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熊利民 ]——(2011-1-24) / 已閱9278次
“官當”雜議
熊利民
官當,封建社會中官吏犯罪可以官品抵罪的制度。它最早見于南北朝時期的《陳律》,有“三歲刑,若有官,準當二年,余一年贖”的規(guī)定。唐律,則集官當之大成。凡官員犯徒罪、流罪的,均可以官品來抵罪。官品越高抵罪越多。一官不足當,可用另一官來補當,現任官不足當,可用歷任之官追當。仍不夠的,還可用免官、除名等來贖當。再有余罪的,就以錢來贖?傊滩簧洗蠓。而且除名、丟官也只是暫時的,只要忠于皇上,過一段時間仍可重新做官。
史載武則天時期,酷吏來俊臣爬上四品御史中丞后,因受賄,被劾“下獄當死”,武后念其忠心,“得不誅,免為民”。后復職五品殿丞,又因貪贓被貶為八品同州參軍事,不久又得提拔,“暴縱自如”。按唐律,官吏受賄、貪贓是要重懲的,但官當網開一面,贓官暴吏自可為所欲為。正因為官當是維護整個地主階級的法定特權,對皇帝和官僚有特殊保護作用,自隋唐起歷代統治階級都死抱住不放。直至清末法律制度改革,因時代潮流變了,官方刑法典才不得不忍痛割愛。當然,官當也不是毫無限制的。犯十惡大罪,斬無赦,這是萬萬不能官當的。而且,官當對封建國家機器來說,也是有利有弊,它常使朝綱混亂。有鑒于此,明太祖朱元璋懲前代法度縱馳之弊,治亂世,用重刑,官當也暫時丟一邊去了。他創(chuàng)制的“庭杖法”,專治大臣。因戶部侍郞郭桓等人吞沒官糧,被處死的官吏達數百人。朱元璋的歷史功過自有公論,但他不搞官當,卻是值得稱道和今人借鑒的。
溫故而知新。官當作為一個封建特權法律制度,早已進了歷史的垃圾堆!爸腥A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于1954年就寫進了國家根本大法。解放初對張子善、劉青山特大貪污案的依法嚴懲,也曾令人鼓舞振奮。但由于封建意識的影響,加上十年浩劫的破壞,使執(zhí)法部門官當遺風猶存。現實生活中,類似官當的名堂還真不少。一些“公仆”犯了罪,因為有官,可以用來抵罪。有用行政職務抵的,有用黨內職務抵的,還有用黨籍、代表資格抵的。美其名曰,嚴肅處理。殊不知,行政、紀律處分與追究刑事責任性質完全不同。個別的甚至使個障眼法,這兒撤了職,換個地方繼續(xù)做官。這樣七抵八當,罰不當罪。信手拈來二則,以資佐證。(一)某縣外貿局長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使國家損失數十萬元,已構成玩忽職守罪,處理結果是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二)某省一廳局級干部因一再包庇犯罪的兒子,交待問題態(tài)度很差,最后是撤職,留黨察看一年。反問一句,一個老百姓包庇犯罪,無烏紗帽可摘,又是如何處理呢?難怪一索賄數萬元的某主任滿不在乎地對提審的人說:“什么時候放我出去,能不能快一點”。他是認定了大不了用烏紗帽抵一下就了結了。
官當遺風猶存,奧妙雖多,原因不外有三。其一,關系網在作怪。一些干部封建意識濃厚,人情、面子大于國法。由他們執(zhí)掌一部分權力,人民是不放心的。其二,某些執(zhí)法干部習慣于按領導人的意志辦案,不自覺地搞起官當,還以為是依法辦事。其三,某些宣傳輿論部門法律意識淡薄,有意無意的把一些官當氣味很濃的案件作為“嚴肅”查處的法制新聞報道,久而久之,人們也就不聞官當其惡了。當然,視官當為國粹的畢竟是極少數人。加強民主與法制建設是我們社會的主流。特別是近年來,黨中央下大力氣整頓機關作風,每年都要依法查處一批大案要案。那位要求早點放出去的某主任也被判刑,暫時出不去了。這說明,在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里,搞官當不得人心,沒有市場。以權抵罪,以官當罪,姑息養(yǎng)奸,一旦激起公憤,遲早都要被繩之以法。
官當雖是遺風,其對法制建設的危害性不可小視。建設法治國家這個系統工程效果如何,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公仆能否與官當舊的法律傳統決裂。而官當延續(xù)千年,在短時間內要徹底摒棄決非易事。整頓干部作風,在一個時期重點抓一下,雖有必要,但非治本之舉,說不定將來氣候適宜,官當又會冒出來污染社會。
只有在黨的領導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健全民主和法制,讓一切權力在陽光下行使,堅決實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官當才難有市場可以招遙。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 熊利民 21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