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召峰 ]——(2010-11-6) / 已閱4904次
淺談自然人民的民事行為能力
韓召峰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夠獨立通過意思表示,進行民事行為的能力,F(xiàn)實社會是由成年且神志健全人主導的社會,民法設(shè)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制度,意在保護(某種意義上也是控制)未成年人和神志不健全人的利益。
《民法通則》根據(jù)我國自然人的具體情況,按照年齡階段的不同和理智是否正常,將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劃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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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具有的通過自己獨立的意思表示進行民事為能力。在一般情況下,自然人達到成年的時候,不僅能夠有意識地實施民事行,而且能夠理智地判斷和理解法律規(guī)范和社會共同生活規(guī)則,能夠估計到實施鞭種行為可能發(fā)生的后果及對自己的影響。因此,已達成年自然人,被認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各個國家和地區(qū)關(guān)于成年的年齡規(guī)定不一,我國《民法通則》第11條第1款規(guī)定:“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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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獨立通過意思表示進行民事行為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我國《民法通則》第12條第1款規(guī)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睹穹ㄍ▌t》第13條第2款規(guī)定:“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 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精神病人(包括癡呆癥人)對于比較復(fù)雜的事物或者比較重大行為缺乏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并且不能預(yù)見其行為后果的,可以認定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人。
依據(jù)《民法通則》第12條第1款以及第13條第2款規(guī)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為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yīng)的民事行為。其他的 事行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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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民事行為能力,蝗旨自然人不肯有以自己獨立的意思表示進行事行為的能力。《民法通則》第12條第2款規(guī)定;“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钡13條第1款規(guī)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精神病人如果 沒有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不春行為揦 果的,可以認定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人。成年人以及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于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的,都得依據(jù)第13條第1款規(guī)定被宣告為無民事銅佛能力人。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韓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