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曉軍 ]——(2010-10-16) / 已閱8506次
(二)偏差尚未達到抗訴標準,應分別在以下情形引起預警、積極應對:
1、一時期內同一公訴人50%以上的量刑建議未被采納。此時,需由公訴人寫出情況說明向相關領導報告,深究產生差別的根源,如屬于工作態(tài)度、認知能力的原因,則在年度考核獎懲中應有相應體現(xiàn),以督促本人嚴謹作風、加強學習、提高水平;如存在徇私舞弊、刻意歪曲的情況,則應按照相應檢察紀律、條例處理;如屬其它原因,則應根據(jù)具體情況區(qū)別對待。
2、一時期內同一法官對檢察機關50%以上的量刑建議未予采納。此時,公訴人必須針對與案件量刑有關的所有情節(jié),考慮法學理論、倫理道德,結合法官在刑事判決書上對量刑的分析論證進行綜合分析。如確屬法院方面的原因,則應提起檢察建議,促其在業(yè)務水平和公正司法二個方面自查自糾,并將糾查情況及時反饋。如法院對此置之不理,則可視具體情況向同級人大、黨委匯報、反映。
3、一時期內同一類案件檢察機關50%以上的量刑建議未被采納。產生這樣的結果多半因為二院對量刑標準的認知存在差異。針對此種情況,檢察機關應主動聯(lián)系法院,召開類案量刑標準座談會、學習交流會,互通有無,共促互進,必要時,可提請上級院組織專項培訓,爭取達成共識,以便加快案件流轉、提高訴訟效率。
總之,制定量刑參照標準、推行量刑建議制度、構建評價預警體系對于提高訴訟效率、理順訴審關系、鉗制權力恣意、深化檢察職能是大有裨益的。當然,這一切都還有待于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認識的統(tǒng)一化,有待于相應司法解釋的有力支持,有待于一系列的實施辦法的配套完善,方可使三者互動發(fā)揮“準星”、“稱桿”、和“法碼”的作用,使法律天平的指針始終平衡、約束在公平正義的刻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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