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練李生 ]——(2011-1-12) / 已閱34122次
第一節(jié) 侵權補充責任的定義
關于侵權補充責任的定義,國外民法未見系統(tǒng)性規(guī)定,我國司法解釋及侵權責任法僅僅對在何種情形下適用侵權補充責任作出規(guī)定,亦未對補充責任在立法上進行相應定義。在我國學界對補充責任概念的認識至今尚未統(tǒng)一,處于眾說紛壇的狀態(tài)之中。
魏振瀛教授較早定義了補充責任,認為“補充責任是在責任人的財產(chǎn)不足以承擔其應付的民事責任時,由有關的人對不足部分依法予以補充的責任”。 張新寶教授認為,補充責任的含義是,“在能夠確定加害人時,由加害人或其他負有責任的人(如加害人的雇主、監(jiān)護人)承擔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不承擔責任;只有在加害人無法確定時,由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全部責任;如果能夠確認加害人,但是加害人或者對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人的資力不足以承擔全部責任時,則先由加害人或者對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人盡力承擔責任,剩余部分由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人承擔。安全保障義務人對此承擔的是推定的過錯責任:如果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不承擔責任。此外,在承擔了補充責任之后,安全保障義務人獲得對加害人或者其他賠償義務人的追償權”。 而楊立新教授則認為“侵權行為補充責任屬于不真正連帶責任(或稱不真正連帶債務)中的一種,是指多數(shù)行為人就基于不同發(fā)生原因而產(chǎn)生的同一給付內(nèi)容的數(shù)個責任,各個負擔全部履行義務,并因行為人之一的履行行為而使全體行為人的責任均歸于消滅的侵權責任形態(tài)”。 還有學者認為,“補充責任是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產(chǎn)生的一種特殊民事責任,是指在兩個針對同一權利主體和同一損害的具有主次關系或主次之分的民事責任中,對主責任起著補充作用且其法律效力低于主責任的責任,是次責任的一種表現(xiàn)形式,是牽連性責任”。
筆者認為,第一種定義界定言簡意賅,概括了補充責任的基本含義,但是該定義過于簡單,未能反映補充責任的全部要素和其獨特的法律地位。第二種定義較為周全地涵蓋了補充責任的要素,并通過列舉的方式闡明補充責任的有關規(guī)則,但作為定義,其抽象性顯然不足,略顯拖沓沉冗。第三種定義則將補充責任等同于不真正連帶責任,對兩者不作區(qū)分,同時該定義周延性不夠,不能顯示補充責任的本質(zhì)特征。第四種定義較為科學地揭示補充責任的法律地位及與主責任的關系,但該定義未能清楚說明補充責任的位次關系,同時將補充責任定位為法律效力較低的責任,則有不妥,因為在補充責任人承擔責任時,其清償效力顯然與直接侵權責任的相一致。
那么,應當如何定義侵權補充責任?筆者認為,定義首先應當體現(xiàn)該責任“補充”的特性,這種補充獨特性可以從程序和實體兩方面去理解:
首先是在程序上的補充,是一種有位次關系,有先后順序的補充,即補充責任人在違反相關義務的前提下,發(fā)生第三人介入侵權造成損害的,應首先由直接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只有在直接侵權人無力承擔全部責任時,補充責任人才在限定的責任范圍內(nèi)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其次是在實體上的補充,即在賠償范圍及賠償數(shù)額上的補充。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補充責任人僅在其過錯范圍內(nèi)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因此,從實體意義上來理解,補充責任人承擔責任是有一定限額的,而不是像其他學者理解的那樣,只要直接侵權人無法賠償?shù)牟糠,補充責任人就應當全部賠償,這樣的理解明顯是曲解了補充責任的補充性質(zhì)。
