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堂真 ]——(2010-11-16) / 已閱22259次
對于擴大精神損害賠償?shù)姆秶,有人擔心會引起濫訴,其實這種擔心是不必要的。所謂擴大精神損害賠償?shù)姆秶侵笝嗬黧w在他任何一種人身權利受到侵害而蒙受精神損失時,在法律上應當享有賠償?shù)目赡苄浴U大精神損害賠償?shù)姆秶,與原告濫用訴權并沒有必然的聯(lián)系,法律完全可以通過一些限制手段來避免。要實現(xiàn)這一目標,應當做到以下幾點:首先,規(guī)定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名譽權、榮譽權、名稱權等受到侵害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以充分維護法人和其它組織的人格權。其次,將自然人的人格權益盡量細化,如明確規(guī)定侵害他人的貞操權、信用權、隱私權等的精神損害賠償。同時,法律對精神損害賠償?shù)囊?guī)定,應當保持開放的狀態(tài),以盡量適應新情況的出現(xiàn)。
3.完善有關物質(zhì)性精神損害賠償?shù)姆梢?guī)定,避免出現(xiàn)法律對物質(zhì)性人格權和精神性人格權保護方面的沖突。
如前所述,我國法律對精神性人格權的保護是顯形的,而對物質(zhì)性人格權的保護是隱形的,因而在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了侵害生命權、健康權等物質(zhì)性人格權賠償?shù)臄?shù)額偏低,而侵害精神性人格權賠償?shù)臄?shù)額偏高。為此,筆者認為,應規(guī)范法律對物質(zhì)性人格權和精神性人格權保護的規(guī)定,明確界定死亡賠償費、傷殘補助費等是對受害人預期物質(zhì)利益的賠償,而精神損害賠償金是對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精神損害的撫慰,應當分別判決。
六. 結語
人類進入21世紀以來,肯定權利主體的精神權利,支持精神損害賠償?shù)挠^點和理論 ,已越來越占據(jù)主流地位,對于因侵權行為而引起的精神損害,越來越多的國家給予司法保護,采取包括財產(chǎn)賠償在內(nèi)的多種方式予以救濟。對于侵權行為判處精神損害賠償,既能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人身權益,也能有效地防止侵權行為。我國已把依法治國作為基本方略寫進憲法,建立并完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保護人格權益的一個重要,也是我國民主法制進程的重要標志,具有重要的意義。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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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101ms.com/lunwen/faxue/zhidu/200704/lunwen_16088.html
http://670068.com/yingyu/HTML/145142_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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