貸。日本是“土地神話”的破滅,香港是“樓市神話”的破滅,美國是“次貸神話”的破滅。
這說明:房地產危機和資產泡沫的主要原因是各種形式的投機炒作。
中國現(xiàn)在已經出現(xiàn)了“房價只漲不跌”、“炒房穩(wěn)賺不賠”的“房地產神話”,以及大量囤地囤房現(xiàn)象。這和當年香港“樓市神話”如出一轍。
5. “漲價歸公”與“漲價歸私”
“漲價歸公”一詞是孫中山先生提出來的。房地產漲價之增值實質上是全社會共同創(chuàng)造的價值,應該收歸全體人民共享之,即“漲價歸公”。反之,為“漲價歸私”。
世界上大多數(shù)國家都開征了資本利得稅(Capital Gains Tax),對“不勞而獲”征稅。例如,企業(yè)利潤必須繳納企業(yè)所得稅,而企業(yè)股東的分紅所得則需繳納資本利得稅(股息所得稅)。企業(yè)利潤是投入了勞動和資金而創(chuàng)造出來的,企業(yè)還忙得團團轉,而股東所得卻是“不勞而獲”——坐著等分錢。資本利得稅一般適用于不動產、投資、證券、股息、利息,收藏品等。
韓國轉讓“第3處房產”的資本利得稅率為60%且不管持有期多長。剩下的40%,扣除房貸利息、中介費等等以后,所剩無幾,如同“漲價歸公”。
韓國買房要繳納“財產取得稅”,一般住宅的稅率為2%,豪宅為10%。房屋保有階段要按年繳納“財產稅”,一般住宅的稅率為0.15%~0.5%,別墅、高爾夫球場、高檔娛樂場所的稅率為4%。此外,對擁有超過規(guī)定標準的住房和土地者還要按年課征“綜合不動產稅”,稅率為1%~4%。
越南2009年以前沒有資本利得稅。2007年1月越南加入了WTO,開放了外資進入房地產和股市,當年房價暴漲。2008年,越南樓市和股市下挫達60%,全年通脹率達23%。當時媒體驚呼越南爆發(fā)了經濟危機。2009年1月1日起,越南實行了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從原來的4項增加到了10項,包括房地產、投資、證券的資本利得稅,以及繼承稅等;炒樓情況隨之劇減。
目前,實行房地產“漲價歸私”的經濟體主要有:中國大陸、香港、新加坡。2010年,這三個經濟體的房價漲幅高居世界前列。香港和新加坡都沒有資本利得稅法律,炒樓炒股無稅。2010年,香港和新加坡都只好通過提高印花稅來打擊炒房,抑制房價上漲。
6. 中國的土地增值稅
中國房地產的“資本利得稅”稱之為“土地增值稅”。
1994年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但是,該條例的立法質量實在不敢茍同,實際征收率很低。特別是,連稅局自己都搞不清楚怎樣能夠計算出二手房的“土地增值”,無以征收二手房的土地增值稅,以致炒房無稅,炒房情況越來越嚴重。
臺灣也有土地增值稅。1930年公布的《中華民國土地法》首次規(guī)定了土地增值稅,當時最高稅率達100%,這完全體現(xiàn)了孫中山的“漲價歸公”理想。1946年公布的《中華民國憲法》第143條第3款規(guī)定:“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征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
臺灣對房屋及其土地,分別課征“房屋稅”和“地價稅”,這稱之為“分離課稅制”;而大多數(shù)國家都將房屋及其土地視為一個整體“不動產”,課征不動產財產稅。
臺灣各縣(市)地方政府需要依法公布轄區(qū)內每一塊登記土地的評估價格:
(1)每三年公布一次各地塊的“公告地價”。用于按年課征地價稅。
(2)每一年公布一次各地塊的“公告土地現(xiàn)值”。主要用于:一是作為房地產轉讓或設定典權時用于課征土地增值稅;二是計算征地補償。征地補償一般要“加成”,例如“加四成”意指征地價格要比公告土地現(xiàn)值增加40%。具體的征地加成數(shù)據(jù),由各縣(市)政府同時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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