試舉一例以說明上述兩種層次關系,甲在乙經(jīng)營的場所受到丙的侵害,損害為1000元,那么丙應當1000元的賠償責任,乙在200元的范圍內(nèi)承擔補充責任。在該例中,程序上甲應當先要求丙承擔責任,在丙無力賠償時才能要求乙承擔責任;在實體上,則是無論任何情況下,乙承擔的責任限額均不超過200元。乙承擔的責任就是補充責任。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法律適用問答》中,為我們進一步增進對補充責任的理解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者,其建議的判決主文為:“判決賠償義務人ⅩⅩⅩ(在ⅩⅩⅩ范圍內(nèi))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補充責任人在承擔補充責任后,不具有向直接侵權人追償?shù)臋嗬?br>
因此,筆者認為,侵權補充責任是指數(shù)個責任人對同一權利主體造成的同一損害,在直接侵權人不能賠償或不能完全賠償時,由補充責任人根據(jù)其過錯在一定限額內(nèi)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責任形態(tài)。
第二節(jié) 侵權補充責任的特征
侵權補充責任作為承擔侵權責任的一種新類型,其法律特征非常明顯,概括為以下幾點:
一、侵權補充責任是一種過錯責任
侵權補充責任是一種以過錯責任為歸責原則的法律責任。也就是說,過錯是補充責任人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 只有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補充責任,沒有過錯,補充責任人將不承擔責任,這是區(qū)別于嚴格責任的,體現(xiàn)了傳統(tǒng)侵權法上過錯歸責和責任自負的精神。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不論是安全保障義務人還是學校等管理機構,抑或是勞務派遣單位,其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前提就是有過錯,包括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未盡到管理職責等。關于如何認定補充責任人的過錯問題,將在下文補充責任構成要件中進行論述。
二、侵權補充責任是一種有特定范圍、有一定限額的責任
由于侵權補充責任是一種過錯責任,那么侵權補充責任的大小主要決定于補充責任人過錯的大小,因此,侵權補充責任就是一種有特定范圍、有一定限額的責任。 參照《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規(guī)定,這種范圍是指在“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nèi)”或“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nèi)”承擔過錯責任?梢,補充責任僅僅是補充直接侵權責任的責任, 是一種不完全的賠償責任。有些學者認為,補充責任可以是一種完全責任 ,即在直接侵權人無法承擔責任時候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錯誤的。需要進一步說明的是,補充責任人僅在該特定范圍或限額內(nèi)承擔責任,對于超出該范圍的賠償不負有任何賠償責任。
三、侵權補充責任是一種相對獨立于直接侵權責任的責任
侵權補充責任的獨立性包括責任成立的獨立性和履行責任的獨立性。責任成立的獨立性是指侵權損害結果發(fā)生后,補充責任人是根據(jù)自身過錯有無及大小確定責任的有無及大小,直接侵權人的責任不會因為補充責任人的上述過錯存在而減輕,無論補充責任人過錯大小,直接侵權人依然按照其侵權行為承擔責任。履行責任的獨立性則是指在直接侵權人行蹤不明或無法清償全部債務時,補充責任人可以單獨向權利人履行責任。當然,這種獨立性是相對的,補充責任的成立仍然有賴于第三人直接侵權事實的發(fā)生,若果直接侵權事實不發(fā)生,補充責任則無從談起;其消滅也有賴于直接侵權責任是否完全履行,直接侵權責任經(jīng)履行消滅的,補充責任也將隨之而消滅。
四、侵權補充責任是一種附條件的責任
這個特征表明,侵權補充責任的適用是有一定條件的,是以有關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其適用的。“補充責任的附條件特性表現(xiàn)在:一方面,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責任,補充責任在適用上是有條件限制的。當直接侵權人不清或者無法找到直接侵權人、直接侵權人無力承擔責任或者無力承擔全部責任時,才能追究責任人的補充責任。另一方面,當條件消失即主責任通過履行而消滅時,補充責任也歸于消滅,補充責任具有一定的依附關系”。
五、侵權補充責任是有一定追究順序的責任
