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永軍 ]——(2002-10-6) / 已閱13733次
全國首例研究生重婚案引發(fā)的思考
建議實行重婚案件公訴制
周永軍 蔣為剛
據(jù)報載,日前江蘇金壇法院審結了我國首例研究生重婚案。王某是畢業(yè)于某名牌高校的研究生,1990年與妻子甲結婚,生有一女,1992年王某隱瞞了婚史,與另一女子乙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時間長達八、九年之久,并也生有一女。1997年乙在知曉了王某已有家眷的真相后仍與之同居。2001年5月和同年底,甲以重婚為由先后將乙和王某告上法庭,結果乙被法院以重婚罪判處拘役六個月,而甲因下崗生活難以維系,與王某達成和解協(xié)議,撤回了對王某的起訴,案件告以結束。
在同一起共同犯罪的重婚案件中,原先同樣是受害者的乙被判了拘役六個月,而主觀惡性更深、犯罪情節(jié)更重的王某卻能逍遙法外,這不能不讓公眾對法律的公正性產生懷疑。其實,法院的裁判并沒有差錯,問題的根源在于我國的法律對重婚案件的管轄規(guī)定出現(xiàn)漏洞。根據(jù)《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重婚案件雖不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但仍屬于自訴案件的范疇,如果檢察機關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筆者認為,這種兩可式的管轄規(guī)定不利于對重婚案件的處理,建議將重婚案件直接納入公訴范圍。理由如下:
第一,從重婚罪侵犯的客體來看,宜將其作為公訴案件。司法解釋列舉了八項案件作為“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自訴案件,仔細分析這八項案件所侵犯的客體,主要是私人的人身健康、通信自由、受扶養(yǎng)權、住宅不受侵犯權等私權,只有重婚案件、侵犯知識產權案件、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三項案件是既侵犯私權,又侵犯公權,而司法解釋明確其中的后兩項案件如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則不在自訴案件之列,唯獨沒有將重婚案件與之等同,筆者認為這一規(guī)定是有缺陷的。因為重婚案件不僅侵犯了私人的婚姻家庭關系,而且還侵犯了國家的一夫一妻婚姻管理制度,既是對公民私權的侵害,又是對社會公共秩序的公然踐踏,對這類損及公權的刑事案件應當通過公訴渠道追究刑事責任,不應轉嫁由被害人承擔起這個起訴責任,否則就是對危害公權的犯罪行為的放任。
第二,將重婚案件直接納入公訴范圍有助于增強檢察機關的公訴職責。按照現(xiàn)行的規(guī)定,檢察機關對任何一件重婚案件均可以不提起公訴,待由被害人忍無可忍時提起自訴,避免卷入到是是非非的婚姻家庭糾葛中去。事實上,很多檢察機關是不愿意主動介入重婚案件,公訴的重婚案件也確實是鳳毛麟角。設置兩可式的管轄規(guī)定,公訴與自訴可以相互扯皮推卸責任,為檢察機關不積極辦理重婚案件留有余地。而將重婚案件直接納入公訴范圍,則當社會公共秩序中的國家婚姻管理制度受到侵犯時,要求檢察機關必須代表國家利益主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別無推處,這樣能夠增強檢察機關對重婚案件的公訴責任心,保障國家婚姻管理制度的穩(wěn)定性和公權的嚴肅性。
第三,實行重婚案件公訴制是遏制“包奶”現(xiàn)象的需要。“包奶”現(xiàn)象近年來愈演愈烈,有的犯罪分子甚至膽大妄為公開“包二奶”、“包三奶”,招搖過市,在社會上產生了惡劣的影響。造成這一現(xiàn)象得不到有效遏制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律的打擊不力,對“包奶”現(xiàn)象形不成必要的、足夠的震懾力,這既有實體法上的原因,也有程序法上的原因。就訴訟程序而言,檢察機關對重婚案件公訴的“另眼相待”,使得重婚案件主要靠被害人的自訴才能呈上法庭,但在實際生活中,很多重婚案件的受害人由于受到恐嚇威脅、出于對配偶生活上的依賴或者為家庭、子女的名譽著想等種種原因,不愿將自已的配偶告上法庭,使得這些犯罪分子能夠從容地逃避法律的制裁,公開養(yǎng)妻納妾。所以,為有力地打擊“包奶”現(xiàn)象,對重婚犯罪分子形成強大的壓力,有必要將重婚案件列為公訴案件,由公權直接介入處置。
第四,實行重婚案件公訴制也是“罪刑相適應”原則的需要。“罪刑相適應”原則要求按照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來追究與之相適應的刑事責任。在一般的重婚案件中是有主犯和從犯之分的,有配偶的人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在整個重婚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與有配偶的人進行重婚的人則起次要作用、輔助作用,是從犯。對主犯和從犯在處刑上必然要有所區(qū)別,為避免出現(xiàn)象全國首例研究生重婚案中從犯受刑、主犯安然法外的尷尬,應實行重婚案件公訴制,由檢察機關直接進行公訴,按照犯罪分子罪行輕重追究其刑事責任,保障“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實現(xiàn)。
(作者單位: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 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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