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召峰 ]——(2010-11-16) / 已閱8474次
簡述人身權的特征
韓召峰
人身權,乃人格權和身份權的合稱,又稱人身非財產權,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其自身不可分離亦不可轉讓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法定民事權利。人身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權利,自然人可能因為某咱法定原因喪失某種財產權利或者政治權利,但不可能喪失基本的人奐權利。
人身權的特征
。ㄒ唬┓秦敭a性
根據民事權利是否直接包含財產內容,可以將其分為生權利和非財產性權利。人身權以民事主體的人格利益和特定的身份為客體,而人格利益和身份本身并不具有直接的財產內容,它所體現的是人們的人格尊嚴、人身自由、道德情感、社會評價等。
。ǘ┎豢赊D讓性
根據民事權利是否可以讓自由轉讓,可以將其分為可以轉讓的民事權利和不可轉讓的民事權利。人身權與民事主體不中分享決定了人身權的不可轉讓性,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人身權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贈與和繼承。
人身權的不可轉讓性決定其行使方式的局限性,即某些人身權由民事主體自己使用或者排斥他人使用,而不能像所有權那樣實現權能分離,或者如同知識產權許可他人使用。
。ㄈ┎豢煞艞壭
個人作為存在于社會垢的個體,個人利益必然隱含和體現了社會利益。依據龐德的觀點,個人生活方面的利益作為一種社會利益,即指“文明社會生活要求每個人都能根據當時社會標準進行生活”,而個人自我主張利益如身、精神利益乃“文明社會生活”的基礎,對此基礎的鄧是對社會利益的侵犯。由此決定了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等人身權具有不可放棄性,“禁止免除對人身傷害的侵權行為的責任,是各國立法和實務的一致立場!
。ㄋ模┓ǘㄐ
根據民事權利的產生方式,可以將其分為法定權利和約定權利。人身權屬于法定權利,即人身權的取得基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百無須民事主體之間的特別約定。盡管某些民事權利的取得,需要民事主體一定的行為,但該行為所能產生的權利則是法律預先設定的,民事主體不能通勤者單方行為創(chuàng)設人身權。
(五)絕對性和支配性
根據民事權利的效力是否可以對抗不特定的一切人,可以將其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人身權屬于絕對權,即權利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張人身權,并排斥任何人的非法干涉。民事權利的功能,可以將其分為支配權和請求權。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韓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