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欒桂平 ]——(2010-11-8) / 已閱3906次
淺析物權公示的原則
欒桂平
所謂公示,指物權在變動時,必須將物權變動的事實通過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會公開,使第三人知道物權變動的情況,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損害,從而保護交易安全。物權的變動之所以要公示也是由物權的性質本身所決定的。因為物權是具有排他的、優(yōu)先的效力,如果物權的變動不采用一定的公示方法,某人享有某種物權,第三人并不知道,而該人向第三人主張優(yōu)先權時,必然會使第三人遭受損害,從而導致財產交易秩序陷入紊亂境地。于此可見,物權公示原則對于維護物的占有秩序和交易安全,確實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物權公示制度的內容。
。、物權公示的方法,因不動產物權和動產物權而有所區(qū)別,不動產物權以登記和登記之變更作為權利享有與變更的公示方法,動產物權以占有為其權利享有公示方法,以占有之移轉即交付作為其變更的公示方法。
。病⑽餀喙镜男Я,關于此點,各國立法有不同的認識,以至形成三種不同的立法主義,即公示成立要件主義,公示對抗要件主義與公示折衷主義。
各國應根據本國的經濟發(fā)展水平及歷史、文化傳統(tǒng)等因素制定適合本國的物權變動立法,而不應效仿某種不適合本國特色的立法例。
二、公信原則
所謂公信,是指一旦當事人變更物權時,依據法律的規(guī)定進行了公示,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現(xiàn)出來的物權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對于信賴該物權的存在并已從事了物權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認其具有與真實的物權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護交易安全。公信原則最早適用于動產物權,以后逐漸擴展到不動產物權。
。、不動產登記的公信力。所謂物權登記的公信力,是指物權登記機關在登記簿上所作的各種登記,具有使社會公眾信其正確的法的效力。我們知道,基于物權登記的公信力,即使登記錯誤或有遺漏,因相信登記正確而與登記名義人進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其所得利益仍將受到法律的保護。
2、動產占有的公信力。動產物權的享有以占有為其公示方法。因此,動產的實際占有也就具有了使社會公眾相信占有人對其占有的動產享有物權的公信力,基于此種公信力,縱使占有人對其占有的動產無處分權,自占有人處受讓動產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也受法律保護。
物權變動的公示、公信原則是現(xiàn)代物權變動的基本原則,二者相為聯(lián)系,公示原則是公信原則的基礎,公信原則是公示原則的表現(xiàn),二者構成了物權變動基本原則的基礎。
北安市人民法院 欒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