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召峰 ]——(2010-11-6) / 已閱4928次
簡述公平原則
韓召峰
公平原則是進步和正義的道德觀在法律上的體現(xiàn),對于彌補法律規(guī)定的不足和保證私法自治原則的實現(xiàn),具有重要意義。其他國家和地區(qū)的立法,對于公平原則大多設有明文規(guī)定,我國《民法通則》也明確認可公平原則,該法第4條規(guī)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包括兩層含義:一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過程中應維持民事主體之間的利益均衡;二是民事主體應依據(jù)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從事民事活動,以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
公平原則的第一層含義是公平原則的核心,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民法上凡小溪記事主體利益關系安排的行為規(guī)范或裁判規(guī)范,應維持參與民事活動各方當事人的之間的均衡。盡管民法規(guī)范多為任意性規(guī)范,但民事說體在進行民事行為時,未必都會依據(jù)私法自治原則應當事人之間民事關系的方方面面作出詳盡無遺的約定。此時,任意性規(guī)范就可能在民事主體之間的利益安排上發(fā)揮給遺補闕的作用。這就要求立法者在設計任意性規(guī)范時,必須公平地安排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在這種意義上,可以說公平原則是對私法自治原則的有益補充。
第二,一理民事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非自愿地失去均衡時,應依據(jù)公平原則給予特定當事人調利益關系的機會。使用“非自愿地失去均衡”這樣的表述,意味著理解和適用公平原則不能著眼于利益衡量,還要考察導致利益關系失衡的原因。拉倫茨嘗言:“如果法律允許法官僅僅因為交換合同中約定的給付步等值而宣布合同為無效或對合同進行修正,那么會產生種合同當事人無法忍受的受監(jiān)護狀態(tài),最終會使私法自治虛有其表。”在這種意義上,公平原則也是對私法自治原則的有益補充。我國現(xiàn)行民事立,有不少制度在這種意義上體現(xiàn)了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的第二層含義主要是對在民事活動中處于優(yōu)勢地位的民事主體提出的要求。這種褒義的公平原則說要適用于合同關系,屬于當事人締結合同關系,尤其是確定合同內容時,所應遵循的指導性原則。它具體化為合同法上的基本原則就是合同正義原則。合同正義系屬平均正義,要求維系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狗。如我國《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采用格式條款冾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民法通則》第4條在確認公平原則的同時,也規(guī)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原則。等價有償原則同樣要求保持當事人之間利益關系的均衡。那么該原則與公平原則之間是何關系?《民法通則》規(guī)定等價有償原則是有其特殊的歷史背景的。20世紀70年代末期,中國剛剛開始進行改革開放的時候,法學界就是否需要民法,需要什么樣的民法,存在有巨大的意見分歧。民法學者必須對這些問題作出明確的回答!睹穹ㄍ▌t》授受了這一認識,將民法定位為調整商品經(jīng)濟關系的基本法。而商品經(jīng)濟關系的一個突出牲就是等價有償。不難看出,《民法通則》規(guī)定等價有償平調,不允許憑借優(yōu)勢地位強迫對方接受不等價的交換。在當時的條件下,這些對于推動我國民事立法和民法學掃展居功甚偉。但在今天看來,商品經(jīng)濟關系盡管是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中非常重要一部分內容,但畢竟只是一部分內容。而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并非都要求等價有償。因此從立法論的角度看,未來的民事立法不應再將等價有償作為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加以規(guī)定。在解釋論上,也應將等 價有償原則限定為屬于民法所聽痌沃土差一點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以這種認識為前提,等價有償原則是公平原則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商事交易中,等價有償原則幾乎就是公平原則的全部。但公平原則屬于等價有償原則的上位原則,存在并非等價有償?shù)珔s行使公平原則的情形。如贈與合同中僅贈與人斧給付義務,并不行使等價有償原則的要求,但贈與人與受贈與人利益關系的失衡建立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符合公平原則的要求。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韓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