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召峰 ]——(2010-11-6) / 已閱4538次
淺析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韓召峰
自然人即生物學意義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人。其外延包括本國公民、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自然人與公民不同,公民僅指具有一國國籍的人!睹穹ㄍ▌t》使用“公民(自然人)”,將公民等同于自然人!逗贤ā穭t徑直使用“自然人”,我國未來民事立法應沒襲《合同法》的做法。
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它是自然人參加民事法律關系,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依據,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體資格的標志。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其享有的民事權利,是兩個有內在聯(lián)系,但又意義不同的法學概念。其主要是:(1)民事權利能力是一咱資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權利的前提,它對自然人實現(xiàn)民事權利來說,還是一種可能性。民事權利是民事法律關系要素,這旨自然人在具體所事法律關系中實際取得的,是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得以實現(xiàn)的結果。(2)民事權利能力不僅指享有民事權利的資格,而且還指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它既可以稱為權利能力,也可稱為義務能力。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則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它們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互相獨立或相互對等,并且互相是不可代替的。(3)盡管近找民法以來,自然人成為民事主體無須任何的額外條件,但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的,它的內容和范圍是直接由法律確定的,民事權利則是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產生的,因此一般說來,它的內容和范圍可以直接取決于民事主體的意志,也可以取決于法律的規(guī)定。(4)民事權利能力與自然人的人身是不何侵害的。根據《民法通則》第9條規(guī)定,自然 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非依法律規(guī)定不能受限制或被剝奪,而且自然人自己也不能放棄或轉讓。原民事權利則是可以依法放棄和轉讓的。
在實體法中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自然人,當然具有訴訟法上的當事人能力,即具有成為訴訟中的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的資格。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韓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