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孟琳 ]——(2011-1-22) / 已閱10287次
對憲法“人權”概括性條款的分析
孟琳
【摘要】人權是公民基本權利的來源,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對人權的憲法化。人權保障概括性條款入憲,開創(chuàng)了中國人權發(fā)展進程新的里程碑,它在要求公民基本權利體系保持開放性和包容性的同時,也進一步提出了政府在人權保障方面的責任,但是由于我國憲法對人權的規(guī)定不夠完備,以及下級法在權利保障方面立法體系不夠健全,以致我國人權保障進程的曲折性。
【關鍵詞】人權;概括性條款;公民基本權利
【寫作年份】2010年
【正文】
一、人權入憲的背景狀況
。ㄒ唬┦澜缟掀渌麌胰藱啾U现贫劝l(fā)展的背景狀況
自從人權概念產(chǎn)生以來,就成為憲法一個最重要的價值追求,世界上大多數(shù)國家的憲法都以不同的形式將人權規(guī)定在其中。憲法產(chǎn)生于17~18世紀的資產(chǎn)階級革命時期,資產(chǎn)階級革命的本質就是要限制政府的權利,只有將政府的權利納入到法治軌道,人權、自由以及公民的其他權利才能得到保障。于是千千萬萬的民眾投身于革命期盼著這場革命能夠帶來普遍的人權保障。所以革命勝利后,用于確認勝利果實的憲法,當然要將人權保障寫入其中。另外被馬克思譽為“第一個人權宣言”的《獨立宣言》寫到:“我們認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不可讓與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存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①]更為明顯的是1791年的法國憲法干脆把人權宣言作為憲法的序言,也充分體現(xiàn)了人權在憲法中的地位和作用。而世界上第一部社會主義憲法則出現(xiàn)在1918年,當時的《蘇俄憲法》同樣將《被剝削勞動人民的權利宣言》列為第一篇。在憲法隨后的發(fā)展進程中對于人權保障的態(tài)度和質量成為衡量憲法發(fā)展程度的標志。
。ǘ┪覈藱嗳霊椀臍v程
我國自1908年的《欽定憲法大綱》至今已走過了近百年的時間,而自康有為在《大同書》中介紹“天賦人權理論”也有一個多世紀。直到1997年,黨的十五大召開,我們黨首次在黨代會的報告中引入“人權保障”這一說,指出共產(chǎn)黨執(zhí)政就是領導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國家的權力,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權。2002年,黨在十六大報告中重申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思想。十六屆三中全會,我們黨提出了《中共中央關于修改憲法部分內(nèi)容的建議》,這個建議中重要的一條就是“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根據(jù)這個建議,十屆全國人大代表大會二次會議以憲法修正案的方式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正式規(guī)定在憲法之中。這樣,人權這個概念最終被我國憲法所采納。
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條款的內(nèi)容分析
。ㄒ唬╆P于本條款的性質界定
為了分析憲法規(guī)范,我們首先需要對其性質了解透徹,并對此做出相關的界定。這樣實際中我們就可以根據(jù)不同的標準把憲法規(guī)范分為不同的種類,其中一種重要的分類方法是將其分為權利性規(guī)范和義務性規(guī)范!皣易鹬睾捅U先藱唷睂嵸|是為國家這一憲法關系的主體設定了憲法義務,所以,它是義務性規(guī)范。然而,我國憲法第2條又規(guī)定,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通過制定憲法將權力授予給國家,國家又設定相關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制度,其實質也就是人民為國家機關設定這一義務。這樣看來也可以將此憲法規(guī)范理解為權利性規(guī)范,因為人作為權利主體,其完整的表述為“人民要求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二)關于本條款中的一些范疇的含義理解
第一,“國家”的含義為何?
此處的“國家”具體是指國家機關。從憲政的角度講,憲法的基本功能是保障公民的權利和限制規(guī)范政府權力。在具體的憲法關系上,抽象意義上的國家是不存在的,國家的權力和義務由立法、司法和行政等具體的國家機關來承擔和落實。從憲法學學理的角度講,“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義務主體是政府(國家機關)。而在國家機關中,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都應構成義務的主體。而“國家”作為一個抽象的政治實體,一般只在國際法上承擔責任。如將“國家”作為人權條款的主體,則會造成憲法責任的無從著落。所以,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義務主體界定為“國家”只是簡單化的理解。
第二,“尊重”的含義為何?
分析“尊重”一詞我們應該從其本質的意思出發(fā),在我國現(xiàn)行憲法中,尚沒有其他條款有“尊重”一詞出現(xiàn),語中“尊重”意指“尊敬與重視”。此條款當中的“尊重”意味著不侵犯,是國家作為義務主體的一種消極義務,因為國家作為義務主體是處于強勢地位的。如果公共權利對公民的自由權利沒有尊重,則公民必將喪失這種權利。由此,可以對該規(guī)范中的“尊重”做出兩種理解:一是表明人權的實現(xiàn)是國家權力運作的價值取向;二是國家權力要受到合理的限制,防止國家公共權力對人權的侵犯,從而從國家根本法的角度約束公權對人權的侵害。在公民的基本權利中,對那些自由權利,如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不需要國家干預即可實現(xiàn)的權利,國家除基于正當事由依法定程序可對其限制外,不得對其限制。
第三,“保障”的含義為何?
單純的從字面意思去理解“保障”一詞的真正意思其實很簡單,就是保護之意,但是把它放在法律規(guī)范當中又會有其具體的意思,保障人權其實是為國家設定的積極義務。在這一新增憲法規(guī)范里,我們可以對“保障”做出如下理解:“保障人權”即要求國家保護公民的各項權利免受來自于國家機關、其他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的侵害與破壞。對于那些自由權利,如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國家不僅自己不能侵犯,還需要在這些權利受到其他社會主體侵犯時為公民提供有效的救濟;對于那些需要國家干預才能實現(xiàn)的權利,如受教育權、就業(yè)勞動權等,國家不僅不能侵犯,還需要以政權的力量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保證其實現(xiàn)。
四、人權入憲的理性思考
。ㄒ唬┤藱嗳藨椀囊饬x
1.人權入憲是我國社會主義人權發(fā)展的重大突破
在新中國成立后的相當長時間內(nèi),我國不僅在憲法和法律上不使用“人權”概念,而且在思想理論上將人權問題視為禁區(qū)。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江澤民為核心的黨中央總結當代中國和世界人權發(fā)展的實踐,對于人權問題進行再認識。1991年11月1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fā)表《中國的人權狀況》白皮書,首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正面肯定了人權概念在中國社會主義政治發(fā)展中的地位。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首次將“人權”概念寫入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主題報告。此次修憲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首次將“人權”由一個政治概念提升為法律概念,將尊重和保障人權的主體由黨和政府提升為“國家”,從而使尊重和保障人權由黨和政府的意志上升為人民和國家的意志,由黨和政府執(zhí)行行政的政治理念和價值上升為國家建設和發(fā)展的政治理念和價值,由黨和政府文件的政策性規(guī)定上升為國家根本大法的一項原則,這是社會主義人權發(fā)展的重大突破。
總共2頁 1 [2]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