在發(fā)生侵權補充責任的情況下,權利人要求補充責任人承擔責任時受到一定程序限制的,補充責任制度的設計就要求權利人應當先行追究直接侵權人的責任,補充責任人是順序在后的責任人。根據(jù)直接侵權人的責任承擔能力,當其下落不明、不能承擔責任或無力承擔全部責任時,補充責任人才順位承擔責任。權利人未履行請求直接侵權人賠償程序,徑行向補充責任人請求賠償?shù)模a充責任人可以拒絕權利人的請求,這樣的設置,有利于協(xié)調(diào)直接侵權人與補充責任人的責任關系,可以在不影響受害人權利救濟的情況下保護補充責任人的合法利益。當然,在權利人要求補充責任人承擔責任時,補充責任人亦可放棄其順位利益,滿足權利人的權利訴求,但此種履行將面臨不能得到追償?shù)慕Y局。
六、侵權補充責任是一種終局責任
終局責任是與非終局責任相對的概念。終局責任是指責任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其是法律責任的最終承擔者,其承擔責任是終局性的,責任人在承擔責任后不能向其他責任人追償?shù)呢熑涡问健4颂帍娬{(diào)補充責任是一種終局責任是以補充責任人已經(jīng)承擔了相應責任的角度而言的,如果補充責任人不需要承擔責任,則不在責任是否為終局的問題。將補充責任界定為終局責任的依據(jù)在于《侵權責任法》未對補充責任人承擔責任后的追償權作出規(guī)定,有別于司法解釋中賦予安全保障責任人的追償權,因此可以認為,補充責任人不具有追償權。 這是侵權責任法頒布后補充責任人權利的重大區(qū)別。筆者認為,這也是立法者考慮到補充責任對于損害結果的發(fā)生存在一定過錯,故沒有賦予補充責任人追償權。
第三節(jié) 侵權補充責任與其他相關責任的比較
由于民事責任的種類多樣,有按份責任、連帶責任和不真正連帶責任等形式,在實踐中,還有替代責任、補償責任等法律概念,因此,對補充責任與這些民事責任及相關概念進行比較,以厘清他們的聯(lián)系與區(qū)別,有利于在實踐中更好把握和運用侵權補充責任。
一、侵權補充責任與不真正連帶責任
不真正連帶責任與侵權補充責任具有較強的相似性,以至于不少學者認為兩種責任性質(zhì)一致。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多數(shù)責任人基于不同發(fā)生原因而偶然產(chǎn)生的同一內(nèi)容的給付,各負全部履行的義務,并因債務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體債務人的債務均歸于消滅的一種責任方式”。 不真正連帶責任產(chǎn)生的原因在于不真正債務的不履行。如前述,有學者認為補充責任來源于不真正連帶責任,是不真正連帶責任的一種,兩者并無實質(zhì)區(qū)別。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雖然不真正連帶責任與補充責任兩者的確具有相似之處,例如數(shù)個行為人的數(shù)個單獨行為是兩者產(chǎn)生的原因,基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和不同的事由而發(fā)生不同債務的偶然競合,數(shù)個行為人各自主觀狀態(tài)獨立,沒有任何意思聯(lián)絡等等,但是,深入探究兩者的內(nèi)涵和相應制度設計,他們的區(qū)別還是比較明顯的:
(一)責任發(fā)生的原因不同
多數(shù)債務人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原因是不同的,可能是基于作為侵權,可能基于是違約,但行為各自獨立,責任人對責任的承擔不存在相互間的作用而受到影響,而補充責任的發(fā)生通常是存在于責任主體間有關聯(lián)或者有法定、約定義務的特定情形,是侵權行為導致,而補充責任人一般沒有積極的作為行為,責任間存在相互影響和作用的情況。
(二)責任人承擔責任時是否存在先后順序不同
不真正連帶責任中,各責任主體人之間沒有清償順序的前后之分,權利人對各個責任人的請求權是平行關系,不論責任人是否為終局責任人,權利人均可以任意選擇其中一責任人要求其履行全部債務,也可以一并要求全部履行;而補充責任中,直接侵權人和補充責任人則有嚴格的清償順序,直接侵權人是第一順位清償人,補充責任人是第二順位清償人,位于第一順序的直接侵權人應當首先承擔責任,權利人不可以越過直接侵權人先行要求補充責任人承擔責任。
(三)責任人承擔責任范圍的不同
不真正連帶責任中,各債務人對于債務均負全部履行的義務,對外責任范圍是完全重合的;而補充責任中只有直接侵權人需負全部履行義務,雖然法律規(guī)定補充責任人需根據(jù)其過錯的大小決定承擔相應部分的補充責任,但是補充責任特殊之處就在于補充責任人的責任是補充性的,其責任范圍具有不確定性,依賴于直接侵權人承擔責任的可能性及實際履行能力,補充責任人不一定是最終責任承擔主體。即便實踐中補充責任常被限定在一定范圍,但也會因第三人能夠全額賠償而不需要承擔責任。
(四)因果聯(lián)系不同
不真正連帶責任存在終局責任人的情況下,其因果聯(lián)系是,如果責任人沒有任何過錯或者違約,終局責任人是不可能給權利人造成損害;而在補充責任中,一般情況下是,即便沒有補充責任人的過錯或者違約,直接侵權人也有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可能。
