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sg ]——(2010-10-22) / 已閱5760次
非經股東大會同意,懂事、經理以公司的名義為個人債務提供擔保是否有效?
張生貴
張生貴律師(13240422999)解答:非經股東大會同意,公司為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行為無效!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董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除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債務人、擔保人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我國公司法對董事、經理為股東或者個人提供擔保做出禁止性規(guī)定,其立法本意在于維護資本確定原則和保護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資本確定原則要求股東對公司的投資不能以任何形式撤回,包括股東接受公司的擔保。董事、經理以公司的名義為股東或者個人提供擔保則可能會損害其他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
如果擔保經過股東會的同意,則不屬于法律禁止的擔保,擔保合同有效。因為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權力機構同意擔保表明其不違背股東意志,也就無損于股東利益。至于是否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則屬于民法上撤銷權的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