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慶剛 ]——(2011-1-21) / 已閱6954次
淺談留置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區(qū)別
湯旺河區(qū)人民法院-張慶剛
首先性質(zhì)不同。留置權屬于物權,以物的支配為內(nèi)容,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而同時履行抗辯權是雙務合同的一種效力,只能對合同對方當事人行使,不能對抗第三人。其次:標的物的范圍不同。留置權的標的物只能是動產(chǎn),而同時履行抗辯權所能拒絕給付的種類則沒有限制。第三、發(fā)生原因不同。留置權直接依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發(fā)生,而同時履行抗辯權則是雙務合同的當然結果。第四、所保護的債權不同。留置權所保護的債權,與留置的標的物具有同一法律關系即可,企業(yè)之間留置的則無此限制;履行抗辯權所保護的債權,必須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且雙方當事人之間需有對價關系存在。第五、效力不同。留置權的效力在于對抗債務人的標的物返還請求權;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在于對抗對方當事人的債務履行請求權。第六、消滅的原因不同。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chǎn)喪失占有或者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而同時履行抗辯權只要對方的債務不履行便不會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