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冬梅 ]——(2011-1-19) / 已閱6880次
債權申報的期限范圍
李冬梅
一、債權申報的期限
債權申報期限是允許債權人向法院申報其債權的固定期間。限定債權申報期間,對于破產程序及時、順利地進行是必要的。因為,只有在債權人人數(shù)和債權數(shù)額業(yè)已確定的情況下,才能召開債權人會議和進行清算分配。
對債權申報期限的立法體例,有法定主義和法院酌定主義兩種。我國新破產法對債權申報期限實行法定范圍內的法院酌定主義,即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該期限自人民法院發(fā)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債權人未依照破產法規(guī)定申報債權的,不得參加破產程序行使權利。
二、債權申報的范圍
1.一般規(guī)定?缮陥蟮膫鶛嘁獫M足以下幾點要求:
(1)須為以財產給付為內容的請求權。給付標的為勞務或者不作為的請求權,不能申報。但是,因它們的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而產生的賠償請求權,為可以申報的債權。
(2)須為以債務人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此處的債務人財產是指受破產程序拘束的財產。故信托財產或者根據法律規(guī)定不受破產程序拘束的財產,不是此處所稱的債務人財產;以這些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不得申報。至于請求權所指向的財產是債務人的一般財產還是特定財產,不影響申報的資格。因此,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和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均在申報之列。
(3)須為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成立的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至于債權的到期時間,不影響申報資格。根據破產法的規(guī)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案件受理時視為已到期。
(4)須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請求權。因此,對債務人的罰款等財產性行政處罰,不得申報。在企業(yè)破產清算的情況下,債務人財產最終將歸屬于債權人;此時若執(zhí)行對債務人的財產性行政處罰,事實上處罰的是債權人,這樣既不能達到行政處罰的目的,又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如果債務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繼續(xù)存續(xù),處罰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執(zhí)行原來的處罰決定。
(5)須為合法有效的債權。因此,以下債權不得申報:①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規(guī)定的無效原因的債權;②訴訟時效已經屆滿的債權;③無證據或者證據為虛假的債權、有相反證據證明為虛假的債權(申報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其真實性和有效性的債權,在補足證據前推定為不得申報)。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債權被申報的,管理人有權提出異議。申報人堅持申報的,管理人可以在債權表中另頁記載,并載明所發(fā)現(xiàn)的問題,以供債權人會議作出決定。必要時,管理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確認。
2.特別情形。
(1)職工債權。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y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為我國破產法上的職工債權。職工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利息請求權。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破產申請受理前的利息,隨本金一同申報。
(3)特定債權。又稱“或然債權”,是指其效力有待確定的債權,包括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這些債權可以申報,但必須說明其特定的狀況。
(4)連帶債權。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5)連帶債務人的代位求償權。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zhèn)鶆杖饲鍍攤鶆盏,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尚未代替(zhèn)鶆杖饲鍍攤鶆盏,除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外,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br>
(6)連帶債務的債權人。在連帶債務人之一破產時,其債權人享有在破產程序中申報債權的權利。連帶債務人數(shù)人被裁定適用破產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其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7)待履行合同相對人的賠償請求權。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破產法第18條的規(guī)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8)善意受托人的請求權。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適用破產法規(guī)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該事實,繼續(xù)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9)票據付款人的請求權。破產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xù)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