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成江 ]——(2010-11-23) / 已閱8360次
試論法家以法為本的法治理論
劉成江
自東周王權(quán)旁落后,社會秩序甭壞,社會開始轉(zhuǎn)型,由奴隸制國家向封建制國家過渡,面對這種劇變,新舊問題日益突出,社會和人民的痛苦更形強烈,因此知識群體都在追尋解決之道,諸子百家齊放,各有主張,法家正是在這樣的氛圍中產(chǎn)生的。
綜觀法家歷史,法家的產(chǎn)生可以上溯到春秋時期的管仲和子產(chǎn),李悝、吳起、商鞅、申不害與慎到等人繼其后,最終韓非集大成者,綜合與總結(jié)了以前法家所取得的成果及經(jīng)驗教訓,提出了“以法為本”的法治理論,建立起法、術、勢相統(tǒng)一的法家思想體系,從而使法家思想系統(tǒng)化。在法家學說中對中國古代法律最具影響的就是法家“以法為本”的法治理論。下面筆者將對此理論進行分析、探討。
一、法家關于法的概念
法家是首先用“法”字來代表法律這種特殊社會規(guī)范,他們反對“禮治”,提倡“法治”。而中國最早將“法律”二字連用,也是從法家開始的。法家認為法是由君主或官府制定執(zhí)行的以刑為核心的、所有民眾都必須遵守的成文行為規(guī)范。在春秋戰(zhàn)國時期,法家是最維護法制和重視法律作用。關于法律的一些認識,法家在其理論中有這樣的描述:管子說:“尺寸也、繩墨也、規(guī)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 意思是法律具有公平正直性,如同量長短的尺寸,正曲直的繩墨,稱重量的衡石等,如同度量衡一樣,作為衡量人們行為是非的客觀準則。法家強調(diào)法的客觀性、平等性,試圖據(jù)此為社會建立客觀、公正的行為規(guī)范,要求法“不別親疏,不疏貴賤”。法家對法律的這些論述,已經(jīng)觸及到法律的本質(zhì)。法家認為法律是約束人們行為的,公平的,為“以法為本”理論的提出奠定了基礎。謂之法!;商鞅也說:“法者,國之權(quán)衡也”。
二、法家的以法為本理論的內(nèi)容
(一)要求制定成文法
法家認為要實行法治就必須首先有法。法律制訂以后,既然要人們遵守,就必須以成文的形式予以公布,并力求做到家喻戶曉。商鞅指出:“圣人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偏能知之;為置法官,置主法之吏,以為天下師,令萬民無陷于險危! “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史顼@!且悦髦餮苑,則境內(nèi)卑賤莫不聞知也,不獨滿于堂! 其中最為突出的就是鄭國子產(chǎn)的“鑄刑書”,鄧析的“竹刑”,晉國的“鑄刑鼎”。在公布成文法運動的基礎上,戰(zhàn)國時期的封建法制進一步完善,法家代表人物魏相李悝的《法經(jīng) 》便是其典型代表和集大成者。
法家對于制定法律也是有規(guī)律可循,對法律的制訂有如下的原則:第一,必須“當時而立法” 法家要求法律的制訂要“法與時移,禁與能變”,“隨時而變,因俗而動”。按照現(xiàn)在的眼光看來是指,立法要適應時代的要求和社會的實際,這和我們今天制定法律的規(guī)律相同,是要結(jié)合現(xiàn)實條件。第二,必須考慮人們是否力所能及,“毋強不能”,否則“令于人之所不能為”則“其立廢”,“使于人之所不能為”則“其事敗”。因此,立法者不能立禁太多,“求多者其得寡,禁多者其止寡,令多者其行寡”。這一點來講,法家在當時無疑是具有重大進步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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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者非不能暴弱也,然而不敢者,畏法誅也“國有常法,雖危不亡”。他們所注意的是法律,是“以法治國”,“緣法而治”,有功必賞,有過必罰,何種行為該賞,何種行為該罰,完全是一種客觀的絕對標準,不能因禮而異,不能因人而異,處于一種隨機的狀態(tài),必須有統(tǒng)一的法律,一刑,才能使人守法,維持公平。為了使法律有效地實施,法家還提出了重刑的主張。這也是其以法為本理論的一個重要方面,如商鞅指出:“重刑連其罪,則民不敢試。民不敢試,故無刑也”。韓非子中對此作了解釋:“公孫鞅之法也重輕罪。重罪者,人之所難犯也;而小過者,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無離其所難,此治之道。夫小過不生,大罪不至,是人無罪而亂不生也”。韓非還對重刑所具有的殺一儆百、維護社會秩序之一般預防作用作了詳細說明:“夫重刑者,非為罪人也。明主之法,揆也。治賊,非治所揆也;治所揆也者,是治死人也。刑盜,非治所刑也;治所刑也者,是治胥靡也。故曰: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內(nèi)之邪,此所以為治。重罰者,盜賊也;而悼懼者,良民也。欲治者奚疑于重刑?”可見,在法家看來,重刑是達到法治的一個重要手段。重刑并不只是針對某一罪犯,而是要威懾全體民眾,“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內(nèi)之邪”,“以刑去刑”,重刑的提出以及實踐讓法律在當時得到保障,樹立絕對的權(quán)威。以此達到樹立法律的權(quán)威。在諸子百家中法家是最維護法制的學派,法家通過嚴格的賞罰制度保證法律的施行:獎賞依法辦事的人,用重刑打擊違法行事的人,使法律具有絕對的權(quán)威。法家主張“法治”,反對把國家的興亡治亂完全系于“圣主、賢主”身上,反對儒家的禮治,不相信一兩個人的力量足以轉(zhuǎn)移社會風氣,不相信圣明的君主,堅決反對有治人,無治法,人存政存,人亡政亡的辦法。法家所需要的是必然之治,使社會長治久安,而不是隨人而治,因人而興衰的治國方法。法家主張,“治國使眾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故貧者非不欲奪富者財也然而不敢者,法不使也;
北安市人民法院 劉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