二、侵權補充責任與侵權連帶責任
在我國侵權行為法領域,連帶責任是數(shù)人共同侵權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形態(tài)之一,是指由法律專門規(guī)定的應由共同侵權責任人向受害人承擔的共同的和各自的責任。 其侵權法上的內(nèi)涵是:“數(shù)個責任主體作為一個整體對損害共同承擔責任;其中的任何一個責任主體對全部損害有義務承擔侵權責任;在責任主體之一人(或者部分人)對全部損害承擔了侵權責任之后,對外則免除了其他連帶責任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他有權向其他未承擔責任的其他責任主體追償,請求償付其承擔應當?shù)馁r償數(shù)額! 侵權補充責任與侵權連帶責任也是有一些相似之處,一是侵權行為人均為兩人或兩人以上;二是在特定情況下某一責任人的全部清償行為,可以使得全體責任人的責任歸于消滅。兩者的區(qū)別則在于:
(一)責任產(chǎn)生的原因不同
侵權連帶責任的發(fā)生,是由于數(shù)個侵權行為人的同一個行為、同一個原因,該行為和原因一并指向損害后果。而侵權補充責任的產(chǎn)生,是因為數(shù)個行為人的數(shù)個行為結合,即數(shù)個行為人之間的侵權責任關系必須是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實而發(fā)生,這數(shù)個行為不是累加起來成為一個侵權行為,而是單獨的能夠區(qū)分開來的兩個侵權行為。
(二)行為人的主觀狀態(tài)有所不同
由于共同侵權行為或者共同危險行為才引發(fā)共同行為人侵權連帶責任的產(chǎn)生,因此共同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具有共同過錯,在主觀上有關聯(lián)有集合點,共同過錯是將多個責任行為相互連結的紐帶,若果沒有共同過錯,就不成立連帶責任了。而侵權補充責任的數(shù)個行為人之間是沒有任何意思聯(lián)絡,沒有共同侵權的過錯或意圖,每個行為人的主觀狀態(tài)都是自成一體。由此可見,在實踐中區(qū)分兩種責任的重要標準之一就是行為人之間是否具有共同過錯。
(三)行為人的內(nèi)部關系不同
侵權連帶責任中任意一個責任人對外都負有全部清償責任,當一個或者數(shù)個責任人履行了全部清償責任以后,就獲得了對沒有承擔責任的其他共同責任人的追償權,有權要求其承擔他應當承擔的份額,這是侵權連帶責任人之間的內(nèi)部求償關系。而侵權補充責任中則不存在這種內(nèi)部分擔責任的關系。補充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后,不具有向直接侵權人追償?shù)臋嗬。直接侵權人承擔相應責任后,亦不得以補充責任人具有過錯為由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責任承擔的順序不同
侵權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時是不區(qū)分先后順序的,在權利人請求任何一個責任人承擔責任的時候,此等責任人應當無條件的對共同侵權行為產(chǎn)生的賠償責任承擔全部責任,不得以超過自己應承擔的部分為由而拒絕,也不得以責任人之間對責任的承擔有約定為由拒絕。這種承擔責任的無次序性是連帶責任的主要特征。在這個方面,補充責任人則是在清償位次中位于第二順序的責任人,只有在直接侵權人按照第一順序承擔責任且出現(xiàn)賠償不足的情況下,才承擔補充責任。
(五)責任范圍不同
侵權連帶責任各責任人的責任范圍對外是完全重合的,即對權利人均負有全額清償責任,一人或數(shù)人承擔全部責任后,連帶責任消滅。而補充責任人的責任范圍是有一定限額的,即與補充責任人過錯大小相適應的責任范圍,補充責任人僅在該范圍里承擔責任。
三、侵權補充責任與侵權按份責任
在侵權法領域,承擔侵權按份責任主要是“多因一果”行為,即無意思聯(lián)絡的數(shù)人侵權。數(shù)人承擔按份的侵權責任,是指“在數(shù)個責任主體在無過錯聯(lián)系的情況下各自實施的行為結合在一起,每個人按照自己的過錯和原因力,承擔自己的責任份額的侵權責任形態(tài)”。 適用按份責任的情況下,各侵權責任人僅對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份額獨立承擔清償責任,當責任人承擔了該責任份額以后,該責任人的民事責任即告消滅,其就該責任而言不具有追償權。補充責任和按份責任的區(qū)別主要在于:
(一)發(fā)生損害事實的原因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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