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鄧磊 ]——(2002-12-30) / 已閱20444次
④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1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88頁。
⑤根據(jù)《證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為證券的發(fā)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律師,必須按照執(zhí)業(yè)規(guī)則規(guī)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報告,對其所出具報告內(nèi)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并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⑥見1988年我國臺灣地區(qū)“行政院”《證券交易法》修正草案的修正說明。
⑦參見加拿大《安大略證券法》第138條第1款。
⑧王 洪:《信息披露民事賠償責任的構(gòu)成》,載《人民法院報》2001年12月5日理論版。
⑨參見魏振瀛主編:《民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年版,第691頁。
⑩盡管江老師認為證券欺詐是一般侵權(quán)行為,但他本身是支持民事賠償?shù)。詳見郭鋒:《證券欺詐民事歸責問題研究》http://www.civillaw.com.cn
11詳見加拿大《安大略證券法》第138條第3款。
作者: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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